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议程序是陪审案件审判程序的重心之一,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相当缺乏。陪审程序和规则的构建是我国陪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陪审程序的定位应当是繁者更繁的程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节省司法资源、解决法院人手不足的措施。在合议程序中,在评议过程中应当调整发言顺序,在法官进行必要指示后由人民陪审员优先发表评议意见。合议庭对案件结果的表决应当具有终局性,在七人合议制中应当实行匿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
摘要刑事合规的立法化是其激励机制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根本之路。域外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刑事法方面进行广泛且持续的立法,包括免责事由、减免处罚、一般诉讼规则、暂缓起诉等,提供了颇为丰富的立法经验。刑事合规的中国化绕不开立法。在实体法方面,单位犯罪的立法调试是重点,既要考虑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衔接,也要从单位合规计划的构建、实施、激励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在程序法方面,应激活强制措施、强制
一个优秀的审判长需要精通法理,对诉讼各方的职责和意见能有较深的理解和认识,同时熟悉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和分歧点。如此,方能根据庭审的实际需要,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有效指挥,使得庭审有对抗也有合作,富有节奏、重点突出、和谐有序,从而最终实现庭审目的。 前不久,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法学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该《意见》既是落实中央
司法实践中,赌债是否属于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把握、催收行为和其他犯罪竞合后如何认定,对此,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除高利放贷外,赌债、嫖资以及基于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行为同时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范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随着2020年3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有论者提出,欺诈发行证券罪保护的社会层面法益已调整为投资者对证券审查机关的基本信赖,而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不会侵害投资者对审查机关的基本信赖,因此,在证券发行注册制背景下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但笔者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之一,在2020年6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时,本罪即已被列入草案。无论是否将之归功于积极主义刑法观,催收非法债务罪无疑是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代表性罪名。 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目的 关于本罪的立法目的,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下称草案说明)中曾指出: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