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检察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权的底层逻辑和运行规律要求,在新时代条件下,检察机关必须以能动作为的姿态,通过相关检察政策的及时动态调整,积极回应社会生活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形式更多样的现实需求,积极融入并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大潮,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注重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让参与诉讼的
目 次一、涉疫情案件的特点二、形成上述特点的原因三、应当注意的问题四、结 语内容提要:与非典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相比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案件存在案件类型的特殊性、犯罪案件涉网性明显、犯罪危害性大、案件涉外性明显、办案效率突出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新冠肺炎的特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非常时期案件的非常办理方法形成的。公检法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警惕运动式司法和执法过度,注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摘 要: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金融系统中的何种信任基础。在真实的金融系统中,集资诈骗破坏的是投融资双方一对一的人格信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的是市场 参与者围绕金融市场利率规则形成的一对多的规则信任。以主观目的为重心的区分方案 既无法反映出这种信任构造上的差异,还容易引发主观归罪、结果归罪以及裁判标准不一。人
2020年9月,笔者接手一起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案件大体情况为:一黑客以技术手段入侵某网络公司,盗取了该公司的数字货币,并变现,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拘留。本案,通过阅卷发现,电子数据存在严重问题,尤其是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关于认罪认罚问题,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的话建议量刑4年实刑,但我们坚持了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最终,通过证据辩护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将人脸识别等包含个人生物识别特征在内的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特别保护极有必要,除此之外,应针对实践中涉人脸识别犯罪频发的现状,有效运用刑法手段精准打击,以全面保护人格权。获得个人知情同意的信息取得、利用行为,排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非阻却违法性。网络放贷平台 APP 等擅自抓取贷款申请人的人脸识别数据,当然违反知情同意规则;即便征得该申请人同意
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而事实是据以审判的依据。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表述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描述了证明标准的客观特征。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中增加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主观判断上的特征。对于排除合理怀疑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者间的关系,立法机关这样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