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王颖、孙艳秋:申诉律师阅卷权保障的现实困境与法律保障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4-27

 

王颖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尚权刑辩学院秘书处副秘书长

 

 

孙艳秋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尚权刑辩学院秘书长

尚权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律师代理申诉是推进申诉法治化、专业化的关键举措,而阅卷权是律师全面掌握案情、精准发现原审错误、提出有效申诉意见的核心前提,是当事人辩护权与救济权的延伸,然而刑事申诉案件中,律师阅卷权的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

 

一、申诉律师阅卷权保障的现实困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5〕314号)中,明确构建现场、异地、线上“三位一体”阅卷机制,特别规定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调阅原卷的,应当允许律师阅卷,为申诉阅卷权保障提供了新依据。但实践中,“立案后才可阅卷”的机械适用、侦查卷不提供、电子卷宗不完整、审批层层加码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形成“无阅卷则无有效申诉、无申诉则无立案”的逻辑悖论,严重制约申诉程序功能发挥。

 

(一)时间壁垒:立案前置成为普遍障碍

 

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常见的做法是,以不满足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经审查决定立案后”之规定为由,认为申诉律师必须在取得法院、检察院的申诉立案通知书后才享有阅卷权利,才会允许律师阅卷。立案前阅卷权缺失导致律师“盲人摸象”,申诉质量大打折扣。此外,立案前阅卷权的缺失容易形成“需要阅卷才能提出有效申诉→无立案则不能阅卷→无有效申诉则难以立案”的闭环困境,大量冤错案件因律师无法阅卷而错失纠错机会。

 

(二)范围壁垒:案卷材料被不当限缩

 

由于2013年最高法就已明确规定已经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查阅诉讼正卷有关内容,实践中,部分法院常常以“侦查卷涉密”“属于内部材料”为由,仅提供审判正卷,拒绝提供侦查卷、检察卷,而关键证据、程序违法线索多存在于侦查卷中,导致律师无法全面审查案件。更有甚者,将审查报告、内部请示、证据复核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等纳入“不可查阅范围”,从而限制律师审查深度。

 

(三)方式壁垒:电子化保障不足

 

法院和检察院在申诉阶段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力度不足,导致律师在申请阅卷时常遇到阻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电子卷宗缺页、模糊、不完整,未同步生成全部材料,线上阅卷系统故障频发、审批繁琐,多地法院、检察院甚至拒绝电子拷贝、拒绝异地阅卷、限制拍照扫描等,从而大大增加了律师的工作成本。

 

(四)程序壁垒:审批加码、流程繁琐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对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认知存在偏差,片面认为该阶段阅卷权重要性低于一审、二审,甚至错误否定律师在申诉程序中的阅卷权利,致使律师阅卷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笔者在代理相关申诉案件申请阅卷时,即有法院以申诉“立案前”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身份、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律师阅卷,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关法律法规检索文件后,法院仍然以要求“原审法官签字”“领导审批”“办案部门同意”等无法律依据的条件,给律师设置人为障碍。

 

二、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对申诉律师阅卷权的保障

 

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层级的申诉代理律师权利保障规范体系,笔者现根据效力层级的高低、文件出台时间逐一进行梳理。

 

(一)法律层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覆盖全诉讼阶段”。

 

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规定,尽管条文的表达较为原则化,在实践中可能被各方作不同解读,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均已明确确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阅卷权核心保障原则,申诉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救济环节与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当适用该核心权利保障规则。

 

(二)司法解释与专项规定等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3)第16条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第17条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可以看出,2013年最高法就明确规定已经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查阅诉讼正卷有关内容。其中,《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第8条对“诉讼文书正卷材料”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3)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9)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2)司法鉴定材料……(14)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23)民事、行政执行材料……(25)其他诉讼文书材料。”由此可见,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依法属于正卷内容。在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时,理应有权对这些材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实践中,侦查机关移送至法院的案卷通常已将上述材料归入正卷,因此,依据现行立卷规范,这些材料应当纳入律师可依法查阅的范围之内。

 

第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第14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文件对于“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律师阅卷权的实现方式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对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至“决定立案”期间是否享有阅卷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2017)第6条规定:“扩大律师服务工作范围。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第9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64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该第9条对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作出明确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律师在申诉案件立案前进行阅卷。该条规定实际也是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第14条规定内容的补充。此外,从各地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许多法院已依托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起值班律师机制,由驻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申诉代理服务。针对值班律师或驻点律师所代理的申诉案件,部分法院突破了“经审查决定立案后”的限制,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例如,上海法院专门设立了律师专用阅卷室,允许代理申诉案件的律师免费复印或刻录案卷材料;山东法院则推行“四个优先”制度,支持值班律师申请查阅相关申诉案卷。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工作过程中,也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代理律师在案件受理阶段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提出阅卷申请,检察机关积极提供帮助,或协调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确保律师顺利查阅案卷材料。

 

第四,最高检、司法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2025)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不起诉、二审上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申诉等案件,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适用本规定”;第7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最高检、司法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工作规定》对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为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其中尤为关键的一项就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要充分发挥刑事申诉的纠错功能,就必须切实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尽管当前对于申诉律师阅卷权的立法与司法规范,大多停留在原则性指导层面,对于制度构建中的具体问题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法律条文始终是与时俱进的,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中未明确“委托后,立案前”律师阅卷权如何保障,到《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2017)中并未明确禁止律师在申诉案件立案前进行阅卷,再到《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2025)中明确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允许律师阅卷,突破了“经审查决定立案后”的限定条件,充分保障了律师阅卷权。不难看出,我国法治建设正持续向前推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亦不断完善,长期以来申诉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有望逐步得以破解。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修改,期盼此次修法能够系统回应实践中的制度瓶颈,着力破解长期存在的申诉律师“阅卷难”问题,真正推动刑事辩护生态的深度变革,建立一个权利有保障、程序更公正、辩护更有效的法治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