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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王凯:美国死刑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08

编者按: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莅临本次会议。会议对外视频直播,实时在线收看达3000余人次。

 

本次研讨会是对今年2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积极回应,旨在为研究、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言献策。

 

同时,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借本次研讨会的契机,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此举赢得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们的鼎力支持和高度赞扬。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博士生王凯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感谢老师给我发言和学习的机会,各位老师已经就我国和日本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探讨,现在我就美国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向大家作一个简短的汇报。

 

      美国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集中体现在美国ABA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指定与辩护表现指引2003年的修正版,以及保留了死刑的各州参照这个指引来建立的本辖区内的死刑法律援助制度。鉴于时间原因,我将从三个方面来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全面的死刑法律援助。

 

        首先它是一个全方位的保障制度。第一点,它是覆盖了全部的范围。在《指引》当中,它明确指出覆盖范围是关于死刑案件的指引涵盖与司法辖区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每一个案件。意思就是说不仅包括死刑法律援助的案件,同时也包括被告人聘请私人律师的案件,也是在案件质量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是一种全流程的保障。《指引》适用于委托人被羁押时起到之后的所有阶段,包括最初的侦查活动在内的所有侦查程序,审前程序、审判程序等等。

 

        第三,《指引》要求死刑辩护律师全方位为委托人提供辩护服务,包括开始的调查、提出主张、寻求合议,提出准备等等。

 

        第二点就是对于死刑辩护律师的资质的高要求,首先要求必须有一个辩护团队提供辩护服务。《指引》当中提出必须两名资质律师,一名调查员,以及一名减刑专家,同时团队中至少有一人需要具备筛查这个人精神情况的资质。

 

但是它在2003年修正版当中一改以往的风格,没有明确指出说这个律师是需要有多少工作的年限,或者是从事案件的数量,只是说律师所必须具备的一些技能。理由是在经验上的这种定量的方法不足以来判断辩护律师对于死刑辩护是否具有资格,但是有趣的是,各州在按照这个《指引》制定本辖区的死刑辩护计划时,大部分州都对律师年限、办案数量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加州要求辩护律师至少有十年的辩护经验,包括辩护过十个暴力案件其中包括两个谋杀案件。

 

第三点是充足的经费保障。规定不应当设置一个固定的费率或者办案上限,也就是说只要辩护律师为死刑辩护的所有的合理支出都在补偿范围之内,同时还规定如果私人律师委托人无力支持其他的辅助费用,各州也可以向私人律师提供。

 

        这种经费的充足支持导致的情况就是死刑辩护的花费特别巨大。美国从判处死刑到被执行需要历经一个漫长时间,从初审到被判处死刑到最后被执行,从上世纪80年代的六年上升到现在的16.5年,与其复杂周密的死刑制度密不可分。所以也就导致了所有为死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可能花费特别巨大,有时甚至花费超过上百万美元。

 

       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这么周密复杂的死刑辩护程序,但是参照美国的一系列做法,可以为我们未来的死刑复核当中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一些借鉴意义。这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