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项宇:纸尿裤检出甲酰胺事件的刑事责任认定与控告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0-28

项宇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副主任

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本文系作者依据截至发稿日公开可查的官方通报、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媒体报道及当事方公开陈述所作的法律评析,仅供学术研究与实务研讨之用,不以对任何具体主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为目的,不得作为主张权利、提出控告或者进行抗辩的依据。所引材料如与事实有出入,欢迎指正,作者将及时更正。

 

一、风波经过与行为梳理

 

2026年10月15日,一份官方通报为持续四个月的风波画上句号。联合调查组认定:对国内168家婴幼儿纸尿裤生产企业(含代工企业)抽检的180个品牌368批次成品与32批次分部位样品、对博主剩余样品复检的15个品牌58批次样品、对封存带回的210份血液样本,均未检出甲酰胺。同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对开展血液检测的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质谱研究与临床应用中心负责人于某衍,给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年内禁止从事医学临床研究的行政处罚,另有五名相关人员受到诫勉、警告直至免职的处理。

 

而在此前的四个月里,甲酰胺这三个字,曾让两个品牌当天下架涉事系列产品,让家长涌进店铺要求退货,让一家权威报纸遭到专业学会与受访机构的公开质疑,也让一名自媒体博主成为被告。

 

(一)事件发展脉络

 

下表按时序列出可查证的主要事实,后文的分析以此为基础。

 

 

(二)行为梳理

 

这场风波持续四个月,涉及的主体、行为与信息都很密集,但从结构上看,各方行为大体落在检测并形成结论、对外发布两个环节之内,以下按此二者分别梳理。

 

1.检测与结论的形成

 

王某鉴系“靠谱老王”账号运营者,深圳市步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检测中使用的SPI-TOFMS即该公司产品,注册证载明适用于“人体呼出气中小分子挥发性特征代谢物”的检测分析,用于肿瘤及感染性疾病的筛查诊断,定位为筛查而非给出确定性结论。此后,王某鉴发布了该质谱设备的图文介绍,说明检测所用仪器与原理,并公开征集使用纸尿裤后出现臀部红肿的案例。他依据自家仪器的检验结果作出结论,将检测样本指向数个知名品牌。通报就此认定,其存在“检测方法未经过严格的方法确认、未将检测到的质荷比数据与甲酰胺精确质量数进行偏差评估等多方面问题”。这一认定指向方法与技术,并未认定其篡改数据或伪造结论。

 

《经济参考报》的检测在报道刊发前已经展开,且不止一处。报道自述:为核实投诉线索,报社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记者另委托专业实验室,使用气相质谱仪模拟婴幼儿穿戴环境检测;为进一步验证前述结果,记者又购买样品送往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单独检测。三处受托机构的名称报道均未披露,但从《经济参考报》配发的视频中可见,检测报告所载机构名称为“某某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这有可能指向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联合调查组通报则认定:“舆情反映在送检婴幼儿纸尿裤中检出甲酰胺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为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合肥广测因不具备甲酰胺检测能力,将检测任务委托给苏州谱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苏州谱择的检测,通报认为存在未开展空白样和平行样检测、未与标准物质的出峰时间加以比对、样品谱图和甲酰胺标准谱图匹配度只有7%等问题,检测过程及判定依据不严谨。

 

此外,沈某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实际委托赵某某检测。通报对其检测的认定是:检测方法未进行确认、未开展空白样和平行样检测、定性原则不明确、删除原始数据,无法得出检出甲酰胺的结论。联信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报告,系发给委托人核对样品与客户信息的电子稿,标注检出值分别为414mg/kg和384mg/kg;该公司审核人员在核对中发现特征峰保留时间与甲酰胺不同,判定未检出,随即撤回并声明报告无效。

 

2.发布行为

 

检测信息若止于检测环节,不会为公众所知,也就无从谈及对企业与消费者的影响。将检测结论传播开来并引起热点,是本案的另一核心行为。

 

王某鉴通过小红书账号以视频方式发布,相关内容随后被广泛传播,此后账号内容被清空(其自称系被平台禁言)。从检测并形成结论到对外发布,两个环节由他一人完成。《经济参考报》系新华通讯社主管主办的国家级财经日报,涉案报道出自该报“经参调查”栏目,报道刊发后由多家媒体转载。沈某则在小红书、微信视频号、抖音发布多期测评视频。上述发布行为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讨论与公众担忧。6月18日,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就传播数据而言,平台未公开具体数值。仅《经参调查丨专业检测机构检出有毒物质 多款纸尿裤被指侵害婴幼儿健康》一文,截至撰稿时,微信公号页面显示阅读量为10万以上(该数值为平台显示上限,实际数值不可见),转发3.3万。

 

除上述主体外,其余各方均未独立对外发布信息。于某衍的情形稍特殊:山东省卫健委通报认定其“在未确认检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下向媒体披露不实信息”,这是向特定媒体提供信息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散布。

 

二、可能涉嫌的主要罪名

 

6月21日,Babycare公告称已就“个别自媒体发布的不实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报案此后的进展,公开信息中未见披露。根据前述梳理的公开信息,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也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或者编造部分虚假事实。在科学检测中,操作方式对结论有决定性影响,检测并不是天然中立的技术行为。检测过程中的捏造,既有积极形态,如改动数据、更换样品、伪造报告,也有消极形态,如刻意缺失必要步骤、不做空白样对照;此外,假借科学推理,利用现有技术条件的不足,以不合规范的实验程序得出结论的,亦有捏造的余地。散布,指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具体分为自己捏造并散布、自己捏造由他人散布、明知他人捏造后自己散布三种类型。

 

本案的发布行为没有争议,王某鉴、《经济参考报》与沈某均通过自媒体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核心在于发布之前是否存在捏造,抑或只是方法上的过失。

 

就王某鉴而言,通报认定的问题限于方法与技术,据此尚不能判断其是否存在捏造。但涉案设备是用于人体呼出气检测的质谱仪,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日用品;而现行可用于甲酰胺测定的方法标准,如GB/T34436—2023,针对的是玩具材料等其他基质,纸尿裤并无专用的甲酰胺检测方法标准;将针对其他基质的方法用于纸尿裤检测,属于跨基质使用,须先行完成方法确认。通报所称“方法未经严格的方法确认”,正指向这一环节。其官网载明“从事医疗器械行业十余年”,据此可以认为其知道此类检测应当经过哪些环节。若明知跨基质方法不应直接使用、明知可能产生错误结果,仍然使用并得出不当结论,则存在认定为捏造的空间。

 

《经济参考报》的情形不同。记者在正文中未作评论,但标题与导语对检出物作了定性:标题写“专业检测机构检出有毒物质”,未加转述标记;导语称结果在多个品牌的纸尿裤中“检出毒性物质”,并指明该物质为甲酰胺,均以报社名义作出,与“仅转述他人结论”并不完全相同。因其自身未操作仪器,难以直接评价为捏造,但若在委托过程中要求检测方按其意图检测,或者提供检材时弄虚作假,则可以成为捏造的正犯,再辅以媒体发布,涉罪风险显著上升。沈某与《经济参考报》相似,同属未自行检测而转委托他人,其特殊之处在于通报认定了删除原始数据的行为,此种行为难以用能力不足解释。

 

其余检测主体虽实施了检测,但未对外发布,不符合捏造并散布的双重要求。是否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因公布信息有限,本文不予展开。

 

(二)寻衅滋事罪

 

与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同,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公共秩序。2013 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款所称“虚假信息”,依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系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与针对特定自然人捏造的虚假事实不同。至于何为虚假,法条与解释均未给出定义;实务中通常指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该不符须落在能够以客观证据证实或证伪的具体事实陈述之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一般理解是所散布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者被媒体报道,混淆视听,严重扰乱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本案在这一罪名上的障碍,不在结果,而在前提。

 

就危害结果而言,可举者包括:6月18日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好奇公告称官方平台累计面临近100万次用户问询;Babycare称三个月内回应超711万次咨询;两家品牌当日下架涉事系列。此后四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国家疾控局对全部168家企业全覆盖抽检,210份血液样本封存送京复检。网络上出现大量质疑品牌方、特殊群体担忧恐慌的帖文。上述事实表明,该事件已成为社会热点,其后果足以说明公共秩序受到影响。就虚假信息问题,联合调查组的结论是“无法得出检出甲酰胺的结论”。这句话所否定的,是检测能否支撑结论,并未认定当初的表述系编造,就可复检的同批样品而言,原检出结论确实不能成立,但结论不能成立与内容系编造,是两个问题。本罪以“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为前提,这一前提根据目前公开报道尚未确立。

 

若前提成立,各主体的处境并不相同。王某鉴自检自发,处于信息链起点,其表述明确指向好奇、碧芭宝贝、Babycare等具体品牌,首先落入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评价范围,若要适用本条,须另行论证其内容指向婴幼儿用品安全这一公共事件,其行为与后续恐慌之间距离最短,归责障碍最小。《经济参考报》的行为是发布而非编造,若仅为他人结论的转述者,对恐慌的因果贡献弱于自检自发者,其发布对公众认知的推动力不容低估,但是否属于舆论监督范畴仍有争议。沈某的发布在6月20日之后,此时恐慌已经形成,其作用是在既有混乱之上叠加,贡献如何计算须单独论证。于某衍与各检测机构未实施公开传播,一般不在本条讨论之内;若检测方有意形成虚假信息并串通或利用媒体发布,则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并起主要作用。

 

三、企业控告的路径

 

Babycare报案后,至联合调查组通报发布,公开信息中未见刑事立案,这一结果并不意外。企业若进行控告,会遭遇一组彼此牵连的困难,其中多数不在法条的解释,而在证据的取得。

 

(一)罪名选择以证据为基础

 

两罪在检测行为的性质判断上并无分歧。是否存在恶意检测、是否假借检测以获取虚假结果,依同一标准评价,无须为两个罪名各论证一遍。区别在证明对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须证明内容指向特定经营者并造成重大损失,寻衅滋事罪须证明内容指向不特定人、单位或公共事件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归责结构亦不相同:前者要求捏造与散布由同一主体兼具,后者允许明知虚假而散布者单独入罪。这一差别直接影响控告对象的选择,自检自发者两罪均无障碍,仅为他人结论使用者,在前者只能按共犯处理,在后者可直接落入明知而散布的类型。两罪的差别影响罪名的选择,而罪名的选择依赖于对证据与事实的梳理。

 

(二)技术性事实的取证重难点

 

捏造与得出错误结论的分界,在于是否篡改了他人据以判断的基础。篡改数据、选择性呈现,使外部无法复核,属制造虚假。方法失当、解读错误,过程与数据都在明面上,他人可复核并得出不同结论,属得出虚假。前者可以评价为故意,后者通常指向过失,但不排除明知方法不可靠仍予发布的情形。

 

这一区分在规范上清楚,在证明上却极为困难,因为所需证据几乎全部掌握在检测方手中。原始谱图、审计追踪记录、数据修改日志、样本留存记录,保管者都是检测方,且部分检测主体的数据已被删除。企业能取得的多是公开展示的截图与视频,恰是被选择之后呈现的部分。《刑事审判参考》第1614号案(李某、王某霞、胡某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认定捏造的根据,是文章内容与客观事实的比对,因为该案行为人根本没有检测过程,所谓事实纯属虚构。本案情形相反,行为人确有检测,只是方法不可靠。前者是内容比对,后者是过程审查,难度不在一个层级。

 

明知的证明同样困难。行为人未标注检测资质、未作方法确认、未进行空白样对比即给出确定结论,可否据此推定明知,存在争议。通报认定的、较有可能指向明知的事实只有一类,即部分主体删除原始数据。这一行为无法用能力不足解释,因为不懂方法的人不会去删数据,但对王某鉴,通报只认定了方法未经严格确认与未作偏差评估两项,未认定其取舍数据点或者删除数据,企业若以其为控告对象,明知这一环只能依靠间接事实,例如其专业背景、其自认自测数据不能作为定性依据的表述,这些事实最多推到应当知道,明知仍有距离。

 

(三)损失计算与秩序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条于2022年修订时删去了原“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独立情形,故传播范围之广本身不构成立案事由,企业仍须落到可审计的损失上。

 

就本案而言,下架、退货、赔付的数额至今未见公开,涉事品牌亦未见停业、停产或者破产,第一项与第二项均不具备,可考虑的只有第三项,而该项须提出可供审查的具体情节,不能以舆情热度替代,虽属兜底条款,重大损失仍以经济损失为基础。依第1614号案,直接经济损失限于有证据证明的、有形的、可直接计算的利益损失,为毛利损失与费用损失之和,须经专项审计,不能以销售下滑的估算数替代。商誉损失可计入其他重大损失,但须评估机构测算,并受行为人预见范围的限制。本案波及三个品牌及若干代工企业,若将行业波动一并计入,数额会超出合理范围。因果关系上,该案要求损害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政策变动、市场环境等引起的波动均须排除。本案多因一果,舆情、消费信心、品牌策略、电商周期都可能影响销售,企业须逐一剥离。数额至今未见公开,控告前应先行审计。

 

若以寻衅滋事罪控告,重心则移到公共秩序是否遭到破坏,须证明传播规模,即浏览量、转发量、评论数等具体数据。这些数据掌握在平台后台,部分账号内容已被清空,涉事视频下架后,播放数据已无从取得,如何收集尚须进一步探究,并依赖平台的协助。损失数额于此并非无意义:它虽不是本罪的结果要件,却属情节证据,下架的品牌数量、退货规模、监管介入的层级,都是衡量秩序受影响程度的重要依据,可与传播规模、现实反应等要素综合评价,用以说明行为的危害程度。

 

四、结语

 

这场风波以一份否认检出的通报收场,但争议并未随之结束。通报能够证明的,是抽检与复检的样品中未检出甲酰胺,它未能证明的,是当初那些检测究竟出于方法不当,还是别有所图,前者关乎技术,后者关乎故意,均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对被害企业而言,这是困难所在,证据收集的方向也须据此确定。检测者必先经得住审查,方法可复核、数据可追溯、利益关系可披露,这是取信于人的底线,也是免于刑事风险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