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轻罪治理的现代化程度是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轻罪治理需要有一体化思维,轻罪范围的划定、刑罚轻重的衡量和诉讼程序的设置要协调一致。后劳教时代,有必要将一些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纳入犯罪圈,但不能用刑法包揽一切社会问题;犯罪化与轻刑化要同步推进,犯罪圈扩大的同时要协调好轻罪的刑罚设置,在刑罚设置上不能出现重刑攀比;刑事诉讼上也应匹配轻罪、重罪设置不同的繁简分流程序,既包括审前的分流以及审判程序
我国刑法中的网络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所谓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单纯的网络犯罪,或者狭义上的网络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只能以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而不可能以非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所谓不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既可以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也可以非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因此,不纯正的网络犯罪是广义上的网络犯罪。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能以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因而属于纯正的网络犯罪。而盗
摘要: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
律师帮助下的认罪决定权刑事诉讼发展至今,认罪与否完全交由辩方自己选择是法治国家的共识。1975年,美国Faretta v California案明确了获得律师帮助是一项权利,因此被追诉人经审查有自我辩护的能力后,可以选择自我辩护。在自我辩护的情况下,认罪与否当然由被追诉人自己决定。但是,在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在于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也在于保障被追诉人基本的权利,维护最基本的公正。因此律师不可能无
摘要:因坦白从宽等实体法基础、权力确信的理念承继与行政性权力配置的共存、交织,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模式归属常存争议。为廓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诸多疑义并形成一以贯之的建构逻辑,有必要以诉讼模式论为视角回归问题原点,基于历史来源法文化传统权力(权利)配置的三重模式判断标准,证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权主义模式归属,并以此为基础建言中国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进路。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诉讼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经历了三次结构性变革,形成了仅聚焦于实时腐败问题而忽视前瞻性设计的回应性立法模式。尽管回应性立法是以客观治理需求为基础,以及时应对、有效处理为目标,务求破解既有矛盾。但是受其固有缺陷影响,回应性立法欠缺对腐败内在机理的准确把握,因而存在无法突破的体系桎梏。为实现腐败犯罪治理现代化,应当以体系性思考为立法基本点,及时革新现行立法模式,确立积极治理理念的指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