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4-29

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朋友圈里看到王飞律师遭遇二审开庭难,对此我深有同感。二审开庭难,归根结底是法律规定模糊所致,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加以修改,以确保上诉人之诉讼权利,彰显司法公正。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上述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比较明确,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但是第一项争议极大,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场景是,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很多关于事实和证据的异议,但二审法院就是不肯开庭。不仅如此,他们还经常欺骗律师:你光提异议不行,还要把辩护词交过来,我们认真商量一下,以便确定是否开庭。律师一旦提交辩护词,案件再无任何开庭的希望和可能。
对于第二款,也经常在司法实践中被恶意解读。比如,辩护人认为,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承办法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那好,我暂时不交辩护词,你总不能直接维持原判吧。没想到,过几天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他们的理由是,辩护人已经交过“开庭申请”,或者给我打过电话,对我们而言,就相当于“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了”。所以,我们维持原判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我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件,在《开庭申请》中,特意用大字说,这不是辩护意见,只是开庭申请,但二审法院依然在没有收到辩护词的情况下酒维持了原判。
第一款第四项就不用说了,几乎没有哪个辩护人以此为理由要求开庭获得成功。
有时候,第一款第二项也会有争议,比如,这里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有时候,法官认为不包括,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惜没有任何作用。
以上种种,都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所致。以至于为了解决二审开庭难的问题,两高两部曾经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是,这个通知又带来了另外的负面影响,就是法院为了遵照规定、提高二审开庭率,不再区分案件类型,一律开庭审理。但其中有些案件完全没必要开庭,比如全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也是做从轻辩护,被告人上诉的目的,仅仅是求轻,这样的案件就没必要开庭审理,但法官为了达到二审开庭率,对这样的案件也不得不开庭审理。随之而来的恶果是,大量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和挤占,使得事实、证据争议巨大的案件,不能获得充足的时间审理,庭审变成走过场,二审程序以另一种形式被虚化、弱化。
如今,《通知》已被束之高阁,二审开庭难再现江湖。
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困难。只需要立法者下定决心,在修法时增加一些刚性条款即可。比如,对于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的规定,法律如果做以下修订,应该不会有什么歧义:对于上诉人做无罪辩解、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注意,这里最好用“一律”,而不是“应当”。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官认为,“应当”不是“必须”的意思。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法律做上述硬性修订,也不会增加二审案件开庭数量,因为90%以上的案件,已经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一审阶段过滤掉了。需要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只有极少数上诉人不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而对这些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正是二审程序的应有之意,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