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6-17

于天淼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乔雪松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副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副主任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以上访、举报为由被指控敲诈勒索的案件争议极大。此类案件往往夹杂民间纠纷、基层人际矛盾、信访维权权利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认定,证据链条错综复杂,一审有罪判决率居高不下。今天我们结合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害人甲、被害人乙两起核心案件,梳理全案脉络,拆解同类敲诈勒索案件的系统化辩护思路,并总结该案从一审五年实刑到二审终判无罪的实战经验,为刑事同行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审理时间线
本案核心聚焦赵某某被指控的两起敲诈勒索事实,涉案金额合计30000元,也是全案定罪的核心支撑,案件历经立案、起诉、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完整司法流程,最终实现无罪判决。
(一)两起涉案敲诈勒索事实详情
1. 向被害人甲索要5000元(2022年11月起)
被害人甲在当地村镇采购树木并办理采伐证期间,赵某某以持续上访施压为由,阻挠被害人甲办理采伐证,逼迫被害人甲通过王某1、王某2向其支付5000元。钱款交付后,赵某某停止上访,被害人甲顺利办结采伐证。
2. 向被害人乙索要25000元(2023年2月)
被害人乙在当地收购树木期间,赵某某以前往政府上访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乙经由刘某某(被害人乙之妻)转账给被害人甲,再由王某2转交赵某某25000元,赵某某收款后不再上访。
两笔款项共计 30000 元,全部经由村副书记王某2流转,无当事人直接收款、与被害人直接沟通的记录,这也是本案证据体系的核心突破口。
(二)关键审理节点
1. 2024年1月10日:案件正式立案,最初包含多起涉案事实;
2. 2024年4月、11月:案件两次调整起诉事实,最终锁定上述两起敲诈勒索+一起强迫交易事实;
3. 2025年2月10日:一审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4. 2025年2月28日:辩护团队正式接受委托介入案件;
5. 2025年5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6. 2025年12月18日:重审一审期间,检察院追加起诉新敲诈勒索事实,法院审理后未认定原敲诈勒索事实,改为认定新追加的敲诈勒索事实,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7. 2026年4月10日:重审二审当庭宣判无罪,赵某某当庭释放。
历经一年多的持续辩护,辩护团队逐步拆解控方证据、厘清法律边界、指出程序瑕疵,最终推翻敲诈勒索定罪,实现无罪结果。
二、赵某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观点演变与突破
(一)原一审阶段被告人辩解及代理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辩解意见:
· 针对被害人甲相关事宜:知晓被害人甲、黄某买卖树木一事,仅询问林木采伐相关情况,并未举报、上访告状;王某2向其转账 5000 元,本人没有点击接收,并未收取该笔钱款。
· 针对被害人乙相关事宜:没有收取被害人乙相关钱款,王某2转交的款项实际是偿还旧债。
· 本人外出是前往北京看病,并非针对林木采伐事宜上访。本人向相关部门反映的真实问题,是采伐机械设备损毁村内水泥路面,与被害人办理采伐证、收购树木无关。
2、辩护律师意见:
(1)客观方面:被告人未实施威胁、要挟行为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手段。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赵某某主动对韩宝石、霍殿财进行言语或行为威胁;被害人所称 “有人上访告状”,均是转述他人言论,并非赵某某直接向被害人传达胁迫意思。
(2)主观方面: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上访、举报为名向被害人索要财物。
(3)钱款收取事实存疑,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收款
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某实际收取了涉案 5000 元、25000 元两笔款项。
(4)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涉案证人王某2、王某3等人的询问笔录,形成时间早于王某3报案时间,该部分笔录取证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5)案件本质属于打击报复
本案并非正常刑事案件,恳请法院排除舆论、地方维稳等外界压力,依法独立公正裁判,防范冤假错案。
(二)本案难点与辩护空间初步解析
难点解析:
1、 关于敲诈行为方面:(1)本案多名证人被害人甲、刘某某、王某1、王某2、轩某某、王某2等均声称赵某某以举报为名索要钱款,众多人证,容易形成相互印证;(2)近一半人证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作出的证言更容易让法官形成内心确认。(3)赵某某在全案中有多次其他告状事迹,且此前有赌博、故意伤害等劣迹,易使审判人员形成 “以访牟利” 的负面预判,进而降低对其当庭辩解的采信度。
2、 关于赵某某是否收钱:多名证人指证当事人实际收取涉案钱款,加之村副书记提交通话录音佐证交款事实。赵某某虽辩解3万元系借还款,但无法提供证据,辩护律师也未就此展开,且收款恰好发生在案发那段时间,数额又相当,难以说服法官。
3、 原辩护律师提出的取证程序瑕疵属于办案中常见情形,不足以动摇案件事实认定;关于打击报复的主张亦无实质证据佐证,无法发挥辩护作用。
初步辩护空间解析:
首先,一审全程坚持无罪辩护,为后续二审、重审阶段延续无罪辩护思路奠定基础,原辩护意见已点出 “是否存在胁迫行为”“是否实际收款” 两大核心争议点。
其次,言词证据存在固有矛盾:多名证人关于当事人上访、举报的信息来源说法不一,且全案无书面举报材料、信访登记记录等客观凭证佐证信访行为;涉案钱款交接仅有当事人与村副书记二人在场,无第三方见证人、收款凭证,同时微信转账记录可证实当事人曾拒收 5000 元款项,通话录音内容虽提到钱和事,但前后表达并不完整明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再次,当事人具备稳定收入与正常生活来源,经济状况良好,不存在为小额财物铤而走险实施敲诈勒索的现实动机。
综合来看,本案具备无罪辩护空间,但整体辩护难度较大。
(二)辩护观点演变与突破
1、二审阶段辩护思路(推动案件发回重审)
(1)赵某某没有实施威胁、恐吓等勒索行为
当事人与两名被害人互不相识,自始至终未直接或间接向对方提出财物要求;当事人仅向林业部门口头咨询相关事宜,未提交书面举报材料,相关单位亦无任何信访、举报留存记录,涉案不利证言均源自村副书记的转述,属于传闻证据。同时,当事人单纯的咨询、反映问题行为,不会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结合时间线来看,第一名被害人的采伐手续在款项转账前已完成公示且无异议,第二名被害人交款时采伐许可仍在有效期内,因上访受阻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
(2)客观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收取涉案 30000 元款项
原辩护意见仅笼统主张当事人未收款,论证力度不足。本案从客观证据、行为逻辑、证人身份三方面强化论证:
一是电子证据存在明确指向,微信记录证实当事人拒收村副书记 5000 元转账,足以体现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并非为不问理由占有他人财物;涉案通话录音不仅内容无法明确指向涉案勒索款项,且文件修改时间晚于案件立案时间,存在被剪辑、篡改的嫌疑,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均存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钱款交接环节存在重大疑点,全部款项由被害人转给村副书记,再由其主张现金转交当事人,全程无取款记录、无见证人、无收条;加之当事人曾实名举报村副书记损毁村内道路,双方积怨较深,村副书记假借当事人名义收取钱款、事后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三是针对现金交付的孤证问题,依法申请法院调取村副书记的银行流水、取现记录,若无法证实其取现行为,则其 “现金转交” 的陈述便不具备客观支撑。
本轮辩护将核心着力点聚焦于款项交付事实,而非胁迫行为的认定。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核心要件,即便存在所谓胁迫行为,若查实行为人并未实际收取款项,亦不能成立本罪。在客观证据层面,我们首先对涉案通话录音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一方面指出录音文件存在被后期编辑的疑点,证据来源不合规;另一方面结合录音内容语义模糊、指向不明的问题,弱化其证明效力。同时,以当事人拒收微信转账的客观行为,佐证其并非主动谋求不法利益,进一步强化疑点。针对言词证据,涉案钱款交接仅有当事人与中间人二人在场,无第三方佐证,二人陈述必然一真一假。结合当事人拒收款项的行为逻辑,完全不能排除中间人私自截留钱款的合理怀疑。此外,两名被害人均将款项转入中间人账户,但卷宗内并无对应取现记录。即便中间人辩称使用自有资金交付,我方仍依法申请法庭调取其完整流水记录——若无取现凭证,便难以证实其转交的是涉案勒索款,而非双方之间的旧有往来款项,经查实,该名村支书始终未能提供对应的银行取现凭证。辩方从客观书证、视听资料到言词证据逐层拆解、递进论证,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向法庭披露其与中间人存在的固有矛盾,还原案件背后打击报复的背景,完整构建起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3)深挖报案逻辑与背景,论证诬告陷害嫌疑
首先,案件案发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2 月,直至 2024 年 1 月才正式报案,报案人并非两名被害人,而是居中流转钱款的村副书记,受案登记表刻意隐瞒该关键事实,反常的报案主体与时间足以引发合理怀疑。
其次,王某3(镇党委副书记、村副书记)在笔录中提及,当事人 2024 年 1 月前往北京信访,反映村内道路被机械设备损毁,而道路损毁的责任主体正是村副书记本人,双方存在直接利益冲突。
最后,本案多数不利证人均为村副书记的亲属、利益关联人员,证言来源高度统一,均系转述村副书记的说辞,证言独立性、客观性严重不足。结合当事人稳定的经济收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可进一步排除其 “以访索财” 的犯罪动机。此外,当事人陈述其在羁押期间遭受不当对待,亦可侧面印证案件存在打击报复的背景。
2、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观点演变(申请证人出庭,当庭击破虚假证言)
重审一审阶段的核心辩护策略的演变得益于关键被害人出庭接受询问,借助当庭发问、质证,暴露言词证据的矛盾与虚假性,这也是本案实现打破法官内心确信的关键环节。
(1)庭审发问与质证的核心逻辑、组织思路
本案庭审过程中系被告人本人申请出庭被害人,但被害人在庭审中陈述事实时,由被告人先行对质,在被害人陈述过程中辩护人精准嗅到作证的不妥之处,据此庭审中设计发问问题,直击控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具体复盘如下:
核心问题:核实钱款流转细节,拆解 “款项已交付当事人” 的指控。
发问围绕转账路径、交接时间、在场人员、知情范围展开,逐一核对细节:首先确认被害人转账对象、转账金额、转账事由;其次询问被害人是否亲眼见到村副书记将钱款转交当事人、交接的时间与方式;最后核实被害人是否知晓后续钱款去向。
庭审笔录节选1:
被害人:(概括:我把钱转给村副书记,村副书记一开始转账赵某某不收,后换成现金给的赵某某)
辩护人:你称款项经由村副书记转账后,由村副书记再转给对方,之后你们是如何联系、得知当事人不收的?
被害人:通过电话联系的。
辩护人:电话里说当事人不收、要求换成现金,那你知道村副书记是什么时间去换的现金吗?
被害人:他说当天就把事情解决完了。
通过当庭发问查明:第一名被害人称村副书记告知其5000元当日便以现金转交当事人,但村副书记在录音中却表述一周后才准备交付该笔钱款,时间线出现根本性矛盾,直接证明 5000 元并未实际交到当事人手中。
庭审笔录节选2:
辩护人:这笔25000元的款项,最后交给谁了?
被害人:是被害人乙给我的,我再转给了村副书记。
辩护人:那村副书记把钱交给谁了,你知道吗?
被害人:我不清楚。
公诉人:被害人乙为什么要通过你转给中间人两万五?
被害人:他和中间人不认识,让我帮忙转账,用来 “压事儿”。
针对 25000 元款项,被害人甲当庭承认,该笔钱款经多层转手后,其本人完全不清楚村副书记最终将款项交付给谁;被害人乙与村副书记素不相识,委托出庭被害人甲代为转账仅为 “平息事端”,全程未跟进钱款去向,那么出庭被害人甲尚且不知道去向,那么被害人乙又如何得知钱款是否交付当事人?
两笔款项的流转链条在村副书记处彻底断裂,无任何客观证据证实钱款最终流向当事人。
庭审重要突破:被害人当庭主动陈述作证缘由,打破 “被害人被胁迫报案” 的固有认知。
在被告人对质期间,被害人主动当庭陈述:本人最初并无报案、指证的想法,是侦查机关主动找其制作笔录;后续法院工作人员也曾联系其,提议撤回证言、协商退款,但直至庭审当日,所谓 “退款” 也并未兑现。
该部分内容虽与客观事实无关,但却可以看出被害人证言并非基于客观受害事实出具,被害人不存在因被敲诈勒索而主动维权的情况,可以进一步加深法官对敲诈勒索事实的怀疑。
结果:重审一审未予认定该事实。
(三)二审阶段辩护观点再演变与突破
因二审适用全面审理原则,案件仍存在事实被重新认定的风险。辩护人在原有辩护观点基础上,补充新的论据,进一步完善整体辩护体系:
第一,梳理全案举报线索,证实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行为。举报人最初举报的多项敲诈勒索事实,经司法机关核查均无证据支撑;其他关联人员的举报内容,也全部查证不实,足以证实其证言与举报内容可信度极低。
需要说明的是,原二审阶段及重审一审阶段未主动提及起诉意见书所载的其他事实,系为避免因当事人过往信访行为过多,使法官形成 “以访要挟、纠缠不休” 的先入为主印象;进入重审二审阶段,案件事实已趋于明朗,此时提出举报人诬告其他事项的背景,可进一步加深法庭对其品格与证言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同时,考虑到重审一审曾对原起诉意见书中的部分事实作出新的认定,为防范二审重新认定相关事实的风险,对全案事实进行全面辩护,也是稳妥必要的选择。
第二,结合当地行业惯例和一审庭外录音,提出全新合理怀疑。被害人甲在一审出庭作证后,在庭外找到赵某某家属,主动澄清款项实际用途,坦言该笔资金并非交付给本案当事人,而是给相应领导的。在当地砍树,惯例是要给签字领导共五份,每份不低于5000元,被害人甲给另外几人的钱都是单独给的。据此,结合案卷中的信息,可以推测被害人甲转给王某2的微信转账应是单独给王某2的那份,被害人乙是一次性25000直接给到王某2,王某2再给大家分,这样数额才更为合理。结合钱款数额、流转对象来看,被害人转给村副书记的款项,本质是按照行业惯例支付的费用,并非被当事人胁迫交付的勒索款;村副书记利用当事人信访一事作掩护,私自收取、分配相关费用,进而诬告当事人敲诈勒索。
第三,关联村副书记过往违规行为,强化诬告动机。辩护人再次从案卷中举证,村副书记在涉案时间段内,存在违规协助他人伪造审批材料、违规加盖公章等行为(如采伐证采伐人户籍地非本村村民竟然能办理采伐证,其收到5000元和25000元的时间正好在公示期后盖章前),其自身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因担心当事人持续信访举报影响自身利益,故而意图借助刑事手段打压当事人。
综上,本案在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及重审二审的全流程中,辩护团队并非一成不变地固守单一观点,而是根据案件事实的不断澄清、新证据的逐步浮现,以及庭审中的攻防变化,分阶段、递进式地调整和强化辩护策略:在二审阶段主攻程序违法与证据缺陷,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一审阶段,通过关键证人出庭、交叉质证,当庭击破控方言词证据链,为后续辩护奠定事实基础;在重审二审阶段,则整合全案证据,系统论证合理怀疑,完成从 “证据不足” 到 “全案无罪” 的完整闭环。正是这种动态调整、层层递进的辩护思路,让原本看似证据充分的指控,最终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被彻底推翻,当事人得以在重审二审当庭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三、本案无罪辩护成功经验总结
本案当事人一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案件历经发回重审、多轮庭审,最终在重审二审阶段改判无罪,是涉信访举报类敲诈勒索案件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一份公正的裁判结果,离不开多方司法主体的共同努力。在此特别致谢审理本案的法官秉持司法公正、依法裁判,也感谢出庭检察官坚守客观立场、实事求是。重审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明确提出,本案敲诈勒索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意见为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提供了重要支撑。结合全案流程,现将办案实战经验总结如下。
(一)全面阅卷深挖细节,精准锁定辩护突破口,厘清罪名法律边界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并未局限于控方指控罪名,逐字研读一审判决书及全部卷宗材料,第一时间发现四大核心证据漏洞:涉案转账被拒收、全部款项经中间人流转、现金交付无任何凭证、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为全流程辩护筑牢基础。
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强化罪名边界辨析能力,摒弃 “信访、举报等同于敲诈勒索” 的片面思维。需熟练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公民合法信访维权、民间债务清偿、行业人情往来的法律界限,紧扣 “存在威胁要挟行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与财物交付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三大构成要件开展辩护,从根源上阻断不当入罪逻辑。
(二)善用庭审规则,申请证人出庭质证,锤炼交叉讯问与证据质证能力
本案中控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罪,对此辩护团队主动申请被害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通过专业的交叉讯问,当庭揭露被害人庭审陈述与庭前笔录的矛盾之处,证实核心中间人存在虚假陈述,从根源上瓦解控方证据链,这也是本案实现案情反转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多数辩护人因顾虑庭审风险,不愿申请被害人、利害关系证人出庭。但虚假证言必然存在漏洞,加之本案被害人并非案件举报人,本身存在客观处境与心理顾虑,出庭后更容易还原事实原貌。针对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一方面要提升精细化质证能力,针对转账流水、通话录音、传闻证据、孤证等常见证据类型总结质证思路,尤其在钱款经多人转手的案件中,梳理完整资金链路、精准定位证据断裂点,并活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要打磨庭审交叉讯问技巧,庭前梳理证言矛盾、证人利害关系、报案异常动机,设计层层递进的问题,引导证人当庭暴露证言瑕疵。
(三)恪守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点利益归于当事人,系统性强化合理怀疑
针对钱款去向、款项交付过程、信访行为目的等存疑事实,辩护团队始终秉持审慎原则,不片面定性,持续梳理案件疑点:重点论证中间人存在截留款项、假借他人名义索财、恶意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我国刑事诉讼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只要案件中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要求辩护人围绕全案事实构建完整的怀疑链条,紧扣证据规则开展辩护,守住刑事司法的底线。
(四)树立全流程辩护思维,结合审理阶段动态调整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贯穿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终审全流程,不同审理阶段的诉讼目标、辩护侧重点各不相同,必须动态优化策略、做到有的放矢。
1. 二审(发回重审阶段):以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为核心主攻方向,指出一审证据瑕疵与庭审程序错误,推动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 重审一审阶段:补充新证据、申请关键人员出庭质证,同时依法提出当事人立功等从轻情节,争取降低刑罚;
3. 重审二审阶段:整合全案证据,结合当地行业惯例、当事人与中间人的人际矛盾,完整论证当事人 “无胁迫行为、无收款事实、无非法占有目的”,全力争取无罪判决。
办案过程中需全程跟进案件进展,根据庭审变化、证据更新持续优化辩护意见。
(五)依法主动履职,穷尽取证途径,夯实辩方证据体系
辩护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实地走访核实案情、对接家属收集线索,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调取信访记录、银行流水、取款凭证、录音原始载体等关键材料。对于控方未依法收集、调取的有利证据,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取证申请,穷尽一切合法取证途径,最大限度完善辩方证据体系,弥补证据短板。
(六)理性应对激进辩护思路,把控庭审表达尺度
本案庭审中,我方提交录音证据并提出涉案款项疑似为相关人员违规收费,该辩护思路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当庭直指他人违规,易引发司法人员负面心证,还可能因证据瑕疵、表述不当触碰执业纪律红线;另一方面,也存在庭审焦点偏移、案件审理周期延长等问题。
但该举措并非盲目冒险,而是立足案件事实、穷尽辩护途径的尽职表现。该观点核心目的并非检举他人,而是为了厘清款项交付的真实动因,切断敲诈勒索罪 “受胁迫交钱” 的定罪逻辑,从根本上强化全案合理怀疑,服务于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护目标。
实务中需做好风险管控:第一,坚持以证据为根基,仅依托在案线索提出合理怀疑,不凭空捏造事实;第二,规范庭审表达,多用推测性表述,不作定性指责、人身攻击;第三,紧扣审理主线,所有观点围绕罪名定性展开,不脱离案件范围发散论述。
由此可见,尽职辩护不代表一味保守,也不等于激进冒进。在有初步证据支撑、严守法律与执业底线的前提下,合理拓展辩护视角、还原案件完整背景,能够有效突破传统质证的局限,成为涉访类敲诈勒索案件实现无罪辩护的重要抓手。
四、结语
赵某某敲诈勒索案的无罪结果,再次印证:对于涉信访、举报类敲诈勒索案件,辩护的核心不是单纯对抗罪名,而是厘清权利与犯罪的边界、拆解漏洞百出的证据链、坚守程序正义底线。
公民的信访、维权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随意刑事化认定;刑事定罪必须坚守“证据确实、充分”的底线,任何孤证、传闻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入罪依据。对于刑事律师而言,此类案件既是挑战,也是践行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契机。吃透法律要件、精研卷宗证据、灵活运用庭审规则,方能在复杂的案件中守住公平,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