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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论坛回顾丨阚吉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辩护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10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阚吉峰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同时祝贺尚权所成立15周年,祝尚权所在今后的发展中越来越好。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刚才仔细学习了本单元前面几位发言嘉宾的观点后,结合我本人的观点谈一下我的感受:

 

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应当由最初的“量”的要求,转变为“质”的提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试点决定》)开始试点,到2018年写进《刑事诉讼法》,再到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项制度试点以来,已经过了几年的时间。并且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受适用罪名和判处刑罚的限定。因此,从实践层面看,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范围呈扩大趋势。今天上午顾永忠教授也讲到一个数据,截至到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适用率已达到85%以上了。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比已达14.5%。有关司法机关要求在全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达到70%左右,“加大工作力度,提升重大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率,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规范适用经验”。到了2019年12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适用率已达到83.1%,再到今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适用率已达到85%以上了。所以,从前期的适用情况看出,检察机关对适用率也是有明确的要求。但经过几年的适用,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程序启动仍在存在问题

 

司法实践中,虽然检察机关要求提高适用率,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大量的案件是被告人与辩护人提出签订协议,但检察机关不启动。这种情况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重大敏感,不适用于该程序。甚至在一些轻罪中也存在因刑事政策的原因虽然被追诉人认罪而没有适用的情况。这种主要是在一些轻罪中,被追诉人想适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量刑从而争取到缓刑的结果,但检察机关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量认为不适用;另一种是出于认识的原因不启动该程序,情况主要存在于被追诉人认罪了,但检察机关认为被追诉人认罪不彻底,不适用于该程序;第三种情况是,检察官提出比较高的量刑建议,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接受,也就当然不适用该制度。因此,在程序的启动上存在一个极端的局面:由于该制度的主导者是检察官,即检察官如果不同意不适用该制度,实际上既不违法,被追诉人也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因此这种程序的启动上的极端局面非常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二)量刑建议不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内容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包括:1.量刑建议提出的量刑不均衡,这个问题可能是受刑事政策的影响在涉黑涉恶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尤其是当前开展的司法队伍大整顿,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这种情况比较突出。比如在受贿案件中,非司法工作人员受贿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基本可以适用缓刑,但司法工作人员这个涉案数额则一般是实刑,而且量刑一般比非司法工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重。这就是典型的量刑建议提出的量刑不均衡。2.只提主刑的量刑建议,未提附加刑的量刑建议;3.对一人犯数罪的,只笼统提出整体刑期的量刑建议,未就个罪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较少。检察官给我们律师的理由是为了牵制被告人当庭的认罪态度作为一种技术处理。

    

从以上问题就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虽然适用率上在提高,相关机关也一直要求提高适用率。但司法实践中的上述问题尚待解决。只有解决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切实保障好被追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才能守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

 

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在辩护中究竟量刑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我个人认为律师的辩护工作需要朝着揭露案件真相的方向努力才能符合职业伦理道德要求

 

刚才韩旭教授讲到一个观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虽然被追诉人认罪了,但辩护人仍然可以选择作无罪辩护。我非常同意韩教授的这一观点,并在韩教授的观点上延伸一下:

 

对于在个案辩护中律师究竟选择做哪一种辩护,要根据个案的案情而定。我个人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工作需要朝着揭露案件真相的方向为被追诉人制定出最恰当的辩护方案才符合职业伦理道德要求。按照律师的职业伦理的要求,我们律师确定辩护方向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尊重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即案件“真实”按照刑事诉讼原理,刑事诉讼领域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客观真实”是指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是客观实在的一种客观状态;而“法律真实”是指的在刑事诉讼中用碎片化的证据材料所证明出来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的过程也是一个将证据材料过滤,整合认定为法律真实的过程,也即在案件事实认定及其真实性的评价上也是以“法律事实”为基准的。所以,我们辩护律师不能因为被追诉人对“案件事实”认可,辩护律师就认同被追诉人的意见。因在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本人所知悉或者掌握的“案件事实”,大部分属于其本人知悉的客观事实,而且一般还不是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特别是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多起案件事实的案件,“案件事实”被追诉人不一定能全部了解掌握,并且该事实也仅限于被追诉人本人的认知能力所了解掌握的事实,并非全案的“客观真实”,更无从谈起其了解通过碎片化的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另外,被追诉人对“案件事实”认可,也可能存在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产生了误解,即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或者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毕竟被追诉人不如律师专业。故只有辩护律师在通过详细阅卷,在全面充分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经过情况,才能研究制定出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方案和策略,从而选择是作量刑辩护还是作无罪辩护。只有如此,才能对被追诉人有利,也更加符合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在辩护中究竟量刑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我个人认为律师的辩护工作需要朝着揭露案件真相的方向努力才更符合职业伦理道德要求。

 

三、量刑协商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有沟通协商的策略与技能

 

(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团队建立量刑建议分析评判机制,我们要定期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及采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尤其是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件重点剖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出相关的对策。并应注重对律师好的经验与方法进行提炼与总结,以有利于量刑建议的采纳。

 

(二)是律师个人在办案时,辩护人在量刑协商时,找出理由,甚至是办案机关与办案人的痛点,以此达到量刑协商的目的,也即理想量刑结果的目的。

 

办案人的痛点是什么?一种是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确实存在问题,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如果办错案件就要终身追责。所以,当我们辩护律师发现在个案中存在事实及证据问题而影响定性及量刑时,可以以此提出;二是根据检察机关对办案人员的考评机制和办案人员职业上的追求把握。比如在职务犯罪案件和涉黑恶案件中,一般都是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办案单位被指定承办该案件,被指定的下级检察机关或办案人员追求的办案效果往往是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顺利完成任务。因此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如果被追诉人不配合就很让办案机关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不能在预定的期限内顺利办结案件。此时办案单位为了及时顺利结案则可能会同意被告方的意见合理降低量刑,以此达到量刑协商的效果。

 

另外,在辩护中还需要从案件事实与证据本身审查检察机关给出的初步的量刑建议是否恰当:第一是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是否规范。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量刑过程中,量刑的步骤、程序、模式是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步骤和方法;第二是量刑建议刑期是否适当。因个案的案情均不相同,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不能机械,机械适用比例则有可能导致量刑不恰当;第三量刑建议刑期是否均衡。由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思路和方法比较原则、量刑情节适用的比例幅度也比较宽泛,仅仅从规范的维度并不足以实现个案之间量刑的均衡,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情节从轻的比例大小,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减轻的幅度大小都需要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横向、纵向的反复综合权衡,并重点审查量刑建议有无遗漏特殊的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判断量刑是否均衡。唯有如此,才能在辩护中才能体现辩护律师的作用,方可实现有效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给我们的辩护工作带来了一些机遇,也带来了一些实务中的痛点及困惑。今天将上述观点与大家进行探讨,也是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