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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二期《疑难案例研讨》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6-30

2026年6月27日下午,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二期《疑难案例研讨》在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顺利举行。

 

安徽律所刑事联训由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北京策略(合肥)律师事务所(筹)、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期由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承办。

 

本期联训以“疑难案例研讨”为主题,邀请多位刑事辩护律师与专家学者参加,围绕四起典型疑难刑事案件开展四小时深度研讨,实务交流氛围浓厚。

 

 

本次联训由我所汪焕成律师主持。活动伊始,汪焕成律师对到场同仁致以欢迎,并依次介绍本次活动各主办及承办律所。

 

第一起案例研讨:许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宝华律师以其承办的许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开启此次案例研讨之旅。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艺术品收藏为幌子、针对中老年群体的特大“套路卖”诈骗案。孙宝华律师结合案卷详述案情,提出以下研讨问题:区分商业夸大与诈骗虚构事实的标准、售后政策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作用、无实物佐证金额是否计入诈骗数额、瑕疵鉴定意见效力、违法扣押证据排除、审理阶段退赔款能否扣减涉案金额。在场律师、专家围绕问题充分交流研讨并发表意见。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围绕本案作了与谈。首先,他指出,鉴于安徽地区针对类似案件已形成相应的裁判文书,本案在辩护沟通层面面临较大阻力。其次,案件现已进入重审二审阶段,如再就管辖、鉴定等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已较难对法官的内心判断产生实质影响。在此基础上,胡佼松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当前的核心仍在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把握与适用。一方面,在客观层面,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各地裁判尺度也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在主观层面,部分地区将诈骗罪的主观心态严格限定为直接故意,这与其他地区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案件定性本身仍有讨论空间。因此,后续辩护的重点,应放在核查商家是否存在售后持续诱导、虚假承诺、阻挠退货等具体欺诈行为,并以此作为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的重要切入点。

第二起案例研讨: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案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执行主任刘锋律师以其承办的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案,提出了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据相关问题,引起现场律师与专家的激烈研讨。该案被告人偶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智障被害人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为掩盖罪行提供浸有剧毒农药的食物致其中毒死亡,一审对其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刘锋律师结合案卷材料,提出该案诸多证据问题。

研讨中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吴强强律师建议开展侦查实验测算芝麻饼吸附甲拌磷药量,勘验现场土壤,调取侦查机关留存未移送的勘查材料。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委会主任唐坤鹏律师对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提出观点,因甲拌磷毒性很强,若食用被浸泡高浓度甲拌磷的芝麻饼死亡时间较短,若摄入低浓度的甲拌磷则进食后死亡时间会拉长,对此通过尸检根据肠道内的食物残渣位置可以推断进食后的准确死亡时间。唐坤鹏主任还提出核查现场物证DNA、脱落细胞鉴定,并表示本案无罪辩护难度大,辩护重点应争取量刑降档。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储陈城结合控方视角梳理本案辩护关键要点:

 

其一,核查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本案先查获相关物证后获取供述,存在先证后供情形,需重点审查供述合法性。其二,针对辩方提出被害人自行服毒自杀的合理怀疑,不能仅作主观推测,需完整构建事实链条,从农药瓶接触痕迹、被害人主动服毒动机两方面举证论证。同时结合客观情况分析,被害人已年满三十,一次性饮尽瓶内农药不符合日常常理,该自杀主张客观存疑。

第二起案例研讨结束告一段落,活动进入茶歇交流时段。参会律师、法学专家趁间隙自由交谈,围绕本案证据瑕疵、量刑辩护思路交换观点,现场研讨氛围热烈。

第三起案例研讨:S某等人涉嫌蒸汽盗窃案

 

该案承办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梁亚亚律师介绍,S某等人涉嫌改动流量计窃取蒸汽,涉案千万余元。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为起始时间的认定;能否依据司法解释推算盗窃数额;同行单位耗能否作为推算基准;案外人实施能否构成合理怀疑。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聂朋雷律师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可按企业正常用量推算盗窃损失,但本案未适用该推定规则。法院因早年用气量证据存疑,未将2017年定为作案起点,仅认定2022年8月后的涉案金额。辩方可举证证实案发前六个月计量数据失真,否定现有金额核算依据。吴强强主任以其承办的一起相似的盗窃热能案件进行分享,指出司法实务中盗窃热能案件确定犯罪数额系重中之重,并除了案例分享中的方法外,另有多个推测方法,建议大家综合评估后,选择最有利于辩护工作的方法。

储陈城教授针对本案两大法律难点发表专业意见。数额认定上,涉案流量计误差巨大,不宜机械适用用量推算规则,辩方可重测同业能耗标准抗辩金额;共犯认定存在理论分歧,实务常无法锁定实行人。依据共犯从属性,无明确正犯则定罪存在法理瑕疵,司法中常仅追责底层人员,共犯规则理论与实践脱节。

 

第四起案例案例研讨:该当何罪?——从一起盗窃案的申诉再审过程看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中闻律师事务所全国监事会监事、中闻合肥办公室执行主任郭威律师介绍,该案系国企与民企合作收购粮油并存放于民企场地,民企负责人变卖仓储粮油,各方对行为定性产生重大分歧,案件历经再审、重审后仍以盗窃定罪。该案核心争议在于行为定性,以及国企、民企财产权益平等保护问题。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监委会主任、安徽某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人员马文杨主任分享,法官易受起诉书影响形成先入为主认知。辩护人办案可借助图表、可视化材料强化说理冲击力,优化辩护词论证逻辑,并同步检索类案提交参考,多措并举引导法官全面采信辩护意见。

储陈城教授作总结发言,将财产犯罪划分为占有转移类(盗窃、诈骗等)与非占有转移类两大类型,明确占有状态是定性基础,审查需兼顾客观管控事实与权利人主观占有意思。本案涉案财物归国企占有,相关取财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是否破除原有占有、建立新占有关系。以诈骗罪为例,裁判审查应当遵循以下逻辑:首先界定财物占有归属;其次重点核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对被害人财产产生现实、紧迫的侵害危险。实务中大量案件因欠缺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无法定罪,相较之下,因果关系为次要审查要件,实行行为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尺。

 

全部研讨环节落下帷幕,现场全体专家嘉宾与参会律师一同合影留念。伴随着热烈掌声,安徽律所刑事联训 2026 年度第二期疑难案例研讨活动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