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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胡佼松、马天骥:诈骗辩护到帮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辩护到九个月十天——刘某某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1-04

   日前,我所胡佼松、马天骥律师辩护的刘某某(化名)涉嫌诈骗罪一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关区人民检察院将指控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十天。2025年12月29日,本案由铜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宣判,判决与量刑建议一致。

一、案件背景:跨越上百公里的突然抓捕

 

刘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某县生活。2023年3月初,他通过招聘软件到徐某某的广告公司应聘软件前端开发职位。徐某某的广告公司共有徐某某、刘某某和赵某某三人,其中徐某某负责承揽软件开发业务,刘某某负责页面设计等软件前端开发,赵某某负责搭建服务器、数据库等后端开发。公司的工作模式较为固定,通常是刘某某按照徐某某的安排进行前端开发工作,随后交由赵某某完成后端搭建。工作期间并无其他异常,直到2024年12月16日,刘某某在自己的家中突然被上门抓捕。

 

在接受讯问时,刘某某才知道自己在2024年9月参与修改过一款软件“YHZC”,该软件后来被用于诈骗。安徽省铜陵市的吴某某下载该款软件并在软件上进行投资,最终被诈骗损失136万元。吴某某发现被骗后遂报警,铜陵警方通过对YHZC进行逆向解包,锁定了软件打包时的IP地址,也即刘某某的地址,遂将刘某某抓捕至铜陵市归案。

 

二、办案经过:历经两退三延的艰难辩护

 

刘某某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逮捕后,家属才委托胡佼松、马天骥律师介入案件,为刘某某辩护。若诈骗罪名成立,因本案犯罪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面临的法定刑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位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更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罪名变更成功,其量刑的预期将大幅下降。两位律师遂确定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思路。

 

2025年3月19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两位律师查阅了案件卷宗后,进一步认为刘某某在本案中只是依照徐某某的指令修改了YHZC软件,并且刘某某最初修改的YHZC软件仅有聊天功能,很可能在后来被其他人修改或添加了其他功能,才被用于诈骗。故徐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基于阅卷情况,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与办案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认为,刘某某本身就有帮信罪的前科,且在其修改的软件内容中有“银转证”“证转银”等金融业务的专业词汇,故刘某某应当能够认识到自己所制作的软件可能会被用于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诈骗罪的共犯。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沟通,检察官也表示,刘某某的作用不大,获利也不多,在十年以上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可以按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刑三年处罚,但依然坚持认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

 

胡佼松、马天骥律师在与检察官沟通之后,针对检察官坚持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检索报告》。通过收集学术观点、展示典型案例、考证立法目的的方法,论证了认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明知”,需要认定行为人与诈骗集团存在事先同谋或者长期勾连配合。而刘某某并没有这行为,其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偶发性的帮助,不应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2025年4月29日,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本次补充侦查调取了被害人使用软件的页面以及被害人的转账记录。两位律师发现被害人虽然是使用的YHZC,与刘某某最初修改的页面大相径庭。且其投资是通过YHZC索引到的外部网站上完成的,投资款项也是通过银行卡转账,而非通过YHZC完成。据此,两位律师进一步向检察机关提交意见,认为刘某某仅仅是以聊天软件为底板对YHZC软件进行了修改,后来索引出的网站,以及网站中的金融证券词汇均不是刘某某添加。且刘某某确实没有与诈骗罪的正犯产生过意思联络,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通过胡佼松、马天骥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官的态度有所松动。本案检察官的办案作风严谨负责,针对可能存在疑问的事实,其要求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查清刘某某修改软件的行为与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刘某某最初制作完成的确实只是具有聊天功能的软件,公诉机关会考虑变更罪名。2025年6月27日,本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5年8月5日,办案检察官来电,决定将刘某某的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某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量刑建议为十个月有期徒刑。得知消息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此后,在律师的争取下,检察机关同意将量刑建议再减少十五天。案件公诉至人民法院后,主审法官调取了刘某某在看守所内的表现,由于刘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与公诉机关协商后,决定将量刑建议再减少五天。最终,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

 

三、办案结果:诈骗辩护到帮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辩护到九个月十天

 

2025年9月26日,羁押时间已满九个月十天的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5年12月29日,铜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决罪名和量刑与量刑建议一致。至此,在胡佼松、马天骥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案罪名由诈骗重罪辩护到帮信轻罪。刑期从十年以上辩护到九个月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