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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论坛回顾丨赵天红:企业刑事合规的法律困境和未来走向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09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感谢主持人,感谢前面四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非常荣幸今天能参加尚权刑辩论坛,尚权律师事务所连续15年召开尚权刑辩论坛,坚持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形成了现在的影响力,是一个特别值得钦佩的事情。虽然我并没有参加全部各届论坛,但是我一直在关注论坛,论坛每年确定的主题都是刑事辩护的前沿性问题,研究成果丰硕。

 

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刑事合规的理论和实践。从前面各位发言人的身份和发言的内容来看,也充分契合了“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四位发言人中有两位是学者,一个是检察官,一个是现任律师前检察官,另一位评议人也是资深律师。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也是分别从刑事合规的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展开,感谢各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

 

提到刑事合规,我想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到底什么是刑事合规?刑事合规在已经开始的实践试点中是如何做的。

 

企业合规,是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一个制度,企业合规对于保护企业良性发展,预防企业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合规包括犯罪前的合规和犯罪后的合规,其中犯罪后的合规,被列入刑事合规的范畴。对刑事合规,美国以“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合规的方向,刑事合规之所以能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应归结于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对基于合规计划的刑罚减免机制的正式确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所以,在中国,很多人在把刑事合规称为“合规不起诉”,那么,在已经进行的实践试点中是否真的合规了就不起诉呢?是否企业制定了合规计划就可以不起诉呢?显然不是。对此,有以下两个方面可以证明:

 

第一,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涉企犯罪案件合规的处理结果,在采用第三方监督机制进行评估考察后的结果不必然实现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这与美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同。

 

第二,从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看,四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分别是:不起诉+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认罪认罚起诉定罪并获得量刑减让;对涉案人员分别做出不起诉决定和起诉决定,判决之后与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后做出不起诉决定。从以上四个案件的处理结果看,不起诉并非刑事合规的当然法律后果。

 

由此看来,我国的刑事合规与美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完全相同,也并非在处理案件中合规当然导致不起诉结果,所以,严格地说,我国现在所试行的刑事合规应该称为“企业合规从宽”处理机制。

 

我想谈的第二个问题是:目前试行的企业合规从宽的法律依据。

 

中国目前试行的“刑事合规”制度根植于国外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囿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尚无法实现附条件不起诉,除非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否则行不通。如果按照相对不起诉来处理,要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即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如此,按照刑法规定法定刑较重的或者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则无法适用刑事合规所带来的利益。从诉讼期间来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间有限,而合规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刑诉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间内难以完成合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即便通过一些变通手段使审查起诉期间相对延长,但仍然无法满足企业合规所需要的期限。从长远来看,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涉企犯罪的审查起诉期限,将合规计划的制定和考察所需合理时间考虑在内,为合理之路。

 

第三个问题,现行法律框架内刑事合规能否实现“放过企业,留下犯罪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多采用双罚制,对于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讲,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法定刑的轻重要依赖该单位所触犯的罪名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某单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结合认罪认罚,可以考虑不起诉,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判处缓刑;但如果宣告刑超过三年,则对自然人无法适用缓刑,对单位犯罪适用不起诉也存在一定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虽然在企业犯罪的刑事归责上,多数时候可以分离出‘单位责任’和‘单位成员责任’,但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方式看,对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后不起诉而只起诉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会产生法律适用方面的矛盾与冲突。

 

最后,我想说一点担心。目前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前提是涉罪企业认罪认罚,如果将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过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时可能会产生片面追求认罪认罚,忽视企业合规,使企业合规成为认罪认罚的附属品,难以实现刑事合规最初所追求的目的。

 

刑事合规从理论的引入、到试点的展开,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确实需要我们各位同仁的努力探索和尝试并加以完善,就目前的状况来讲,我认为刑事合规正处于起步阶段,还将面临很多问题,虽然大家都试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但我认为通过立法对这个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上加以确认,是未来刑事合规发展的路径。  

 

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