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试图通过规范量刑方法和步骤、统一量刑标准和尺度来实现同案同判。然而,量刑决策的本质、法官认知的机制、司法环境的局限共同决定了在量刑活动中至多只能消减而无法消除法外因素对量刑的显著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会越来越隐秘。以犯罪人性别这一典型的法外因素作为观察指标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控制了犯罪严重性、犯罪人的前科劣迹以及法官主体性因素的影响后,犯罪人性别对量刑结果存在不系统的显著影响,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于2004年8月27日18时许,驾驶桑塔纳2000型小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某一路口南20米处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千米 小时,赵某的车辆当时的行驶速度高于77千米 小时)采取措施不及,其所驾车辆轧到散放于路面上的雨水井盖后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富康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相某、张某、薛某相撞,造成刘某、相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薛某受伤。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进行了重大修订。通过删除协助明知等排除上游犯罪行为人作为洗钱罪主体可能性的用语,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视野,成为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制一大亮点,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自洗钱行为与他洗钱行为统一于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这一罪名体系之下,但是两者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自洗钱行为与他洗钱行为的不同,注定了
摘要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性
摘要罪刑规范的基本架构以实行行为为重心,符合传统犯罪的规制需要,但在网络犯罪方面则应对不足。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犯罪纵向精细切割,横向分工细化,交错而成利益链条,形成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这导致实行行为的中心地位不复存在,犯罪的单一性和完整性被打破,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网络犯罪规则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应对网络犯罪刑法适用碎片化的进程。这一进程秉持分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