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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律师辩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公开课成功举办,毛立新应邀主讲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5-25

2026年5月22日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指导,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第五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四讲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律师辩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译矾副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教授主持。

 

 

01

主讲环节

毛立新主任:

 

讲座伊始,毛立新主任围绕本次讲座主题,立足当前律师辩护制度运行中的现实问题,结合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对委托辩护制度、辩护人人数与更换规则、辩护权体系完善、辩护权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值班律师制度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独立辩护权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讲授。

 

第一,代为委托辩护与委托辩护制度的完善。毛立新主任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代为委托主体范围的规定相对有限,建议适当扩大代为委托主体范围,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近亲属之外的特定关系人纳入其中。同时,应当明确代为委托与本人委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解除代为委托的权利,在强化权利保障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性。

 

第二,委托辩护人的人数规则。毛立新主任强调,随着复杂案件增多,现行关于委托辩护人人数限制与更换机制已难以充分回应复杂案件背景下的程序运行需求。对此,可考虑取消委托辩护人人数限制,仅对实际出庭人数作适度规范。同时,在更换辩护人的规则上,应当明确原则上不限制更换次数,仅限于庭审连续进行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而作必要约束。

 

第三,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完善。毛立新主任从制度体系出发,指出应围绕知情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进行系统优化。在知情权方面,应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知情权,明确办案机关对重大程序性事项的告知义务。在会见权与通信权方面,规定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完善通信权保障,并增加在押人员要求会见辩护人的权利。在阅卷权方面,可扩大阅卷权的适用阶段和范围。在调查取证权方面,建议将申请调查取证权延伸至侦查阶段,加强权利保障,并借鉴民事诉讼等领域的制度经验,探索引入“律师调查令”。

 

第四,辩护权的救济机制的完善。毛立新主任认为,权利的实现不仅在于诉讼权利的配置,更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有效救济。基于此,应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完善现行检察救济途径;同时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辩护履职不充分问题,探索建立无效辩护制度。

 

第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毛立新主任指出,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过程中,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在适用范围与衔接机制方面仍有完善空间。在适用范围方面,建议扩大强制法律援助范围,增设特别重大案件法援律师准入门槛。在制度衔接方面,现行制度尚未明确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效力位阶,建议明确委托辩护优于指定辩护的原则。

 

第六,值班律师制度。毛立新主任提出,当前值班律师制度在职责配置与程序参与方面仍有完善空间。一方面,应当完善值班律师的职责,适当扩展值班律师的派驻范围,推动值班律师制度向人民检察院办案环节延伸,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不断完善值班律师的职责内容。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与阅卷权,并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会见及阅卷提供便利。

 

第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独立辩护权。毛立新主任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不应削弱辩护制度的独立价值。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需明确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防止认罪认罚程序运行出现形式化倾向,以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刘译矾教授:

 

刘译矾副教授则以三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数字化转型与辩护结构变迁的现实背景,指出当前辩护制度改革需要在“赋权”与“规制”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坚持立足现实的制度立场。在此基础上,围绕我国律师辩护制度“有权辩护—有人辩护—有效辩护”的递进结构,对其发展逻辑与完善路径作出系统阐释。

 

第一,有权辩护的制度实现。刘译矾副教授指出,“有权辩护”的关键在于以被追诉人为中心构建自主性权利结构,但在实践中可能仍存在权利运行不畅、信息供给不足等问题。从比较法来看,英美法系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保障控辩信息对称,德国通过卷宗查阅与复制制度强化辩护知情权的实现。在此基础上,我国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逐步探索证据开示与信息保障机制的完善路径。

 

第二,有人辩护的结构扩展。刘译矾副教授强调,在代为委托主体范围方面,现行制度以监护人及近亲属为主要主体,但围绕代为委托的确认机制及其对意思自治的保障仍有进一步讨论空间。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方面,制度已从审判阶段逐步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并通过规范性文件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在死刑、无期徒刑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确立更高标准的律师指派要求。同时,《刑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法》在制度衔接与规范统合层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推动辩护权保障由阶段性覆盖向全流程贯通转型。

 

第三,有效辩护的规范建构。刘译矾副教授认为,首先,有效辩护原则在理论上存在多种界定路径,但从制度完善角度看,应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予以确认,以加强对辩护质量的规范引导。其次,在权利行使方式上,阅卷权有必要向“知悉权”拓展,通过侦查阶段有限的信息开放以及在线阅卷等机制,回应数字证据背景下信息结构的变化。同时,调查取证权应确立以同意为原则的运行结构,并通过书面申请与程序救济机制保障其实际行使。在无效辩护问题上,刘译矾教授进一步指出,可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诉讼结构,将严重违反辩护职责的情形纳入程序性后果评价体系,通过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方式强化制度约束。最后,还需通过体系化与常态化路径激活律师职业伦理,将勤勉尽责等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规范,推动辩护质量由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提升。

 

02

主持人总结

潘金贵教授:

 

 

讲座最后,潘金贵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本场讲座围绕“律师辩护制度的立法完善”,两位主讲人分别从实践经验与理论分析两个维度展开深入论证:毛立新主任立足实务运行中的典型问题,对当前律师辩护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刘译矾副教授则从理论建构与比较视野出发,以“有权辩护—有人辩护—有效辩护”的脉络,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体系化阐释。基于此,潘金贵教授指出,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本质上在于如何推动辩护权在制度结构中实现有效配置与实质运行。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辩护权既体现为被追诉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也依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协同保障,其实现程度不仅关涉个案正义,也一定程度影响刑事司法整体。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亦应进一步回应辩护实践中的现实需求,完善权利保障机制与程序运行规则。

 

来源:公众号“诉讼与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