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宋雨航: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7-29

 

宋雨航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引言

 

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归咎于犯罪人的主观恶念,而关于刑事犯罪的预防措施也大多是从加害人的角度进行。现如今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大多基于国家法律的震慑,这种预防方式并不能达到完全杜绝犯罪的作用,日渐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究其原因,我们总是单一地关注于针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一方的犯罪预防,而忽略了以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为本位的被害预防。为切实有效地进行被害预防,降低犯罪率,本文将着重论述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并针对致害因素提出相关的犯罪预防措施。

 

被害人学最初关注的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包括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被害人援助、被害人国家补偿等,这是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被害人学的研究重心即在于此。要谈及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那么就不得不对犯罪被害人的概念进行理论分析,找到研究的主体。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在刑事犯罪中,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被不法行为侵害的公民。犯罪被害人之所以被称为“被害人”,顾名思义,其关键在于“被害性”问题。因此,“被害性”理当成为它的首要特性。

 

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结合以上观点,犯罪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其自身的致害因素,深入研究其中的相关问题,将有助于人们有效地预防被害、预防犯罪。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与内涵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

 

 因为所要研究的内容以及要实现的目的不同,致害因素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应当将致害因素纳入到犯罪的领域中,在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对立关系中分析致害因素的概念。与一般的概念相同,致害因素应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的致害因素,当指一切足以导致刑事被害发生的主观和客观、人为和环境、社会和自然等因素。然而,本处所指的致害因素则是狭义的。它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相对的、仅仅来自于被害人自身方面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各种因素。

 

 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在主观形态上包括故意、过失、意外甚至正常情况下无意识的易遭被害的各种因素,分别如:无端的殴打、轻信、无意识、有资产而长期独居等。在外在形态上包括各种易遭被害的“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其动态因素如被害人一方易遭被害的表情、态度、姿势、言论、行为等。其静态因素如被害人的人身、财物、特定权益当时所处易遭被害的某种状态、时间、空间、环境等。

 

(二)致害因素的内涵

 

 在明晰了致害因素的概念的同时,对致害因素内涵的界定也是重中之重。在上文中提到,本文所指的致害因素是在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对立关系中确立的,是在与“加害因素”相对的语境中界定的。在这种前提下,犯罪人其实是掌握着犯罪的主动权,那么致害因素就不应当是被害人的主动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被害人的一种消极行为。此处的消极也不单单指的是不作为的消极因素,有的时候,消极因素也有可能是作为的消极因素。比如女子在深夜独自出行、携带大量现金走进偏僻之处或者出入家门忘记锁门等等。所以,不能仅仅从作为和不作为的角度,而应当从正面和负面的角度来界定。

 

 笔者认为,致害因素是导致被害人被害的消极的负面因素。负面因素体现了致害因素的“非正当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犯罪人为什么会选取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

 

二、致害因素的类型与特点

 

(一)致害因素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我们可以把致害因素分成多种类型。致害因素的类型化有助于对某一类致害因素的分析解决,从而在此类犯罪的预防上找好切入点。

 

 1.以主客观方面作为划分依据

 

 以主客观方面作为划分依据,我们可以将致害因素划分为被害人主观方面的致害因素和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主观方面的致害因素是指,由于被害人主观方面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导致遭受不法侵害的各种原因。从意识形态上,还可将主观方面的致害因素分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和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指的是不以被害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导致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各种原因。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包括一种纯客观性的致害因素,其含义是无过错的、巧合性的致害因素,这种致害因素完全由于加害人的随机选择,被害人不具有任何过错。

 

 2.以时间作为划分依据

 

 以时间作为划分依据,我们可以将致害因素划分为被害人被害前、被害时和被害后的致害因素。较后者而言,被害人被害前的致害因素是普遍的致害因素。比如情杀案件前被害人与有伴侣的异性交往、还有入室盗窃案件前,房屋主人没有做好事前防盗工作等。被害时的致害因素是最容易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比如在被害过程中被害人不理智的反抗行为,反而会导致被害的程度进一步加大。被害后的致害因素,比如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被拐卖后不合适的脱逃行为可能会导致人身的二次伤害。

 

 3.以有无过错作为划分依据

 

 以有无过错作为划分依据,我们可以将致害因素划分为有过错的致害因素和无过错的致害因素。顾名思义,有过错的致害因素指的就是对致害因素的产生负有过错,进而导致被害的原因。那么相反,无过错的致害因素指的是对致害因素的产生没有任何过错。这种致害因素与纯客观性的致害因素有相近之处,但是也不完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无过错的致害因素也有可能是主观方面的。

 

(二)致害因素的特点

 

 1.易被害性

 

 致害因素具有易被害性。前文也有提及,致害因素的产生在于被害人的“被害性”。因为致害因素的产生,导致了被害人遭受被害的可能性增加,所以容易被害。

 

 2.诱发性

 

 致害因素具有诱发性。致害因素是由被害人有意或者无意产生的,容易使其遭受侵害的原因。致害因素的存在加大了致害的风险,却并不必然导致被害。所以,致害因素与被害之间其实是一种诱发的关系,存在着间接的关系。

 

 3.满足条件性

 

 致害因素具有满足条件性。致害因素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都是基于被害人有意无意中的行为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发挥实际的作用。

 

 4.可防控性

 

 致害因素具有可防控性。致害因素的产生是有原因的,那么就说明致害因素是可以有效防控的。如何去有效防控致害因素还是要从源头抓起,消灭致害因素的产生原因。

 

三、致害因素的性质与负面作用

 

(一)致害因素的性质

 

 致害因素实质上是以积极方式、消极方式或无意识方式参与犯罪人之犯罪动因的形成过程、推动自身被害的发生,并最终决定被害人自身责任程度大小的一种致害作用力。这种致害作用力的性质,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致害因素实质上均参与了犯罪人之犯罪动因和犯罪决意的形成过程;二是它们推动了被害的发生;三是它们最终决定着被害人自身责任程度的大小。

 

(二)致害因素的负面作用

 

 从致害因素的定义出发,我们定义其为导致被害人被害的消极的负面因素。但其实,致害因素是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的。从罪犯犯意的形成到犯罪决意的产生再到最终结果的发生,致害因素一直存在,并且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中。不可否认,其起到的都是负面的作用。

 

 首先,致害因素将直接诱发被害发生。在某些犯罪中,致害因素是诱使犯罪人形成犯罪动机、确定作案目标并最终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其次,致害因素或将恶性转换被害性质,扩大被害程度。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采取的不正当反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致害因素,该致害因素将直接导致被害性质的转变。生活中,强奸转换成杀人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统计了580余起凶杀案件,由被害人助长的占到了总数的26%,且均表现为被害人先使用暴力。这其实就是在扩大被害程度,导致更为严重的侵害。

 

四、致害因素的层次

 

(一)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指的是在致害因素的产生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意孤行,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它们之所以应当受谴责,就在于其以积极的方式参与并推动了犯罪人产生、强化、实施犯罪决意的过程。

 

(二)不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不受谴责的致害因素是被害人对其本可以及时加以消除却未予消除,由此成为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之有利条件、因而其本身也是可以被指责的那些致害因素。它们之所以可以被指责,就在于其以消极的方式参与并促成了犯罪人形成犯罪动因的过程。

 

(三)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指的是客观上虽成为了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便利条件,但其存在纯属正常情况,因而对被害人无可指责的那些致害因素,它们之所以无可指责,是由于其仅仅以无意识的方式参与了犯罪人形成犯罪动因的过程,它们通常是符合常情的、能为人们所容忍的。

 

五、针对致害因素的被害预防

 

只有针对致害因素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式,才能有效地进行被害预防。这就要求必须自觉、主动、及时地消除相关的致害因素,尤其是自身中那些有意的、主观方面的致害因素。在这一方面,需要倡导一种社会风尚,自觉规制自身的不良行为,如首先对对方实施恶意攻击、好斗、逞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背信弃义、一已私利高于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等等。

 

 就上述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而言,人们欲有效地预防被害,就必须高度重视那些易感性、诱发性和特殊的致害因素并及时消除,如轻信、强欲、轻浮、易怒、疏于防范、陷入被害情境却仍无被害意识、首先对对方实施恶意攻击等等。即使对于那些一般性的致害因素也应当随时警惕其中的消极和负面的因素。如未成年人、老年人这个年龄阶段中,往往包含着许多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银行、信用社、财会、金融等这个职业因素中,也存在较多被抢劫、被敲诈、被盗窃等致害因素。

 

 对于被害性的基本内容而言,人们无疑应当自觉、及时地消除那些被害的“倾向性”、“易感性”、“诱发性”、“受容性”等消极因素,以防止自身被害或再次被害、重复被害、长期被害。同时,人们还应当提高对被害的“敏感性”,增强被害意识,加强被害预防方面的措施、设施和相关技能。即使在“被害的承受性”方面,被害人被害后,也应当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严惩罪犯。一定不要自行报复、以牙还牙,由被害人恶性逆变为违法犯罪人,或者由此自暴自弃、悲观厌世。

 

 被害预防意识其实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培养警惕、防范、观察和随机应变意识, 目的在于,社会成员围绕自身安全在遭遇突发事件、处于危险场合、应对危险人物时所具有的敏锐观察力、迅速应变力和高度的戒备心理。塑造个体被害预防意识、提升社会危险警示效能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加强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和提高人们日常交往中的被害预防能力,对于增强犯罪被害预防能力也有很大裨益。

 

参考文献:

[1] 刘军.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D]. 山东大学, 2010.

[2] 张建荣. 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J]. 求实, 2006(S1):96-97.

[3] 张建荣. 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J]. 学术交流, 1999(4):73-74.

[4] 王佳明. 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5] 宋熙. 论暴力犯罪的被害预防--以被害人为视角[D]. 湘潭大学,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