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历年来,涉案财物价格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一直较高。以2017年C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公诉案件为例,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29188件40451人,其中侵财案件(刑法第五章规定罪名涉及的案件)10548件15106人,分别占36 14%和37 34%,其中盗窃案件8798件11301人,分别占30 14%和27 94%。除去少量以现金为犯罪对象的案件,需要查明涉案物品价格的案件不低于受案总数的1 3。如果计入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
一、刑事司法能动的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的区别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的实务努力和理论阐释,需要高度关注刑事司法能动,尤其是刑事司法能动的实体规范依据。只有在学理上阐明刑事司法能动的实体法特性,才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司法能动的真实全貌,才可以在系统中分辨不同法律领域司法能动的固有特性,才可以从细节上认识刑事司法能动有序运行的实定法基础,也才能够真正实现能动司法必然包含的法治自觉。因为,仅从刑事司法制
中国目前的侦查控制机制以程序规则直接控制为主,证据规则间接控制为辅;以立法控制为主,司法控制为辅;对侦查的常态化控制来自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从近年来的数据看,侦查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目前的侦查控制机制,无论是对侦查入口(即立案),还是对侦查过程本身,无论是力道还是覆盖范围,都存在不足。控制侦查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更是客观诉讼规律的要求。目前搭载批捕的侦查控制机制—捕诉一体改革—覆盖面有限,副
日前,在湖北省检察院主办、黄石市检察院承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学术支持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作总点评,针对专家学者和检察人员在发言中提出的质疑和问题,进行了回应。现将录音的文字整理稿刊发,以飨大家。谢鹏程说,在党中央和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其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既往事实的重构过程。[1]诉讼的事后性决定了直接证据的稀缺性,在没有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依靠间接事实对主张事实的说明抑或是法官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判断及认定,均需要借助于一定辅助手段进行,事实推定即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存在于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所谓事实推定,即法官结合现有证据,运用逻辑法则或经验法则对事实的真伪作出的判断,是对未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