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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 | 赵正武:《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非法拘禁规定的应然解释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7-27

赵正武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

 

 

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黑恶案件指导意见》)

 

第18条: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说明:

 

1.未检索到对《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进一步的理解与适用等解释性文件(为正确理解与适用《黑恶案件指导意见》,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案件意见》)第六条也只是原文复述了《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的规定),以下分析以学理解释和判例参考为主。

 

2.分析都假定行为人一次只拘禁一位被害人的情形。一次性拘禁多人(3人以上)已有入罪规定。

 

一、狭义理解

 

对第18条规定,将【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作两项单独的并列情形理解,对“累计”作“时间连续不中断”而不是“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即,适用第18条入罪只有两类情形:

1.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4小时以上。

2.一次性拘禁他人12小时以上。

 

解释理由:

 

A 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入罪门槛是24小时,出罪举重以明轻,一般人应更长。而《黑恶案件指导意见》将门槛降低,降至非法拘禁12小时以上就能入罪。既然是例外地降低,就应予严格限制解释。

 

B 如果对“累计”作“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那么18条后段没有必要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的前一情形,直接规定后一情形即可。可见对“累计”的这一理解不妥,应理解为“时间连续不中断”。

 

二、中间理解

 

对第18条的“累计”作“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对18条后段的两种情形作【明示列举+本质兜底】立法结构的理解,这种类型的规范很常见,也可以回应上述B质疑。同时,对狭义理解的反驳是:

 

第一,规范已经明确在“持续”和“累计”的用语上进行了区分,所以狭义理解对“累计”的解读是错误的,应作“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

 

第二,黑恶势力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同于一般人,两种身份都属于加重身份,所以当然解释不一定成立。

 

第三,狭义理解难以圆满解释,为什么拘禁3次以上、每次4小时以上入罪,拘禁1次、每次12小时以上入罪,但是危害性相当的拘禁2次、每次6小时以上反而不入罪。

 

第四,狭义理解认为一次性非法拘禁12小时以上也能入罪,和第18条的大前提“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矛盾。就中间理解而言,除了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4小时以上,拘禁4次、累计12小时以上,拘禁5次、累计12小时以上,以及拘禁6次、累计12小时以上等若干情形,符合后段后一情形,都可入罪。

 

但是,拘禁1次、累计拘禁12小时以上,或者拘禁2次、累计拘禁12小时以上的,不能入罪。因为,第18条的适用前提是“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刑法中的“多次”有特定含义,至少三次以上才能规范性地称之为“多次”。包括明示列举为什么以3次起步进行列举,而不是以拘禁2次以上、每次6小时以上作列举,也是因为必须要符合“多次”的基本内涵。所以拘禁1次、累计12小时以上,或者拘禁2次、累计12小时以上的(24小时以内),仍不符合规定,不能入罪。

 

而如果把体系解释的目光再一次稍稍放宽,或者是追问为什么第18条的前提框定为了“多次”,就会注意到,第18条规定是在《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的“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的条目下——《“软暴力”案件意见》第一条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在非法拘禁行为以“软暴力”面目入罪的语境下,其法益侵害的侧重点,相对于传统的单次较长拘禁对人身自由的侵害,更强调多次、频繁的短时间拘禁所形成的“滋扰性”侵害,这才是规范更新的源由和行为评价的重点。看到了这一点,自然就会消弭关于“累计”的文义之争。

 

三、宽泛理解

 

只要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达十二小时以上,不论次数,一律入罪。

 

四、实然上,有法院采宽泛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如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刑终334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刑终193号)等,针对拘禁2次、累计拘禁12小时以上的情形,引用《“软暴力”案件意见》第六条(同《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予以入罪。也就是说,对《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作最宽泛理解。

 

五、本文观点

 

“适用法典的一个条文,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螺蛳壳里做道场是一种景致,更是一种职责。显然,狭义理解与宽泛理解都只是简单地捕捉局部法条导出结论,没有贯彻体系解释;尤其是宽泛理解,完全不考虑本就是在对非法拘禁罪的兜底条款进行扩张的解释背景。

 

本文认同中间理解与相应解释,理由如上,欢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