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教义学的功能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完善与刑法教义学的批判立法功能的发挥直接相关。刑法教义学能够在刑法系统内部批判论证现行刑法规范的不足之处,为刑事立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指引。刑法教义学如同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之间的一座桥梁,一方面说明解释论与立法论泾渭分明,二者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亦即,让解释的归解释,让立法的归立法;另一方面提供了二者之间相互贯通的连接管道,亦即
2022年4月8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成功举办了第二期实务刑法论坛,会议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务问题,邀请各领域专家交流探讨,通过聚焦司法实践前沿案例及争议焦点,促进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交流互动,推动理论研究更好地面向司法实务、服务司法实务。论坛由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承办,论坛结束后,会务组将专家发言整理成文字,以飨读者。以下为专家演讲内容:有关个人信息的范围
生而为人,没有任何东西比可靠的思维更有用。但是,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思维都存在偏差和扭曲,不管我们自身是否察觉。—理查德·保罗法学院并不会给出法律问题对应的‘正确答案’,而是要练就你组织答案、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和步骤。而要做到这一点,学会独立思考就是学习法律时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思考刑法理论问题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切入点、不同的路径。如何进行思考,这个问题不容易讲清楚。但是,我还是想结合
摘要我国刑事法庭询问制度存在规范烦冗、效力不明、核心规则缺位等问题,控辩双方难以有效质询人证,无益于发挥法庭在诉权保障和事实发现中的作用。交叉询问规则具有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之功效,是实现有效质证权的制度载体,与发现案件真相、职权主义传统并不冲突。结合三项规程试点探索、地方立法实践及域外立法经验可知,我国法庭询问应建基于控辩对抗格局之上,进而明晰交叉询问的定位、顺序和范围,有限度地确立诱导性发问
【基本案情】 江苏省东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由曹某设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无独立的银行账户、无独立财产,曹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曹某以该公司名义,于2019年至2021年在客户金某未提供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应金某要求,擅自制造印有苏州一家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共计2万余件,后以8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金某,金某将货款转入曹某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分歧意见】
摘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既非此即彼又能共同发展。这一悖论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概念内核的丰富性、复杂性,导致同样的表述下隐藏着多个层次的内涵,有必要将其明晰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念可从多个维度解构,两者宏观上互斥,微观上共存,而无论哪个层面均不存在二选一的问题。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整体呈犯罪化趋势。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