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不仅在规范解释上,而且在实践中均遇到难题。实践中的难题不仅在范围上超出了排除规范所涵摄的范围,而且法官在解释说理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法官的解释说理之所以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支持上存在不足。由此,传统的刑事证据理论在理论视野、理论视角、理论内容和理论体系等方面均需进行调整或提升。调整后可以发现,刑事证据实际上存在客观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诈骗案件频发,全社会掀起防诈反诈热潮。在诈骗案件的辩护中,对于诈骗金额的认定往往是律师与司法机关博弈的重要战场,事关嫌疑人最终的量刑结果。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虽对诈骗数额对应刑档进行规定,但法官对数额认定的标准并不确定。那么,对于辩护人而言,该如何针对犯罪数额展开辩护?二、基本情况在本团队经办案件中,D某涉嫌诈
摘要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同时面临企业内在改革动力匮乏、合规刑法激励法律依据不足、正当性根据缺失等诸多困境。解决困境的关键在于构建本土化与法治化的合规刑法激励制度。激发企业合规主动性是合规刑法激励本土化构建的实践前提。合规刑法激励的正当性根据应当区分不同阶段分别认定,事先合规阶段以组织体责任论为依据,事后合规阶段以法益修复理论为支撑。合规刑法激励的法治化路径是通过修改刑法,将合
摘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逐渐纳入刑事审判阶段,并呈现出检察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检法协同模式三种程序模式并存的格局。以合规轻缓量刑建议为支撑的检察主导模式,主要存在合规激励落实上的不确定性问题。法院主导模式作为合规整改纳入刑事审判的一种必要例外,也存在合规考察条件不清、合规监管方式不明、合规激励不足的局限性。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探索出的检法协同模式,既提升了企业合规从
为实现刑法的精确适用和刑罚的准确运用,上海二中院和上海市检二分院对近年来本院及辖区法、检两院办理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汇总了刑法总则和刑事司法理念类、伤害类、性侵及卖淫类、侵犯财产类、妨害社会管理及市场秩序类、妨害司法类、贿赂及职务犯罪类等七大类问题,由张明楷教授在讲座中进行分析和讲解。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一、刑法总则及刑事司法理念类1 被告人家属向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被告人检举的,是否
摘要审判阶段合规对于贯通合规办案程序的全流程、实现合规改革效果充分释放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参与合规案件办理面对的分案处理、角色分工、撤回起诉、审理期限、裁判说理、合规书面考察报告的证据属性等程序法难题亟待解决。单位与个人分案审理属于起诉裁量权合法且必要的行使过程,审判权无需且不应加以干预;审判阶段启动合规考察的案件应由法院决定合规的启动与合规整改合格后的案件处理,由检察院主导合规整改;撤回起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