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坤教授:今天下午的主题是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其实前面有几位非常大牌的专家在讲座中或多或少地谈及了这个话题。不论是电子数据的相关的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还是具体的一些实务问题,如果不涉及取证的话,可能就失去了基本的根基。如果没有取证,就没有后续的审查认定,当然取证和审查认定本身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今天下午我们会以取证为主,也会适度地涉及后续的审查认定问题。首先做一个简要的介绍,我
追求有效辩护是律师工作的内生动力和职责所在,为此辩护人不仅需要在各个诉讼阶段积极作为,也应充分、细致地了解案件的独特性,通过整合运用不同思维方法,全方位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辩护空间,尽力挖掘辩点并深入说理,以使辩护观点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为取得理想判决结果奠定基础。一、全面辩护思维刑事辩护的全面思维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辩护阶段的全面性、辩护内容的全面性和辩护观点的全面性。就辩护阶段而言,刑事辩护已
司法者要有健全的常识,而不仅仅是法的理性。法的理性可以通过知识和逻辑获取。健全的常识需要生活、阅历、伦理的真实经历。这也是为什么说,司法的智慧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因为逻辑是不够的,逻辑从逻辑本身出发就不够。逻辑是确定性的、定量化的结论,但是司法并不完全是确定性的、定量化的结论。就比如司法有量刑规范,但是刑罚又有但书规定。但是我要问的是,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纳入但书规定,什么样的情形不可以纳入,这里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陷入了效率与公正同步缺位的困境,再审启动主体的重复和交叉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基于公正与效率双重向度对各个启动主体审视后发现,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可以作为启动再审的主体,检察机关在刑事再审中应当归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并加强人权保障,盲目赋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并不适宜,增设专门机构并非必要。为解决当前刑事再审的实践困境,应当对法院与检察院的再审案件管辖进行
编者按7月29至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协办的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与毒品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湖北恩施召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中共恩施州委书记胡超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金鑫出席会议。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通说认为所有权是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作为观念物的所有权本身不受犯罪行为影响;作为无法量化和分层的概念,也与立法的罪量要求不相协调。刑法保护的是人对财产的一种事实上的全面支配,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性。围绕着何谓支配特别是法益中是否包含主体的支配意愿,存在分离模式与一体模式的争论。前者代表着法益的物质化,认为法益是具有社会价值或内在价值的支配对象,忽略了人作为主体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