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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易文杰、徐正华律师代理的某建筑公司被职务侵占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改变不起诉决定并获法院有罪判决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0-09

易文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权青年律师工作部主任

 

 

徐正华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副主任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害单位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利用其审核、上报劳务分包方工人考勤表及工资表的职务便利,伙同劳务分包方实际负责人李某、现场负责人王某,以虚构出工人数、虚报出工天数等手段,将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非法占为己有。

 

【律师工作】

 

被害单位某建筑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易文杰、徐正华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介入时,检察机关已基本确定要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并表示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催促律师尽快阅卷、提交代理意见。

 

两位律师经全面阅卷、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与结算凭证,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考勤所套取的工人工资远超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两位律师随即撰写了法律意见,后多次前往检察机关当面沟通,重点阐述三点:其一,三名犯罪嫌疑人经事前通谋、分工配合,利用项目经理审核考勤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二,从在案证据分析论证本案实际犯罪数额;其三,主动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同项目其他分包单位付款比例证明等新证据,反向印证了本案犯罪事实。

经过数轮沟通,承办检察官仍表示律师介入时间太晚,案件此前已经多次上会研究,基本确定要作出不起诉决定。两位律师坚持要求检察机关重视代理意见及新证据,重新审查本案。最终,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决定将本案提起公诉。

 

庭审阶段,承办律师围绕犯罪数额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王某通过虚构出工人数等方式套取公司工资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