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证研究发现,不证或者少证似乎是中国刑事法官认定事实的主流态势,特别是在无证据争议的案件;只有在极少数存在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法官才会进行细证。总体上看,中国刑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模式并非单一模式,而是多种模式并存。具体而言,在没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是拼图模式;在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一部分采用拼图模式对在案事实进行论证,而另一部分采用印证+拼图的综合性证据使用模式,即通过印证来解
搞了一段时间大数据,有人一问到底什么叫大数据,还是让人发蒙。尤其是对于法律人这样的文科生,似乎总是感觉缺少足够的理性和科学精神,无论怎么回答都难以达到自然科学概念中的严谨程度。那么,我的问题来了,我们在司法中说的大数据,与计算机科学或者互联网领域的大数据是否是一个意思?是否真的需要是一个意思?曾几何时,类似的东西,还被称为智慧检务、智慧公诉呢。那么,那是否意味着当时的模型都是人工智能的?我觉得
目前,我国刑法仅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而在轻伤害案件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直接影响案件的罪与非罪。因此,主观罪过的审查判断成为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点之一,必须予以准确判断。从近些年轻伤害案件办理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准确认定轻伤害案件的主观故意,需要做到一个区分和两个谨慎。 区分伤害的故意与殴打的故意 伤害故意是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如何准确认定伤害故意,
摘要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
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自有其特殊性,因为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说理性也要体现这种严肃性。这种严肃性不是板着面孔的意思,而是必须有根有据,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这样的说理才是规范化的说理。当然一提到规范化并不是格式化的代名词,不是死死板板的代名词,应该允许其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因此,法律文书说理的艺术也同样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我们传统上有一些说理为了坚持规范化往往采取了一种千篇一律的套路性说理。每一种类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大大提升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但是,受法律制度不够详尽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逐渐脱离预设轨道的程序偏离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偏离现象会削弱程序的权力制约机能、架空程序的权利保障机能以及增大程序上的错案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偏离现象的产生源于特有的引力因素,包括侦查预断的传导力过大、对程序经济性的过度追求、程序运作机制的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