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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王旭东、黄晋涛:轻罪时代交通肇事犯罪刑罚轻缓化问题研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05

 

 摘要

  轻罪重刑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现代化发展、检察现代化能动履职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探索刑罚轻缓化路径,扩大不起诉裁量权适用,成为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实现中国轻罪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必然回应。其中,对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关注,包括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都对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大有裨益。

  关键词:检察现代化;轻罪治理体系;刑罚轻缓化;不起诉裁量权;交通肇事罪

 

王旭东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黄晋涛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近年来,中国的犯罪结构呈现“双降”(暴力犯罪率与重刑率下降)与“双升”(轻微犯罪率与轻刑率上升)之态势,[1]“轻罪时代”已经到来,轻罪重型引起广泛关注。本文试从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需要、常见罪名的处理情况、不起诉裁量权的实践三个方面阐述检察机关探索轻罪治理问题的方法举措。

  一、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刑法的修订与调整日益呈现出积极预防的特征,而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与2020年相比,起诉涉黑涉恶犯罪下降70.5%,杀人、抢劫、绑架犯罪下降6.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2]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盗窃犯罪为近二十年来最低,[3]严重暴力犯罪下降,反映了社会秩序持续向好,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与此同时,危险驾驶案连续三年成为刑事数量最多的犯罪,[4]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4.3万人,同比上升3.3%,起诉洗钱犯罪1262人,同比上升78.5%,[5]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轻罪案件占比明显提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轻罪治理问题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6]这是适应我国犯罪结构变化、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政策调整,是轻罪治理的重要政策指引。坚定不移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为之举,其中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国家重要政策调整也表明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的期待,对刑事司法质量、人权保障水平也有了更高要求,司法办案要努力跟上、适应时代发展,就必须改变片面强调刑法惩罚功能、夸大刑罚一般预防作用、依赖司法打击职能的传统观念,努力以更低的犯罪治理成本实现最佳的刑事司法效果。[7]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不断凝聚共识,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开展专项活动+案例指导实践”的“组合拳”协同落实。全国检察机关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不捕率从22.1%升至43.4%,不诉率从7.7%升至26.3%,[8]案件质量持续向好。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检察现代化理念、体系、机制构建,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轻罪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法治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犯罪轻刑化的迫切回应

  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但成本很高。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按传统方式处理,诉讼周期较长,社会资源投入大。以办理危险驾驶案为例,1件醉驾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至少要投入14件次工作量,以及羁押场所的相关成本投入。现实中,醉驾案件入罪成本低,犯罪处于高位运行,大量使用监禁刑也使得看守所面临相当大的监管压力,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负重。在司法资源有限而案件数量巨大的现况下,司法机关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的优化,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9]

  “轻罪时代”的到来极大加快了这一步调,通过繁简分流,合理配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资源,以速裁、简易程序处理轻微犯罪,精细化处理严重犯罪和疑难复杂案件,顺势而为推进犯罪治理变革。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及时对犯罪轻刑化作出回应,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力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提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就要通过优化诉讼程序、规范司法办案流程,集中力量快速处理大量轻微案件,释放司法效能,重点处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案人数较多、涉案财物巨大、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同时,对案件迅速作出分流处置,进而适用不同的司法流程,及时作出捕或不捕、诉与不诉的决定,避免程序空转或不必要的拖延,更有利于强化犯罪特殊预防作用和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三)刑罚轻缓化的社会呼吁

  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处罚实现最大的刑罚效果。如果将惩罚犯罪作为正面收益,将侵犯人权作为负面亏损,两者之和即为刑事诉讼的最终效益。[10]然而,过于繁杂的诉讼程序和轻罪重型的诉讼结果不但没有带来高额收益,反而导致亏损发生。

  一方面,繁杂的诉讼程序难以实现过程正义。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无法省略法律环节并减少工作量,因而审判人员更希望通过明确完整的审理程序提高适用法律的精确和准确。客观上,势必使得诉讼周期变长,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标和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也就无从谈起。对于轻微犯罪者,尤其是被羁押人员,案发后到案件终结前的整个诉讼过程的不确定状态使其身体和精神上都会承受“被搁置”的巨大折磨和“程序越复杂罪行越严重”的自我怀疑及恐惧心理。另一方面,轻罪重罚的处理难以实现结果正义。审前羁押可能造成“一押到底”,进而导致轻罪重罚。换言之,很多轻微犯罪者最终被判处“实刑”,只是法官为程序“透支”提供合理理由的结果。[11]而监禁刑的适用使得被羁押人员在失去一定人身自由的同时,极有可能在羁押期间被“交叉感染”,释放后又 “二进宫”甚至“多进宫”。“罪犯”标签使轻微犯罪者承担权利、名誉等社会层面的不利后果,进而面临更大的限制,导致很多人难以回归社会,不仅无法全力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反而成为需要社会安置、帮教、管控的“前科人员”,变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和巨大的经济社会负担。

  二、对Y市交通肇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基层检察机关探索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从探索路径最优化、方案提出可行化、治理效果可视化等角度出发,应首先研究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常见高发轻罪的刑罚轻缓化处理。笔者以Y市检察院受理的130起交通肇事案件为研究样本,分析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轻缓化处理的考量因素、影响审判结果的核心要素,归纳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化处理的关键情节,总结快速判断案件是否可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或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数据公式。

  (一)犯罪后果与责任承担

  犯罪后果,指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无力赔偿的情况。犯罪后果是衡量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样本中犯罪后果均为造成人员伤亡。统计可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24人、重伤7人、轻伤(含轻微伤)24人。伤亡情况最轻的是重伤1人,最重的是死亡3人、轻伤3人。最常见的案件情况是死亡1人,共108起,占总量的83.2%。

  责任认定,指对肇事者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的情况。责任认定与犯罪后果一般同时评价,共同作用从而确定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统计可见,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共92人,占总量的70.8%,承担主要责任的共38人,占总量的29.2%。

  统计发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样态。

  (二)考量因素与轻缓处理期待

  检察机关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对肇事者年龄、职业、准驾类型、到案、前科劣迹、犯罪后果、案发原因、责任认定、赔偿及取得谅解等影响因子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或可以酌定不起诉的作出相应处理。通过对交通肇事案件两类轻缓化处理的分析比较,可以得出案件办理的考量因素和影响因子的权重比,从而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缓刑或酌定不起诉。

  1、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案件情况

  Y市检察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提起公诉的有110件,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共55件。上述9项影响因子中“年龄”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无实质影响,通过比对其他8项影响因子,计算权重并赋分。

  职业。根据职业赋予肇事者的注意要求,对职业系驾驶员的案件赋分-1,反之赋分1。

  准驾类型。准驾不符意味着肇事者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对准驾相符的赋分1,反之赋分-1。

  到案。司法机关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救助被害人,肇事者的到案情况也能体现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对自首的赋分3,对坦白的赋分2,对逃逸的赋分-3,对同时具有逃逸、自首情节的赋分0(-3加3),对同时具有逃逸、坦白情节的赋分-1(-3加2)。

  前科劣迹。交通肇事案件系特定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肇事者过往是否在该领域内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曾受过道路交通领域行政、刑事处罚的赋分-2,曾受过非相关行政、刑事处罚的赋分-1,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赋分1。

  犯罪后果。交通肇事罪基准刑对应的伤亡情形为“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六种情形。升档刑对应的伤亡情形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情节一般的赋分1,情节严重的赋分-1。

  案发原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类,一是积极追求型,包括超速、醉驾等,二是消极放任型,包括疏于观察、未保持安全距离等。对案发原因为积极追求型的赋分-1,反之赋分3。

  责任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当然比承担次要责任的危害程度更大,对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赋分-2,主要责任的赋分2。

  赔偿及取得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量刑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越早取得被害方谅解越有利于案件办理、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对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的分别赋分3、2、1,始终未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赋分-1。

  上述8项影响因子随机组合成不同情形案件并产生相应的总分值,筛除重复项后有-12至15共28个总分值。经庭审最终判处缓刑的共93件,各总分值及其数量如下图所示。

 

  未适用缓刑的共17件,各总分值及其数量如下图所示。

 

  

统计发现,对应总分值为7、8、9、11的案件情形分别占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总数的16.1%、8.6%、28%、16.1%,远大于其他案件情形占比。故采取上述赋分法,各项影响因子相加总分值为7、8、9、11时,可对交通肇事案件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

  2.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情况

  Y市检察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酌定不起诉18件、存疑不起诉2件,存疑不起诉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纳入分析范围。采用相同赋分法,总结影响案件酌定不起诉的核心要素。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年龄、职业、责任认定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占比较小,均可不认定为核心要素;而准驾类型、到案、前科劣迹、犯罪后果、案发原因、赔偿及取得谅解占比具有绝对态势,均可认定为核心要素,且酌定不起诉的18起案件均满足以上6项影响因子。

  (三)审判结果与轻缓处理可能

  通过比较“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中8项影响因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动态变化对案件是否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影响,结合原未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案件宣判后的结果,得出影响案件适用缓刑的核心要素。8项影响因子仅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动态因素,其变化影响着宣判结果。

  检察机关未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共55件,其中38件在审判阶段因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判决可适用缓刑,占审查起诉阶段未提出数的69.1%,说明近七成案件在提起公诉前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后可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表明探索交通肇事案件刑罚轻缓化路径存在必要。进一步考察38件案件,可以发现除“赔偿及取得谅解”外符合其他5项不起诉影响因子的共21件,占比达55.3%,说明近半数案件在提起公诉前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后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更表明酌定不起诉还有增加适用的空间。

  三、完善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实践思考

  与轻罪案件占比上升相适应的司法观念应是宽宥司法,而非严苛司法。为此,检察机关应切实做到“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司法倡导,积极落实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12]

  通过对Y市交通肇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明确准驾类型、到案、前科劣迹、犯罪后果、案发原因、赔偿及取得谅解6项影响因子系核心要素。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本义系对已然刑事犯罪的积极回应,而准驾类型、到案、前科劣迹、犯罪后果、案发原因5项影响因子为不可改变要素。因此,构建轻罪治理体系,通过设立多元化制度加大“赔偿及取得谅解”影响因子对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的权重,现阶段,将重点放在构建二次评价机制完善补救路径、促进双方刑事和解调处矛盾、探索适用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更为可行有效。

  (一)借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订公共服务补救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中,“以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为最佳司法状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公益司法保护模式理念。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如果仅靠刑事审判处罚肇事者,对其教化作用易“流于表面”,且使肇事者对刑事司法产生对抗心理,实质上并不能有效发挥一般与特殊双重预防作用。借鉴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理念,检察机关可联合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出“认罪认罚+公共服务补救”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肇事者,通过履行一定时间或相应内容的公共服务,如参与交通劝导、安全宣讲、道路救援等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贡献度。参加社会公共服务的情况,可由职能部门或街道社区等监督评分,在诉前规定时间完成公共服务后,检察官可在小程序或移动端等配套数字化监督模块上对肇事者公共服务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经评定合格后,可作为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认罪认罚+公共服务”这样一种附条件的补救措施,重新对肇事者品格进行评判,对曾受过非道路交通领域行政、刑事处罚的予以补救可能,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作用。

  (二)广泛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落实刑事和解提取金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和解一直是体现中华文明和智慧的传统司法方式,刑事和解亦可以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减少诉讼对抗,实现一般与特殊双重预防作用。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受关注的是赔偿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原因也多是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有必要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刑事和解提取金制度。检察机关可牵头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明确适用范围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又有赔偿意愿和能力的,可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由司法行政机关结合被害方伤残等级、实际损失等,参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出具赔偿金额建议。检察机关向申请人(即犯罪嫌疑人)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函,由申请人到指定机构办理提存手续。后续双方在检察机关调处下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引导被害方至提存部门领取赔偿保证金,为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提供现实基础。

  (三)立足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推进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

  对起诉进行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具体履职方式,既要防止对没有必要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也要防止打击不力、放纵犯罪。[13]交通肇事案件起诉必要性审查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犯罪事实状况,包括犯罪性质、罪行轻重、犯罪情节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走向和最终刑罚的结果。肇事后逃逸、造成多人死亡、醉酒驾驶、等性质恶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罪行越重,其社会危险性就越大,相应的受到的刑罚也就越重。罪行轻重又可以从故意或过失、正当防卫或过当防卫、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是否共同犯罪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二是个人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基本情况,如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盲聋哑人、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犯罪前后情况,如有无前科劣迹特别是道路交通领域违规驾驶等行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是否串供、毁证等;人身危险性大小,如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如果不起诉其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改造的难易程度等。三是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就是对一个案件诉还是不诉,哪一个更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而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需综合考虑国家安全、社会效果、民意趋向等因素,[14]如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是否具有重大政治影响、是否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是否有其他非刑事处分作为替代措施,有些案件虽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条件,但如果不起诉不符合被害方、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人之常情”,仍应当提起公诉。

  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刑事司法正由治罪向治理转化,治理远比治罪复杂,而轻罪治理更加考验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能力与水平。在理念层面,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必然面对公正和效率、程序和实体的价值抉择;在实践层面,推行轻罪治理深化更应关注入罪与出罪、苛刑与宽缓的实践设置。检察机关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保障力量,[15]应将轻罪治理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构建更为周延的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以轻罪治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法治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注释:

  [1]参见卢建平:《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第52页。

  [2]参见张军:《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参见张军:《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自2019年以来,截至2022年。

  [5]参见前注②。

  [6]参见卞建林、钱程:《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践检视与发展完善》,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5期,第10页。

  [7]参见姜昕、卢建平、吴宏耀、刘辰、崔议文:《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路径》,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1期,第47页。

  [8]参见前注③。

  [9]参见刘振会:《论我国轻罪案件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以德国刑事处罚令程序的考察为视角》,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4期,第26页。

  [10]参见牛忠志、于鸿峣:《当代中国轻罪制裁体系的系统反思与优化》,载《河北学刊》2023年第5期,第198页。

  [11]参见前注⑩,牛忠志、于鸿峣文,第198页。

  [12]参见韩旭.:《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治理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轻罪治理与司法路径选择》,载《检察日报》2022年11月2日,第3版。

  [13]参见丁海涛:《起诉必要性审查应该结合审前诉讼阶段所应发挥的作用,进行综合考量,依法作出相应判断——关注个案特点敏于具体裁量》,载《检察日报》2022年7月6日,第3版。

  [14]参见阮建华:《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审查现状检视及制度构建》,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7期,第71页。

  [15]参见张军:《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为书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载《求是》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