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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孙琳:毒品犯罪的证据收集及证明特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7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孙琳主任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回来学习和研讨证据法的重大问题。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审查,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为毒品犯罪确实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

 

就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首先,从态势而言,重庆近两年的毒品犯罪呈下降趋势,但是总体数据仍然是比较高的。比如,我们分析了三类毒品犯罪里面,其中排列前三的罪名,第一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个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的证据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重大问题,是因为毒品犯罪要么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要么涉及到重罪的问题甚至是死刑的问题,所以证据问题是案件审查的重点。

 

第二,是毒品犯罪证据的特殊性。我梳理了一下,像刚才几位教授还有卢君院长讲的,一是它具有技术侦查或是秘密侦查产生的证据。这两个证据都是很特殊的类型,比如说技术侦查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严密的规定,实务当中也有使用,比如说重大毒品案件。接下来就是收集程序的完善和审查的规范性问题,这是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因为技侦证据涉及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衡平问题。二是秘密侦查的问题。证据收集得好不好,关系到数量引诱还是犯罪引诱的问题、控制下交易的问题,也涉及到毒品认定的一些问题。三是毒品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合法性、专业性的问题,这也是很重要的问题。除了及时性、合法性,专业性也很重要。毒品案件的办理是有一套证据规范的,就像刚才提到的,为什么很多案件当中没有扣押、称量相关的细节性技术规定,而毒品案件有两高三部专门发布的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意见,就是因为专业性。公安是禁毒的总队、支队在办,我们检察机关也有办理专业性的团队。此外,还有反侦查难度的问题,现在这个毒贩越来越狡猾,反侦查能力是比较强的。除了人赃俱获的还有其他证据难以收集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新的特点,就是网络犯罪的问题。通常的形式就是人货分离,加上网络应用的问题,电子数据的收集也是比较大的难点。

 

第三,是毒品犯罪证据收集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这是不用多说的。还有瑕疵证据的补证问题,这是案件办理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一个案件的瑕疵证据,应对得好不好,处置得好不好,基本上决定了这个案件证据体系是不是严密、完整的问题。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也有很多区别,非法证据是严重违反人权的、具有暴力性的,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是应该排除的。在毒品案件中,有一些技术方面的,比如说书证、物证的收集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记录不全面的问题,比如说扣押的笔录记载和图片是否吻合的问题。还有,比如说搜查笔录的记载,比如说毒品有多少克,外观是什么样的,性状是什么样的。二是鉴定意见的问题,主要是送检规范、鉴定程序以及分类鉴定的准确性问题。三是现场记录、辨认笔录和称量笔录的问题,比如混合称量的问题。四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些案件是零口供,需要间接证据证明。口供这方面也可能出现瑕疵,还有就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记录不全面的问题。最后就是电子数据的问题。电子数据可能存在提取不规范的问题,还有封存固定过程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接下来就是特殊证据的审查,技侦证据主要是体现在单独的立卷以及庭审示证的问题。

 

第四,是完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证明体系中应当关注的问题。一是应当知道如何证明的问题。因为毒品犯罪的证明具有很高的难度,比如说一些会议纪要及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在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个看似为事实推定,但仍然需要综合认定,是一个间接证据证明问题。以运输毒品为例,有几个判断方式,运输方式、交接方式、不同寻常、高额的报酬等问题。我觉得这个运用首先是必要的,不光是毒品案件,现在的电信诈骗也有这样的应用。怎么认定它的主观问题,还有它的层次问题,这个都是需要具体特殊规定的,所以这是必要的。还有应该审慎,不是具有这些反常性、割裂性的事实就能得出结论,必须综合全案的证据综合判定,仍然是具有证明过程和证明标准。二是庭审实质化的问题。好多毒品案件,比如重庆的毒品案件,几公斤都是特别大的案件,现在是重罪案件发展到几十公斤,数量不断的增长,庭审的控辩对抗就变得更加激烈。还有举证的问题,因为死刑案件有严格的举证质证规则。还有四类人员出庭的问题,这就是重罪案件庭审实质化加强的问题。最后,是认罪认罚的适用问题,在重罪案件当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