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5-27

张晓凯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A能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该公司在承包经营石英砂矿开采主矿产石英砂时,剥离并处置矿体上覆薄煤炭资源层、煤矸石,被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7月期间,A能源公司及张某无证开采煤炭并销售,涉案金额达 1616万元,面临重刑风险。
张晓凯律师在本案一审阶段介入后,发现案涉所谓煤炭资源位于石英砂矿采矿权范围内,资源层薄、工业指标差,无法独立设矿开采,仅能随石英砂开采同步剥离,据此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变更指控金额到70.3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适用缓刑。
二、辩方核心辩护意见
(一)主观无犯罪故意:基于合理信赖,无非法采矿恶意
第一,案涉石英砂矿上覆所谓煤炭资源,在各类行政文件统一定性为伴生资源:当地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等多份政府文件,长期将案涉煤炭称为 “伴生煤”,2022年政府会议纪要亦认可伴生煤可随石英砂开采处置。只强调煤炭资源处置后刨除开采成本后余值需上缴国家。A能源公司及张某基于对政府文件的合理信赖,自始认为开采行为合规,无非法采矿的主观认知。
第二,开采具有客观必要性:案涉煤炭覆盖于石英砂矿体之上,露天开采模式下,不开采伴生上覆薄煤层则无法开采石英砂主矿。A公司背负巨额开采成本,为避免资源浪费、保障主矿生产而实施开采,无单纯非法牟利目的。
第三,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直至 2023年7月,主管部门才下发停止开采通知,且无证据证明该通知有效送达被告人。此前无任何机关告知开采行为违法,不具备违法性认识。
(二)行为性质:伴生矿产开采,依法排除刑事违法
第一,法定伴生矿产属性:依据《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案涉煤炭赋存于石英砂矿体之上,无法独立开采、经济价值低,属于伴生矿产;第三方调查报告亦明确其 “不宜独立设矿,仅可综合利用”。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豁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超出许可证矿种范围开采共生、伴生矿种除外。本案开采伴生煤,依法不属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情形,直接排除非法采矿罪适用。
(三)数额辩护:剔除全部不合理指控,锁定 70.3万
第一,剔除煤矸石金额:煤矸石热值、灰分均不达标,未列入法定矿产资源分类,公诉机关相关认定煤矸石属矿产资源的依据已失效,不属非法采矿罪保护对象,全额剔除对应金额。
第二,剔除前承包人开采存量:2023年6月前现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均为前承包方开采,与被告单位、被告人无关,该部分金额全额剔除。
三、案件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庭审后认可并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做出变更起诉决定,公诉机关1616万元的指控被拆解,仅剩余70.3万元予以认定,数额降幅超95%,实现断崖式下调。大幅度降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金额,被告人张某也得以适用缓刑。
四、案件核心启示
1.非法采矿罪认定严守主客观统一:不能仅以 “无证开采” 形式归罪,需重点审查主观故意、资源属性、政策符合性,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2.伴生矿产是涉矿案件关键出罪路径:紧扣地质勘查报告、政策文件及司法解释,明确伴生矿产豁免刑事追责的法定规则,为企业合理开发提供法律支撑。
3.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数额辩护核心:对来源不明、权属不清、性质存疑的数额,坚决剔除,杜绝 “凑数式指控”。
4.行政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企业基于政府文件、行政许可实施的行为,无主观恶意的,不应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