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张雨:毒品犯罪技侦证据的实务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6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谢谢各位老师,刚才郭烁教授还有各位老师的发言我都认真听了,感同身受。我的业务主要是办理毒品案件,这几年办理了全国各地很多地方的毒品案件,我就简明扼要的谈几点。

 

刚才郭烁教授提到了一个规定,实际上这个规定全名叫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规定是2019年4月28日颁布的。这个规定我没有看到,因为的确是保密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披露过一些内容,从披露的内容来看,该规定涉及到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纳等很多重要内容,比如说什么情况下技侦证据必须要移送法院,这是有规定的,但是很遗憾,我们看不到。

 

此外,大家都知道毒品犯罪判死刑是最多的,已经上升到了第一位。但是一个截然相反的现象却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比普通案件低得多。这里举一个例子,我们《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却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告人口供,并且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有罪,甚至可以判死刑,只是要特别慎重。这个规定明显与刑诉法相矛盾,但现实中却就是这么办的。

 

前面各位发言人也都提到了技侦证据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也是我耿耿于怀的,我们办理毒品案件最大的障碍就是技侦证据。对于技侦证据,我们管它叫“幕后的杀手锏”,如果看不到技侦证据可能会导致全案辩护的无效。对于技侦证据,第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让技侦证据上法庭,我们看到在多方面的努力之下有了相应的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然后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对这个问题又做了一下重申。但是相关的条文规定得比较散,我以我的理解对这些条文作一下解读。首先说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这条,因为在2012年的刑诉法解释中还有一个尾巴“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今年新的解释中这个尾巴就去掉了,也就是说不再有什么例外了。在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里面,进一步规定“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同时规定“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那么,庭外核实能否取代庭上的举证、质证?新刑诉法解释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特别说明,“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庭外核实不能替代法庭上的举证质证。

 

所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现在我们律师可以要求在法庭上出示技侦证据,而且这个理解也是请教了解释的起草人员才确认的。那么规定有了,在辩护的时候,我们每个律师以后遇到这个问题,一定要把技侦证据逼上法庭,如果不逼上法庭,我们做的辩护可能就是无效的。

 

这也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技侦手段与技侦证据的关系的问题。按照我的理解,实践中采用技侦手段,其作用更多的是用来破案、锁定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即便采用了技侦手段也不一定会形成技侦证据,而即便存在技侦证据也不一定会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刚才其他发言人也提到了技侦证据使用的原则,要“依法、必要、最后使用”。这个原则就是说如果已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给被告人准确量刑的,就没有必要去使用技侦证据。这个问题说起来有点复杂,一言难尽,总之以我个人的经验,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我们认为根据我们能看到的案卷中的证据判断这个人是无罪的或者应当判的很轻,但是最后发现这个人被判有罪了,甚至被判处死刑了,那么这个案件背后必然是有技侦证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要求查阅技侦证据,并且要求质证。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