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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五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辩护思路与方法》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0-28

2026年10月24日下午,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五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辩护思路与方法》在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本期活动由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主办,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北京策略(合肥)律师事务所(筹)、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兰迪(合肥)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

 

 

本期联训由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凯迪律师主持。赵凯迪律师逐一介绍了主办方和承办方,并简要介绍了本期活动主题的由来。

 

开场致辞环节,本期活动主办方——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德禾翰通全国管委会主任周展律师致开场辞。周展律师逐一介绍了与会嘉宾,并向到场嘉宾和同仁致以热烈的欢迎,对各联合承办律所的大力支持致以衷心的感谢,预祝本次活动圆满成功。

01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辩护要点与误区

 

第一单元主题分享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原一级检察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禾刑案研究院副院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王冠律师,以《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辩护要点与误区》为题进行分享。王冠律师结合检察指控思维和辩护应对思路,首先总结了商标认定、价格认定和鉴定意见审查三个常见辩护要点;其次结合亲办案例,梳理了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的界限、实质危险性的判断和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三个深度辩护要点;最后,王冠律师提出在侵犯商标权犯罪辩护中要避免落入鉴定意见形式审查、单位犯罪当然从轻、同案互推内斗式辩护和间接故意认定四个误区。

 

与谈环节,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孙宝华律师结合其正在办理的一起商标类案件提出“同类商品不当然等同同一商标”的辩护观点,并围绕组合商标拆分使用是否构成“相同商标”展开论证,指出商标案件的认定有明确、可查的规则依据,只要把查询比对工作做扎实,辩护思路并不复杂。

 

 

 

02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对中立帮助者

主观明知的辩护路径

 

第二单元主题分享环节,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对中立帮助者主观明知的辩护路径》为题作了精彩分享。胡佼松律师以其亲办的两起案件切入,围绕"正常工作为什么涉嫌犯罪"的问题,胡佼松律师提出两条辩护路径:一是传统的主观明知辩护——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明知"的推定规则,指出推定可反驳、明知须综合判断,可以从"市场价"定义、行业惯例与商品属性、当事人认知能力、不同岗位与上下游的注意义务差异、上游欺骗下游等角度逐一反驳;二是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归责限制——即使行为人客观上促进了犯罪甚至存在一定认识,也须结合行为的主客观要素进行阶层化判断,客观上属于社会规范允许、行业普遍惯常的正常业务活动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主观上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事先犯罪通谋,否则单纯的片面明知不足以认定帮助犯。他通过"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两关分析,论证了两起案件中普通员工行为的出罪空间。

 

与谈环节,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禾刑案研究院副院长杨卫华律师指出,中立帮助行为的主观明知问题几乎是所有刑事案件尤其是网络犯罪中的普遍问题,要区分“内部中立帮助行为”与“外部中立帮助行为”;杨卫华律师还归纳了明知认定的五个梯度——确定明知、推定明知、概括明知、模糊怀疑、确定不知道,主张根据当事人所处的明知状态选择辩护策略:推定明知辩护空间大,概括明知可争取轻罪化辩护(如向帮信类罪名方向转换),模糊怀疑、确定不知道可主张出罪。他还结合实务经验强调:明知认定与"业务半径"的正常程度、岗位审查义务的大小、行为风险创设的高低成比例关系,业务越正常、职务越普通、风险创设越低,认定明知的概率越小;同时鼓励当事人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03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

认定与辩护

 

第三单元主题分享环节,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苏看律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与辩护》为题,从"月饼是否属于糕点"的争议切入作了专题分享。

 

苏看律师以其亲办的某月饼案为例,系统梳理了"同一种商品"的六步审查路径:一是以注册证和商标档案确认核定范围;二是逐件对照注册商标核定项目与实际生产销售的侵权商品;三是先看名称,明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范地位与商品项目单位;四是名称不同时逐项核验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五方面因素;五是结合行业资料、交易习惯审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六是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并衔接数额与共犯责任。针对裁判援引国家标准论证"月饼属糕点"的思路,苏看律师指出,适用同一食品标准不等于属于同一种商品,标准的落脚词从"食品"到"糕点"的变化也须审慎对待,并最终提炼出核心观点——"月饼属于糕点"本身不足以完成刑法上"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实体争点即使不能出罪,也可以转化为数额和共犯地位上的辩护理由,贯穿到量刑阶段。

 

与谈环节,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郭威律师结合苏看律师的分享谈了三点体会:其一,判决文书"同一种类商品"与法条"同一种商品"的表述差异,是否可以说明用词变化对罪名认定的潜在影响,以及区分表中商品项目编码(如"糕点"与"C300132月饼")所反映的并列关系;其二,认为该案通过"裸饼不计入数额"等意见成功将争议焦点转化为量刑筹码,是非常成功的辩护;其三,关于精细化辩护的价值——刑法条文的每一个词都有争辩分析的空间,即便观点未被直接采纳,能够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也能在量刑结果上产生实效。

 

 

04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

认定规则

 

第四单元主题分享环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芜湖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唐海律师,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为题,对相关规则作了详细梳理。

 

唐海律师首先指出,违法所得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具有入罪门槛、量刑升档、罚金基数、追缴对象四重制度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认定逻辑已从"流水"转向"获利"。他梳理了该解释第28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四个概念的界定,强调违法所得为出售侵权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购进价款,核心规则是"只扣直接成本,人工、房租、推广、物流等经营成本一律不得扣除",与民法上的利润计算有本质区别。围绕司法实践,唐海律师分析了六大争议焦点:退货金额不得扣除;"应得"收入计入;网络犯罪以服务费、会员费、广告费营利的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罚金按非法经营数额50%—100%确定;退赔权利人与上缴国库的顺位选择(江阴"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机制);服务类假冒、侵犯商业秘密等特殊罪名的差异化计算规则。最后,唐海律师提出数额证据质证是主战场、计算路径要作有利选择、善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数额辩护与罚金辩护联动、处置安排及时转化为从宽情节等五项辩护实务要点。

 

与谈环节,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和段全国刑委会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严炎律师围绕违法所得认定中的成本扣除问题作了补充与延伸。他指出,直接成本(购进价款)应予扣除在实践中已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推广费、平台广告费、包邮费、退货款等间接成本能否主张核减——法条虽作穷尽式列举,但不能违背生活常识;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并非消极事实,可以借助进货单、出货单、退货记录等反推成本;针对电商案件,他结合亲办案件介绍了刷单剔除、买家拍下未付款、退货未完成交易等数据的核减经验,指出电商销售数据往往包含大量非真实交易,应当逐笔比对订单与物流,必要时从"未实现利益"角度主张剔除;他还提示,刑事辩护正朝数据化方向发展,律师需要补强网络、电商等跨行业复合知识。

 

 

 

05

总结致辞

 

总结致辞环节,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聂朋雷律师作总结致辞。他回顾了安徽律所刑事联训的发展历程,并对联训下一期——暂定于12月12日举办的模拟法庭大赛进行特别预告。随后,聂朋雷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辩护时应对上下游证据链、鉴定意见使用检材的同一性以及共犯关系进行重点审查。

 

 

从商标权犯罪辩护要点,到中立帮助者主观明知,再到"同一种商品"认定与"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与会嘉宾与同仁共同完成了一次围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的高密度、高质量的专业对话。以训促学、以学促干,安徽律所刑事联训将持续深耕实务、汇聚专业智慧,助力安徽刑辩律师在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领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