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4-01
刘书硕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制定无罪辩护意见
2023年3月刘书硕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王某了解了案情,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以及一张手机卡邮寄给“李某某”,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其提供两卡是为了帮助“李某某”实施犯罪活动。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时,其表示对此不知情,且告知辩护人办案人员存在诱供、骗供的行为。在查阅案卷后,辩护人发现王渊在讯问时供述反复,其证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辩护人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发现王某不构成犯罪,制定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二、七地行使管辖权,律师申请并案侦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结合本案,王某先后被安徽、山东、广东、内蒙古等七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进行侦办,刘书硕在介入之后,向各地办案机关申请对本案进行并案侦查,防止王某被各地传唤及采取强制措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最终本案由最先立案的安徽某地进行办理,其它六地不再管辖。
三、查阅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排除王某作出的违心口供
通过调取侦查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将前后不一致的供述整理出来,以说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疑,应当被排除。以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王某开始的笔录没有提到刷流水、知道对方存在犯罪行为、会给自己金钱报酬的行为描述,在第三次笔录开始认罪认罚,承认上述的行为事实,之后王某因办案人员没有按照承诺给他办理取保候审,再次否认上述有罪的内容。该供述排除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犯罪故意,也无法通过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的方式推断当事人具有犯罪故意。因此,辩护人打掉了本案明知的犯罪要件,王某不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最终,通过刘书硕律师的辩护,王某获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