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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张晓凯:231万贪污指控归零,贪污罪改定虚开发票罪终获缓刑——王某某涉嫌贪污案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纪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4-01

张晓凯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重罪指控下的记忆困境

 

2017 年 12 月,民营企业 A 公司与国资背景 B 公司提前解除配送承包合同,双方结算时,B 公司董事长高某与 A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协商,由王某某以第三方名义向 B 公司开具金额 231 万元的发票,B 公司据此完成款项支付。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定,王某某与高某相互勾结,利用高某职务便利,虚构交易、虚开发票套取国有资金,以贪污罪对王某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贪污 231 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面临严重刑事处罚。

 

2024年5月,王某某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决定逮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晓凯律师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此时案件辩护面临两大现实难题:一是当事人王某某记忆障碍,因事隔多年,王某某对承包结算细节、款项真实性质等关键事实记忆模糊,无法稳定、清晰地还原案件经过,言词证据反复且难以作为有效辩护依据;二是指控证据看似闭环,在卷多份言词证据指向 “虚构交易套取公款”,能够证实真实交易与合法债权的客观财务资料未被全面收集,控方贪污罪的指控逻辑看似成立。同时,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特殊,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必须专业、理性、讲究方式,避免对抗式沟通影响案件办理。

 

张晓凯律师介入后,坚持以客观证据还原事实、以专业沟通推动定性纠正,最终推动检察机关在公诉时将罪名由贪污罪变更为虚开发票罪,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适用缓刑,退缴款项依法返还,实现了高质量有效辩护。

 

二、辩护核心策略:客观证据为王,精准沟通破局

 

面对当事人无法稳定供述、控方重罪指控的双重压力,张晓凯律师确立 “以客观证据重构事实、以专业沟通推动罪名变更”的核心思路,紧紧围绕两大关键要点开展辩护工作。

 

(一)突破言词证据困境,以客观证据筑牢事实根基

 

因王某某对关键事实记忆不清,依赖言词证据开展辩护已不现实。律师调整方向,将全部重心放在客观证据的调取、梳理与论证上,通过自主调查取证与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相结合,还原案件真实全貌。

 

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控方证据存在明显缺口:仅收集了 B 公司付款凭证与发票存根,未调取 A 公司承包期间的完整财务资料、供货明细、配送及验收记录,无法真实认定 “有无真实交易”;高某供述与王某某辩解存在矛盾,且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案件并未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上述缺口,律师开展扎实取证工作:全面调取 A 公司 承包期间的原始账簿、供货合同、配送单、验收凭证及财务对账资料,逐笔核对后确认,B 公司在合作期间累计欠付 A 公司配送货款 210 万元,该笔款项有完整货物流转与验收记录,属于合法债权;剩余 21 万元为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金。律师同时向 A 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出纳制作询问笔录,固定款项构成与实际用途,王某某并无侵吞国有资金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基于完整客观证据,律师明确提出:本案不存在虚构交易,231 万元对应真实债权与解约补偿,有合同、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多重证据印证,从根本上否定了贪污罪的事实基础。

 

(二)立足专业理性沟通,精准推动案件定性纠偏

 

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逻辑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明显差异,对抗式沟通不仅难以实现辩护目标,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抵触。律师在沟通中坚持理性、尊重、证据先行、换位思考的原则,以专业说理推动检察机关客观审查案件。

 

一是尊重办案程序与办案机关,始终聚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不质疑办案动机、不进行情绪化表达;二是坚持用证据说话,所有辩护观点均以合同、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客观材料为支撑,不做无依据推断;三是站在检察机关准确追诉、不枉不纵的立场,提出变更罪名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法理与情理增强意见的可接受度。

 

在审查起诉期间,律师通过当面沟通、书面法律意见、帮助梳理客观证据等方式,持续、稳妥地传递辩护观点,逐步推动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在案证据,重新审视案件定性。

 

三、辩护结果:重罪变轻罪,取保并缓刑,款项依法返还

 

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与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对案件定性作出重大纠正:罪名变更:以虚开发票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正式否定贪污罪指控;量刑大幅降低:结合坦白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强制措施变更,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预退款项返还,王某某在调查期间退缴的 231 万元,经核查属于合法债权与解约补偿,依法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公诉意见,以虚开发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从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实刑的重罪,成功转变为一年有期徒刑轻罪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案件总结:两大辩护要点的实务价值

 

本案是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罪名变更、重罪转轻罪的典型范例,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第一,当事人记忆失灵时,客观证据是辩护的根本依托。当言词证据不可靠、不稳定时,财务凭证、合同、流水、配送验收记录等客观证据,不受记忆、情绪与外部因素影响,能够最真实地还原事实。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侧重指控证据收集,辩护律师必须主动、全面调取有利客观证据,通过构建完整证据链,从根源上推翻错误指控。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沟通,是实现辩护目标的重要保障。面对特殊办案程序与办案逻辑,简单对抗不可取,理性、专业、有温度、有依据的沟通,更易被办案机关接受。坚持尊重程序、证据先行、换位思考,结合书面意见与当面沟通,才能有效推动司法机关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刑事辩护的使命,是在每一个案件中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正。本案再次证明,面对重罪指控、当事人供述不利等复杂局面,只要坚守证据为王、专业致胜,就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处理结果,彰显刑事辩护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