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布斯案判决推翻了施行近半个世纪的罗伊案判决,宣告堕胎权不是美国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将该问题交由各州自行决定,从而废除了此前堕胎权作为既得权的地位,使得这一问题重新陷入不确定的前景之中;这一判决将在美国和全球产生深远的影响。堕胎权争议具有复杂的伦理、法律、政治、宗教、文化等多个维度的敏感性;这一争议引发我们对诸多问题的全面反思:堕胎权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堕胎规制范式的普遍性及其多样性;堕胎的
摘要作为法定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不仅适用于自然犯,在经济犯罪领域同样具有适用价值。将紧急避险限制于自然犯,不但是对紧急避险规定的不当限缩,同样也违反了紧急避险的规范意旨。基于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紧急避险文义解释的结论和法政策的需要,可以认为,紧急避险在经济犯罪中存有适用空间。在此基础上,应当以紧急避险的传统要件作为分析框架,对经济犯罪中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必要性和限度条件进行重新解读。经济
摘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该罪立法条文的不完全列举和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设置造成了该罪兜底倾向和口袋化的可能。通过对于该罪设立以来的裁判文书考察可以印证,该罪在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目的、罪量因素等方面都存在兜底化适用的情况。而针对风险社会下的刑事防线前提、传统遗留与立法技术的弊端、司法适用中的扩大化解读、入罪倾
虽然司法责任制了,但是很多重要一点的案件和事项仍然需要报批。而报批就需要说服,只有说服了审批者承办人才能最终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案件,否则要么被迫修改意见,要么直接被改变意见,总之这都意味着起诉、出庭等后续环节将变得十分撕裂。即使撕裂,很多时候也要照样走下去。因此,为了尽量能按照自己的意见办案,在审批制的前期下说服是一项必须掌握的技能。对于,书面说服来说,我认为最重要的其实不是法律文书本身,包括
摘要《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解读。如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来源作扩大解释;在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时应参照刑法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建议本罪第3项将运输环节纳入规制范围内并肯定其与危险驾驶罪第4项存在法条竞合关
摘要面对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只看两头不看中间的诈骗犯罪认定局面,有必要补足其中的被害人因素。借由诈骗犯罪而发迹的被害人教义学未合理限定其作用场域,试图普遍化地赋予被害人谨慎识别义务来限缩诈骗犯罪的适用,难免导致说理上捉襟见肘。在日常生活领域,不存在可期待普通受骗人自我保护的正当化根据,面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被害人,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或者可支配的标准。对此,只要欺骗行为使具体的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