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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坤:魔鬼藏在细节之处——详细阅卷方能给予致命一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8-20

魏永坤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这是一起备受法律界关注的刑事案件,因为有强大的辩护律师阵容,有人称之为“刑辩天团”,本次案件也被称为“某某会战”,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控辩双方对抗的火药味。本律师介入时,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前会议,随时可能会开庭,相对时间比较紧。

 

因为有本所律师的前期参与,所以阅卷工作相对容易,卷宗材料直接分享,省去了许多时间。

 

因为辩护律师普遍质疑本案系“远洋捕捞”,所以在第一次的庭前会议上几乎全部申请审理法院回避本案,理由也很多。比如:本案是全国性案件、本案是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本案属于新型案件、本案涉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等等,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应该说,上述理由是合理的,但总觉得不是必须回避的情形。

 

本人通过阅卷,在某卷宗中突然发现了一个被害人的名字,在其自述材料中职业栏里写的是“某某中院审判员(退休)”,而这一材料在前期没有任何辩护人提到。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与审理法院的法官系(前)同事关系,这不是有利害关系吗?基于此,申请该中院整体回避的理由无疑更加充分。

 

在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并补充了相当证据后,案件到了第二次庭前会议阶段。由于前期辩护人第一次已经就管辖、回避提出了相关意见,这次的主要议题是排非等程序。但对管辖和回避问题,本律师必须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

 

到了我发言时,因为同时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某一被告人提到一侦查人员的爱人系公司客户,属于案件的被害人,所以我申请该侦查人员的全部行为应无效。这时,我话锋一转,顺便提到“本案存在一名特殊的被害人,这个人的身份是现审理法院即某某中院的退休法官,在退休前还在刑事审判庭工作,与包括全部合议庭成员在内的中院全体法官都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之规定,本次审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不适合行使管辖权。,在合议庭还没反应过来之时,我把案件的材料位置直接指出来“在某卷宗第几页至第几页”。顿时,全庭哗然,听到的都是翻卷宗的声音,当然,还有众多投向本人的目光。接下来,审判长和我的对话也比较有趣,简单复核如下:

 

审判长:魏律师,你上次庭前会议怎么没有提出来?

 

本人:上次庭前会议我没有参加,我是在之后接受的委托。

 

审判长:你怎么知道她是中院的退休法官?

 

本人:请您看下卷宗材料,她的自述材料和询问笔录中都记录有职业信息,我在网上搜索到她作为审判员的一份裁判文书,可以提交给法庭。再说,她是不是中院的退休法官,相信本案的承办人(较年长一些)应该知道,或者你们问一下法院人事处,这个不难落实,都有身份证号的。

 

审判长:一会休庭时把你搜索到的裁判文书交一份如何?

 

本人:可以的,我已经把回避申请和相关文书邮寄给法庭,而且显示已经签收,可能您没注意到。

 

审判长:我这儿确实没有看到,庭后能否再交一份?

 

本人:可以的,我准备的有多份。

 

审判长明显没有预料到会有这样的情况,还是表示会认真核实,报领导决定。休庭时,审判长专门到我面前查看提到的裁判文书。本人注意到,承办法官向审判长耳语一会,应该是对该人身份知悉。

 

后续的情况是,本人把回避申请书及详细的理由、文书等材料发到辩护人群里,无偿提供给全体辩护人,只为案件能有好的结果。某中院在开庭之前,给辩护人送达了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虽然回避申请没有被支持,但给出的理由实在牵强,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在后期的庭审中,众多辩护人你方唱罢我登场,轮流就此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庭审也施加了很大压力,法院也不得不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回应。有自媒体对此案件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报道,回避问题被作为一个重点进行解读。

 

刑辩律师经常说魔鬼藏在细节之处,但如果没有一双关于发现的眼睛,哪怕细节就在眼前,也完全可能被忽视。对此,唯有详细阅卷方能给予致命一击。而这,无疑是对每一个刑辩律师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