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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张晓凯:精准界分盗窃与职务侵占,成功推动罪名变更、量刑大幅减轻——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获判职务侵占罪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25

张晓凯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罪名的准确认定不仅关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更直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走向。近日,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凯律师代理的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初期亦倾向该定性的背景下,经辩护团队深入法理剖析与体系化论证,最终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现刑期压缩逾80%以上,彰显了精细化辩护对实体正义的关键价值。

 

一、基本案情与诉讼进程

 

2025年1月初,罗某某作为某项目施工现场施工队管理人员,与废品收购人员王某某合意,三次将堆置于工地的钢筋装车外运出售。前两次既遂,第三次装车过程中被保卫人员当场制止。经价格认定,案涉钢筋价值33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亦以盗窃罪批准对其逮捕。经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与法律论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9月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209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二、辩方核心观点:立足规范解释与实质判断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为性质的刑法评价——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抑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辩护人张晓凯律师从规范逻辑、占有结构、主体适格及行为方式四个维度展开系统性辩护:

 

第一,行为前犯罪对象的占有状态是区分财产犯罪类型的规范前提。盗窃罪以“打破他人占有”为构成要件核心,而职务侵占罪则以“基于合法占有而实施非法处分”为前提。根据在案证据,罗某某作为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对进场钢筋负有接收、保管、调配之职责,已形成对涉案财物的事实性支配与制度性控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合法占有”。此一占有状态的前置判断,从根本上排除了盗窃罪的适用空间。

 

第二,“本单位财物”的实质认定应穿透形式所有权。尽管案涉钢筋是由业主单位够味,但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惯例,材料交付至施工现场后即由施工单位实际管理、使用并承担毁损灭失风险。因罗某某行为所致损失,最终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实际受损法益归属于施工单位。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应作实质解释,涵盖单位虽非所有权人但负有管理、使用、处分权能的财产。此解释路径契合《刑法》关于“公共财产”范围的扩张逻辑,亦符合风险—责任相一致的法理原则。

 

第三,主体适格性应采功能主义标准。罗某某虽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受聘于施工队,接受工作指令、领取固定报酬、行使现场管理职权,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实质特征。司法实践早已摒弃形式劳动关系桎梏,转而采用功能性主体认定标准——凡在单位组织体系内承担特定职责、享有相应权限者,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此立场亦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确认。

 

第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须区别于一般工作便利。罗某某能够调度吊车、指派工人、安排运输车辆,领取、支配钢筋的调度使用,均源于其作为现场管理者的制度性授权,而非单纯利用工作环境或流程漏洞。此种对财物的主管、管理、经手权限,正是“职务便利”的典型体现。若仅因行为外观具有“秘密性”即归入盗窃,将混淆“手段隐蔽性”与“占有状态”两个不同层面的规范要素,导致评价错位。

 

第五,“窃取”可作为职务侵占的实行行为方式。反对观点常误认为职务侵占罪表现形式仅限于“侵吞”,排斥“窃取”或“骗取”。然考诸立法沿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即明确职务侵占包含“侵占、盗窃、诈骗”等方式;现行《刑法》第271条第2款亦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参照贪污罪处理,而贪污罪明确包含“窃取、骗取”等手段。由此可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窃取,本质上属于对合法占有状态的滥用,应纳入职务侵占的规制范畴。

 

三、案件结果:罪责刑高度匹配,实现司法谦抑

 

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罗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年满六十五周岁、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相较盗窃罪“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刑期压缩幅度超过80%,且避免了更高额罚金及更重的社会否定评价。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在罗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前提下,经庭审期间辩护人的量刑辩护,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建议刑期一年二个月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宽,体现了对老年被告人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的审慎评估,亦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回应。

 

四、案件总结:法教义学思维下的精准辩护范式

 

第一,以“占有结构”为逻辑起点,厘清财产犯罪类型边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分野,在于行为人是否事先处于合法占有地位。辩护应聚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财物流转等客观要素,构建“占有—处分”行为链条,避免陷入“秘密性=盗窃”的直觉误区。

 

第二,以“法益归属”为核心,穿透多重法律关系识别真正被害主体。在建设工程、委托加工、融资租赁等多主体复杂交易场景中,需超越形式所有权,考察风险承担机制、损失实际承受者及单位内部追责路径,从而准确界定“本单位财物”的规范内涵。

 

第三,以体系解释贯通立法沿革与关联条款,夯实“窃取可构成职务侵占”的法理基础。通过回溯1995年立法原意、比照贪污罪构成要件、援引权威判例,有效驳斥“职务侵占仅限于侵吞”的狭隘理解,推动司法实践回归规范本旨。

 

第四,以全流程辩护策略整合程序与实体利益。本案不仅实现罪名变更,更通过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的协同运作,从辩护角度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范提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促成法院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体现技术性辩护与协商性辩护的有机融合。

 

罗某某案的成功辩护,不仅是对一位务工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更是对刑法法理在财产犯罪领域精细化适用的一次成功实践。它昭示:唯有回归规范逻辑、坚守实质判断、善用体系解释,方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锚定最妥当的法律评价。尚权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为刃、以理性为尺,守护每一份应得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