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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吴宏耀:认真对待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09

编者按: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莅临本次会议。会议对外视频直播,实时在线收看达3000余人次。

 

本次研讨会是对今年2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积极回应,旨在为研究、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言献策。

 

同时,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借本次研讨会的契机,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此举赢得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们的鼎力支持和高度赞扬。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在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致辞,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我就讲四个内容。第一,诚挚地感谢今天的主报告人和与谈人。原来我们的想法是,既然今天来参会的人不多,而且半天的会议安排在时间上也比较充裕,就打算尽可能多给大家一些发言的时间,所以起初给主报告人定的是15到20分钟。但是现在来看,发言时间仍显不够,各位发言人对今天研讨会的议题可以说都是感触颇深,短短十几分钟时间根本难以言尽,所以我们觉得这个话题还存在很大的空间留待继续讨论。下一步我们也在思考,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一步深入去讨论,做到既探讨制度建设,也交流辩护经验。今天在座的各位有很多都是年轻学者,虽然没能给他们发言的机会,但是我们为什么也要请大家在百忙之中前来听会?其实原因很简单。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推进,都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实现的事情。正如刚才祥德讲到跟国际代表就我国死刑问题进行对话的例子,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是在曲折中缓慢前行。就比如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是花了长达一百年的时间才最终确立下来。再看我们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很多人批评我国在这项制度上做的不好,可是这项制度在我国才经历了多长时间啊?短短几年时间,凭什么指望如此重要的法律制度能一蹴而就?很多制度亦是如此。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推动这些制度不断向前发展?就是要靠一批又一批人持续发声、持续呼吁。这让我想到有一次在山西的会上,建伟说:“又在老生常谈,讲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其实我们仔细想来,任何刑事诉讼制度,乃至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要反复地讲、不厌其烦地讲,要慢慢地由一代一代人去推动,才有可能去完善它。所以,我们由衷希望有更多年轻人能参与到这个研究当中来,能够共同为这个制度的发展做一些贡献。

 

第二,探讨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在哪?我觉得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方面,对于死刑来说,我个人不是理想主义者,我一直觉得我们国家距离废除死刑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既然要长期保留死刑,前提是必须保证死刑能够得到审慎、公正地适用。所以我一直觉得减少不必要的死刑不仅仅是证据问题,不是说只要法官核准“这个人就是你杀的”就够了,还涉及到刑事政策等很多的因素。刚才曹春风讲了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正如他想表达的,我们的法官像我们每个普通人一样,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如何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利用感情牌去打动法官,这是一个辩护策略的问题。所以,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我们现在不能仅仅满足于防止冤假错案,其实我们还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制度,推动形成合理公正的死刑政策。就像满清以前还规定了“留养承嗣”这样一个饱含情理的慎刑制度,而处于现代文明社会之下的我们,对待死刑更不能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而是要探索一套兼具法理、情理和天理的死刑刑事政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但仍不成熟。而不成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长期缺乏对法律援助质量的关注。联合国曾做过一个调查,世界各国关于法律援助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援助质量问题。这也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待法律援助的最真实态度——他们真正关心的不是国家能不能免费给我提供一个律师,而是这个律师提供的援助服务有没有质量可言。刚才祥德讲到我们的辩护律师要有年限、培训和考核,我们这份建议稿当中也确实借鉴了这个建议。不能说谁都能来办刑事案件,谁都能来办重罪案件,谁都能拿别人的生命来锻炼自己的法律技艺。所以,之前我们请台湾的黄致豪律师来讲的时候,他曾说过一句令我感触颇深的话:“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考虑的不应该是法律援助补贴的多少,而应该更多地考虑,这个案件关乎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律师应该提供怎样的援助服务才能担得起这份责任。”诚然,国家付给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确实不高,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亏欠。但是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如果仅仅因为嫌办案补贴太少而把援助案件办糟,那就是亏欠当事人的了,而这无疑是违背了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养和良知。刚才潘金贵老师讲的很好,法律人最基本的品质是什么?为了正义,即使分文不取也是为了正义。要知道,任何一个做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其实都是在为社会做公益,都是在为维护正义而据理力争。所以,在这次《法律援助法》的制订过程中,我翻来覆去地强调,不要再对援助律师那点微薄的办案补贴征税了!真有必要吗?众所周知,凡是做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一些地区的办案补贴少则500元,多则像北京这样能给到2300元。但无论补贴数额多少,这些援助律师依然是在为社会做公益。因为他们如果不选择做法律援助,而是去做委托案件,就可以收更多的律师费,所以我们要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但是回过头来,我们作为法律人,正义是我们心中最终的一杆秤,是不能被金钱所轻易撼动的。所以黄致豪讲的那句话我也在此转送给大家,我们要发挥我们的责任,既然选择做了援助案件,就要对当事人尽心尽力、对案件质量负责到底。

 

第二方面,我希望死刑复核案件中构建的法律援助制度,会成为未来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标杆。所谓标杆,就是各个地方在构建法律援助制度的时候,大概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可以参考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制度。比如说祥德刚才讲到的资质问题。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入行,我们不太适合提资质要求,但是对于由国家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如果对其资质不加限定,而是任由各种水平不一的律师都混入到援助律师队伍,再不加区分地任意指派给当事人,这难道不是让当事人盲人骑瞎马吗?所以,既然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就有义务对援助律师设置门槛。这也是为什么说,普通律师我们不好限制,因为那是律协行业自律的问题,但是法律援助是可以提资质要求的。尤其是在死刑案件当中,更要对援助律师的办案资质加以严格限制。这个资质不仅仅是要求这些援助律师自学成才,更重要的是国家要从立法层面规定必要的培训制度。假如说今天在座的都像曹春风律师这样,办过几十起死刑复核案件,那么今天的交流可能会更深入、更透彻,这其实就相当于同行之间的培训。要知道,我们现在的基层检察官、检察长都开始轮训了,同样地,我们律师也应当建立起基层轮训制度。当然,有条件的还可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来给我们援助律师们讲授他们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都注重哪些关键点,这在无形之中也有助于推动控辩审三方逐渐发展为我们普遍期冀的职业共同体。

 

所以,谈到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也促使我想到我个人非常关心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律师行业的发展前景。我跟立新在之前的多次交流中一直在讲,刑事辩护未来面临非常大的职业危机。随着大量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以及大量的轻缓案件出现,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未来可能没有那么多高收费案件了。“狼多肉少”,恐怕吃不饱。所以,刑事辩护律师从现在开始就需要去更多地关注这个行业怎么发展,社会口碑怎么建立。刚才祥德讲到刑事辩护律师资质的问题,可能会有很多人反对。恰恰相反,我认为建立资质才是缓解未来刑辩行业危机的一个出路。有了资质,就意味着给刑事辩护律师划了一个“关税壁垒”,没有资质的人就没有资格办理刑事案件,想办的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这样一来,为数不多的案件就不会出现外流,在刑辩律师数量和可以高收费的刑事案件数量之间又可以继续维持一种相对平衡状态。具体来讲,我的设想是最终可能会形成一种刑事辩护律师的梯队,而每一梯队的衡量标准就在于某一律师处于哪一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辩护律师名单内。从县级、市级、省级,最后到国家级,所处的级别越高,就证明某一律师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和公益心越强。通过在法律援助实践中设置这样一个刑辩律师梯队,就可以变相给律师一个定价权。优秀的援助律师就能进入更高的梯队,从而有资格办理死刑案件,甚至是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久而久之,这些优秀的援助律师既享有经过官方认证的高等级办案资质,又因此积攒了诸多办理大案要案的丰富经验,随之而来的自然是办理大量高收费案件的机会。总的来说,律师虽然是不能分级的,但是可以通过某一种制度给律师一个基本的评价,保障为数不多的案件都能获得高质量的辩护服务,成为促使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健康成长的一个发展道路。我们现在也面临很多问题,大量年轻学生毕业要做律师,他们也要有职业选择。但如果选择进入了刑事辩护门槛后却没有案源,那可能是因为我们在制度层面没有给刑辩律师掬一碗饭。所以,今天祥德讲到刑事辩护律师资质门槛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否则的话,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案子将来就被慢慢瓦解掉了。当然这也是我不成熟的想法,我总体感觉,探讨这样一个制度,可能会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办理,为刑事法律援助树立一个标杆,以及推动刑事辩护队伍的专业发展。

 

第四个要讲的是,在我的博士生王凯的协助下,我们制定了一个目前还不太成熟的工作指引。不成熟的原因就是我们之前改了两稿,第一稿我们本来是想做一个重罪的辩护指引,但后来发现重罪案件跟死刑案件混在一起,很难说得清楚。我们把一些基本的想法放在里面,比如说要建立名单制度。在我了解的国家,比如说像越南,司法部每年会公布它的法律援助律师名单。这也是我刚才讲的,是对律师从事公益服务的一种认可。但我国现在还没有这个制度,即便你做了八年法律援助律师,也没有什么人能知道你为社会做了多少贡献。所以法律援助律师名单制度非常重要,名单制度就是对做公益律师的认可,当然名单制度就意味着享有某种资质。至于资质怎么来设,以多少年为准,以及将来怎么对律师进行培训、考核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包括死刑复核的辩护,我们希望是借鉴美国,施行团队辩护。美国是五个人,但我们觉得在现有的条件下,两个律师也是可以的。因为法律规定是两个人,所以尽量把这两个名额用满。比如说北京一个,当地一个,这样形成良性互动,有助于交流和分享。我们现在虽然有这个想法,但也是在提建议阶段。

 

还有就是罗海敏老师讲到的,我们要特别强调给被告人选择权。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只给被告人一次拒绝接受指派律师的机会,即便第二次拒绝也只能被动接受。其实,与其这样一来二去徒增司法成本,不如直接就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援助律师名单,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援助律师的权利。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个小的建议,就是刚才立新讲到的——辩护的基本要求。下一步我们打算做两件事,一是把各位专家的实践经验,把大家的智慧集中在一起,做一个类案辩护指引。这一定会让更多的年轻律师尽快成长起来,提高整个刑事辩护团队与辩护行业的水平,这对我们每个人而言都是百利无一害的。

 

我就讲这么多,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并代表主办方感谢大家的莅临。我们的合作只是个开始。我记得在2012年7月26号,我们也曾经就同样的话题举办过一次研讨会,当时参会的是陈光中老师、陈有西、张燕生、张青松等律师。所以,我希望再过若干年以后,等年轻一代法律人再就本话题组织会议的时候,就可以满怀感慨地回忆说,在2021年3月27日的那场关于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研讨会上,我们请了祥德,请了静坤,请了在座的每一位专家来。我想,任何一个事情都会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下越来越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