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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论坛回顾丨常铮: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10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市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常铮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使得我有这次机会和大家学习交流。同时,也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15周年!作为一家专业刑辩所,风风雨雨经历15年发展,非常不容易。这体现了一群人对刑事辩护的钟情、执着与坚守,也祝愿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未来的刑辩路上越走越好。

    

本单元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我这几年和樊崇义先生读博期间研究的问题中的一个点,借此机会,我也把自己的一点思考和研究向大家汇报。因为时间关系,部分内容不再展开充分论述。

    

关于这个问题,刚才前面的专家从宏观角度、微观角度甚至到更具体的譬如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问题,都讲得非常深入,我也学习到了很多。

   

 对于有效辩护,我主要谈四方面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的意义何在;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的标准应当如何制定;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实现条件;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的实现方法。

    

首先,关于重大意义,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考量。第一个层面,我们从一个大的宏观层面,我们在研究一项制度的意义何在,或者一个行业如何发展,应当着眼于趋势,站在战略高度看待趋势走向,以此获得对该项制度更深刻的理解。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高质量发展,落实在刑事辩护领域,就是辩护的质量、有效性问题。这样的提法显然是契合大背景的,意义重大,不言而喻。

    

第二个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行,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数据显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达到90%以上。这些案件的公平、公正如何实现,如何保障,显然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所以谈这类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也就非常必要了。

    

第三个层面,律师作为服务行业之一,就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这一角度,当然要追求有效辩护。刑事辩护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而现在所要谈的是从有辩护到有质量的辩护问题了,这也契合有效辩护。

    

其次,我想谈一下有效辩护的标准问题。刚才我的师兄静坤老师也讲到,有效辩护制度源于美国,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美国也并非是从有效辩护本身进行定义的,而是从无效辩护推导有效辩护。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也看了很多学者对于有效辩护认定标准的论述。当然,有效辩护和有效果的辩护,又有什么区别,其实都可以进行深入研究。

    

我国现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辩护制度。但是,从我国刑事辩护的现实状况,以及律师能够提供的有效服务来看,对于未来有效辩护的标准问题,我认为可能要从尽职尽责和有利结果这两个方面结合考察,过程加结果可能更符合我国制度之下的有效辩护标准。

   

 具体来说,涉及四个元素。第一个元素就是人。这个人就是律师,首先律师要是合格的、称职的,这是一个基本标准。当然,要实现真正的有效辩护,对律师的要求可能不仅是称职、合格,对其专业程度、知识、技术、技能等等都应该有很高的要求。

 

第二个元素是事。事是指什么?事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要实现有效辩护,作为律师,首先要了解清楚事实是什么。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很多情况下不了解案件事实,没有阅卷,就被通知去见证签字,这显然很难实现有效辩护,所以事实在辩护当中是基础。

 

第三个元素就是结果。当然,评判有效辩护,不能单以结果论。因为在我们当下刑事辩护中,如果按结果看,我们的结果都不会觉得是有效的。但是,它应该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这个结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我们关注的应该不仅仅是一个量刑协商之后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我们也应该关注到非犯罪化的处理,也就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律师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起诉。这一点我们要关注到。当然,结果的实现离不开辩护方案的确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前,辩护律师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就辩护方案进行充分沟通与商讨。

    

第四个元素也是比较重要的,就是律师职业道德问题。

    

再次,简单谈一谈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的实现条件。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外部条件,二是内部条件。外部条件是指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立法就是怎样去建立一个有效辩护机制,我们现在没有,可能未来将会建立。司法层面是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要实现有效辩护,肯定不仅是依靠律师,在认罪认罚协商机制下,律师的辩护模式已经由对抗转向协商,在协商机制下,我们的对手要给予配合,检察机关、法院也要能够提供对律师实现有效辩护、协商式辩护的支持。这是一个司法制度上的支持。

    

内部实现条件就是律师自身,包含专业技能等方面。技能的转换可能从过去我们注重的交叉询问技能的培训转变为对于沟通、协商、谈判技能的提升,同时也要提升我们本身的专业程度。上午樊老师讲到,律师对于参与认罪认罚有没有一个认识的转变,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一个抽象概念,公平、公正如何实现,有的时候,达到几方的平衡点,案件处理结果最终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这就是公平公正。

    

最后,关于实现方法,简单来说是三个层面。第一,建立辩护机制;第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三,构建辩护标准和指引。

    

在协商式辩护之下,应当对辩护机制予以完善,我认为,应当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在这种独立化程序之下,建立控辩平等、有效、实质协商的机制,同时诸如证据开示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等也要予以配套和完善。

    

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目前实践中参与认罪认罚的主体力量还是值班律师,但是我个人主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独立化之后,它的开始阶段应该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参与认罪认罚的应当是辩护律师,要推动值班律师向法律援助律师的转换,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最后,构建标准和指引问题,这会让有效辩护的实现有据可依,明确了标准就更具操作性。

    

以上发言是我不成熟的思考,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