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1-02
徐正华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副主任
近日,我所徐正华律师办理的寻衅滋事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校生之间的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与同学许某发生纠纷,在情绪冲动之下,伙同张某、陈某共同商议向许某邮寄侮辱性物品,导致许某被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许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等三人刑事立案,并于2026年6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工作】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徐正华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在审查批捕阶段介入本案。通过连续多次会见,了解到李某的涉案行为系从2026年3月开始实施,实际跨越了其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随后,徐正华律师重点围绕年龄认定问题撰写意见,认为本案系跨越十八周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且主要罪行发生于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同时,结合李某系初犯、在校学生,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等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经审查,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徐正华律师通过全面阅卷,除了结合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外,又着重从案发起因、犯意提起、预谋过程、实际购买行为、实施邮寄行为等维度,系统梳理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在此期间,律师还注意到李某因家庭原因存在长期的心理健康问题,遂将上述情况一并纳入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多次当面沟通。
【办案结果】
2026年10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得以回归校园,继续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