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财务造假行为毁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财务造假一直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司法的重点。为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在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当下,《解答》的出台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一、积极意义(一) 填补了财务造假问题上刑事司法文件的空白
摘要未遂犯的判断重心在于行为不法。判断行为不法,必须重视主观不法。故意是主观不法要素。故意行为危险具有目的性与支配性,过失行为危险具有任意性与盲目性。考察未遂犯,重点在于考察故意行为危险的创设、发展及实现。在危险创设阶段,一方面,着手决意应具有现实性,实行意向不等于着手决意。另一方面,着手决意应具有确定性。承认着手决意与实行决意的分离,可以妥当处理以不确定事实为基础的决意案件。在危险发展阶段,
摘要处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立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同时结合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地位作用等精准认定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努力分清罪责,实现罚当其罪,以依法分类惩治实现教育改造的最佳效果。对于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危害大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准确认定其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严惩的予以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改造教育功能,
摘要证据种类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历史与政治逻辑的时代变迁、程序运行环境的结构性变化和证据法基本原理的深化发展,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被抛弃,逐渐从法定证据种类限制演变为取证合法性限制。中国的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是一种封闭性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其制度动因在于便利与规范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实践中,我国证据种类法定主义表现为将取证合法性限制和真实可靠性限制当成了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副庭长陈学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王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反洗钱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答:近年来,最高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
●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且进行了交易,就可以认定贩卖物品的毒品性质。至于贩卖的是否真的为毒品,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 ●在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应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毒品交易方的证人证言能否相互印证。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是证据链条中最关键的证据,不仅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更决定了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的幅度,因此毒品的查获与否往往成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