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项宇:旧货翻改型知产刑事案的裁判逻辑与待决问题 —— 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657号案例为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4-21

项宇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副主任

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1657号案例形成了“相同商品+相同商标+商标权用尽例外”的事实认定逻辑思路,并形成了关于旧货翻改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翻改旧货+更换核心部件+使用原商标”的刑事入罪规则,该案例呈现的认定逻辑和思路具有较多值得思考之处。

 

旧物翻改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文通过对该参考案例的分析,探索实践中旧物翻改型案件的审理思路,并对商标权用尽原则进行进一步分析,为后续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总结分析进行铺垫。

 

一、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逻辑进路

 

2025年10月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657号: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旧货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的考量因素,形成了“相同商品+相同商标+商标权用尽例外”的逻辑认定框架。

 

刑事审判参考丨旧货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的考量因素

 

经笔者检索,《刑事审判参考》第1657号虽然隐去了案件的众多信息,但仍能检索到该案的原判决文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9)粤0605刑初3161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0)粤06刑终494号。该案亦被收录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2022年知识产权刑事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19)粤0605刑初3161号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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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信桂、余志强、颜国主(自报名)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粤0605刑初3161号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日期:2020年03月30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刑初316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国主,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32************03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涟源市*******金盆组,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婉君,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楠茜,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锋,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01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震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强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51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信桂,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32************20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涟源市******老屋组,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楚欣、曾海英,分别系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刚,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03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婉媚,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志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01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桂英,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颖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国主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成立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租赁上述桂*********房,利用上述租赁的两个厂房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视的制假工场,先后雇请被告人吴信桂、魏锋、邹强强、李刚、余志强等人作为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经检测屏幕破损的,更换屏幕、重新包装,并在闲鱼APP上销售牟利。

被告人颜国主负责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购进各种型号、尺寸的电视机屏幕、印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标识“mi”的纸皮箱等材料。被告人魏锋、李刚、吴信桂负责对回收电视及已更换屏幕的电视进行检测,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负责更换回收电视的屏幕,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并负责在闲鱼APP上销售。

2019年4月23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当场抓获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现场起获已组装的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

经核查,以实际销售价格最低每台6**元计算,上述起获的795台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合计52947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吴信桂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颜国主辩称:1.涉案的795小米电视机由其从京东低价购入,来源合法,更换的屏幕从正规途径购入,与原装一致,且数量不到百分之十;2.小米公司不生产电视屏幕,且只要电视机三码合一就是正品小米电视机;3.更换了屏幕的电视机均由其他人卖出去,售价最低为400多元。

被告人魏锋辩称:1.涉案的小米电视机来源合法,其中50台是小米公司维修过的,720台是买回来后没做任何处理的,只有十多台是换过屏幕的;2.在闲鱼APP上销售的是没有换过屏幕、没有维修过的电视机,型号不同则价格也不同;3.其公司不是小米的维修厂家。

被告人邹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补充不清楚颜国主有无销售过更换了屏幕的电视机,另起获的795台电视机有些是刚买回来的,不清楚是否均需要更换屏幕或更换包装。

被告人吴信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补充其有在闲鱼APP上销售更换过屏幕的小米电视机,销售价格在750-2000元之间,销售收入给颜国主,起获的电视机中大概有百分之八十是不需要更换屏幕的。

被告人余志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另补充其更换过十几台电视机屏幕。

被告人颜国主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起获的795台小米电视机来源合法,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颜国主等人已取得该电视机的处分权,其对小米电视机进行更换屏幕及更换屏幕后再行出售的行为均不违法;2.小米公司非液晶主板的生产商、也非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涉案的电视机的屏幕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屏幕;3.本案应查清起获的795台电视机中哪些是进行了换屏,哪些是重新包装的;4.若认定颜国主等人未经授权购入印有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纸皮箱等材料构成指控罪名,则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不应以小米电视机的价值进行认定;5.颜国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锋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的795台小米电视机从京东购入,来源合法,且仅有小部分是更换过屏幕的,若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属实,则构成本罪的是京东公司;2.魏锋等人作为消费者(或进货方)从京东商城购入小米电视机,小米公司对于电视机上的小米商标的专有权利已经用尽,魏锋等人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液晶面板后再出售的行为,并未侵犯小米公司的商标专有权;3.涉案的电视机液晶面板并非小米公司自主生产的,其无权鉴定起获的795台电视机上的屏幕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综上,请求判决魏锋无罪。

被告人邹强强、吴信桂的辩护人均以邹强强、吴信桂如实供述罪行、是从犯等为由,请求对邹强强、吴信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因小米公司非涉案电视机的液晶面板、纸箱的生产商,故涉案的电视机是否更换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零部件应由有资质的、中立的第三方而非小米公司进行鉴定;2.起获的795台电视机并未重新黏贴任何“”商标标识,而现场起获的标有“”商标标识的纸箱只有400多个,故不应以电视机的价值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3.根据李刚的供述,需要换屏的电视机不到十分之一,故起获的795台电视机不可能全部同时都更换过液晶屏及包装、外部配件,对于只换过配件或完全没有问题的电视机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内;4.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更换的液晶面板就是假冒伪劣产品,且即使翻新维修过也只是旧产品而已,与传统的“假货”应予区别;5.若认定李刚的行为构成犯罪,因其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志强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起获的795台电视机来源合法,再次销售的行为并不侵犯商标权;2.余志强等人翻新、维修电视机的行为,不会对电视机的商标产生任何的改动、加工,且极少部分更换电视机屏幕的行为并未侵犯小米公司的“”商标;3.余志强主观上并无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故意;综上,余志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国主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成立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后于同年12月租赁上述桂*********房。颜国主利用上述租赁的两个厂房作为工场,先后雇请被告人吴信桂、魏锋、邹强强、李刚、余志强等人作为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经检测屏幕破损的,更换屏幕、重新包装,并在闲鱼APP上销售牟利。其中,吴信桂于同年4月进入工场,魏锋于同年七八月进入工场,邹强强于同年九十月进入工场,李刚、余志强均于2019年2月进入工场。

被告人颜国主负责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购进各种型号、尺寸的电视机屏幕、印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被告人魏锋、李刚、吴信桂负责对回收电视及已更换屏幕的电视进行检测;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负责更换回收电视机的屏幕;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还负责在闲鱼APP上销售,魏锋还负责日常监督及打码工作,吴信桂还负责记录进出货情况。

2019年4月23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现场起获已组装的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M1纸箱460个、M1封箱胶570卷(990个/卷)、M1标签3000个、M1说明书3100个、M1遥控器150个、M1外包装袋90个、M1合格标签3920个、M1能源标签360个及作案工具手把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经核查,以实际销售价格最低每台6**元计算,上述起获的795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共价值529470元。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1387396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等,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厂房起获的电视机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8年12月开始,我到南海区********楼一间电视维修仓库上班,负责检测工作。工厂主要是从京东买一些电视屏幕有问题的小米、索尼、松下电视机回来,换屏幕后再卖出去。工厂的老板是颜国主,颜国主不在的时候,魏锋负责管理。买回来的电视机外包装上会有白色的标签写着“二手、小米、几成新”和电视的型号。拉回来的电视机先到三楼检测,没问题的就重新包装,如果屏碎了的就拿到五楼仓库换屏,后再搬到三楼重新检测再包装,有些屏幕没碎只是有些花点之类的,老板就会打电话给小米售后送去保修。我们一共有11个工人,分换屏、检测、包装,其中余某、邹强强和另一名男子负责换屏,三楼有五人负责检测,两人负责包装,张某负责煮饭,进货和销售由老板自己负责。有些包装盒烂了的就用我们自己买的包装盒重新包装,并将原来旧纸箱上的条形码撕下来贴在新纸箱上面,撕不下来的就重新打一个一样的条形码。魏锋负责打条形码。封箱胶上同样印有小米标注,哪里来的不知道。负责销售的有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听说都是通过网上以二手电视机卖出去的。

经辨认,证人王某指认了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和余某在五楼负责换屏幕,被告人魏锋、李刚、吴信桂和李某在三楼负责插电检查,肖某和陈某在三楼负责打包装。

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9年3月开始到南海区********楼工作,负责包装。厂里共有十人左右,分包装、检测、换电视屏幕三个工种,其中五楼仓库有三个人负责换电视屏幕,三楼仓库是包装和检测,检测的包括我、李刚、魏锋、吴信桂、“老表”,包装的是肖某、“老乡”。平时是魏锋管理我们的日常工作,教我们怎么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老板从京东买一些二手的小米电视机,检测后进行分类,碎屏的让五楼的工人换屏,其他问题的就在纸箱上写明故障类型,然后由其他工人处理。我一天平均能检测15台电视机。老板有将电视机卖出去,其他人不清楚。我们有一个微信群,群名“电视机”,群主是老板,老板曾在群里说过有些电视机是当新的卖的,具体情况就不清楚了。老板的微信号是“yanjun571869”,昵称“游子”,魏锋的微信号是“shang_co”,昵称“A北高加索”。

经辨认,证人李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吴信桂、李刚、魏锋和王某负责检测,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和余某负责换屏,肖某和陈某负责打包装。

3.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八九月开始到南海区********楼、五楼的电视维修仓库工作,负责在五楼换电视屏幕。工厂有十名工人,分换屏、检测、包装三个工种,我和邹强强、余志强在五楼负责换屏,三楼的负责检测和包装。工厂的老板姓“颜”。我们只负责给碎屏的电视机更换液晶屏幕,其他故障的不知道老板他们怎么处理的。我们主要做小米、三星两个牌子,其中换屏的主要是小米。有些包装箱有破损的就要换纸箱和重新打码包装。封箱胶上有小米标签,哪里来的不知道。我不清楚销售情况,应该是老板负责的。我们换的电视机屏幕的品牌是LG、三星。我一个月能换十台电视机的屏幕。工厂除了老板颜国主管理外,他的小舅子魏锋也负责管理,平常一般就是魏锋安排我们做事。

经辨认,证人余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魏锋、李刚和王某、李某、陈某、肖某、吴信桂在三楼负责验机,被告人余志强、邹强强在五楼负责换玻璃。

4.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11月开始到南海区********楼的电视机仓库工作,负责包装。工厂在五楼还有一个仓库,负责换电视机屏幕,三楼的都是负责检测和包装。工厂一共有12个人,老板颜国主,煮饭阿姨张某,三楼包装的有我和姓陈的男子,三楼检测的有姓李的男子、姓王的男子、李某、吴信桂,五楼换屏幕的有“小余”“阿强”和一不知名男子,魏锋经常出现,但不知道负责什么。我们仓库的小米电视机是从广州市的京东物流那里买回来的。这些电视机有些是无理由退货的,有些是屏幕破碎的,有些是开不了机的。电视机买回来,经检测,没问题就检查下配件是否齐全,齐全的话就重新包装,屏幕坏了的就拿到五楼换屏后再包装,有其他问题的就不知道如何处理了。销售应该是老板和他的小舅子魏锋负责的,最后卖去哪里不知道,只听说有些工人下载了闲鱼APP。有些纸箱破损的要换新的纸箱,哪里来的不知道。

经辨认,证人肖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魏锋和王某、李某是三楼的工友,被告人李刚、吴信桂在三楼负责检测,被告人余志强、邹强强和“小余”余某是在五楼工作的工友,陈某负责封箱。

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9年3月28日,我到南海区********楼的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将成品小米液晶电视机进行封箱。封箱的透明胶布上是没有标志的,但那些箱上印有小米品牌的标志。有一些坏掉纸箱的就换一个跟原来一样的纸箱,然后把旧纸箱上的标签条形码贴到新的纸箱上。一般由老板把买回来的电视机放在工厂三楼仓库里,其他员工对电视机进行检测,好的电视机就给我们封箱,坏的就放回一边。公司放满了已经包装有电视的纸箱和空箱,具体数量不清楚,这些电视机是几个工人从一楼拉上三楼的,从什么地方运来的就不清楚了。包装好的电视机放在公司内,不定时就有车过来拉货出去卖。公司的老板叫什么不清楚,平时是魏锋负责我们的工作。负责检测电视机的有五六个人,一名“大姐”负责检查,其他人就不清楚了。

经辨认,证人陈某指认了被告人李刚、余志强、邹强强和王某、李某、余某是其工友,指认了被告人魏锋、吴信桂。

6.证人张某的证言,内容为:我从2019年3月24日开始到南海区********楼一个翻新液晶电视的工场工作,负责扫地和做饭。我们这个工厂是搞小米牌的电视机的,具体怎么搞不知道,我只看到他们给屏幕擦灰尘。工厂的老板是一个姓颜的男子。

7.证人谭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租赁合同,证言内容反映南海区********楼c3003/5/7/9/11/12/13物业和五楼c3003/5/7物业的承租人是颜国主。

8.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腾马纸类制品厂的老板。2018年年初,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颜国主。颜国主叫我帮他生产左上角印有“MI”字样,中间印有“小米电视+尺寸”字样,右上角印有“新国货”字样的纸箱。我在2018年四五月份跟颜国主交易过一次,大概做了600个箱子。听颜国主说,这些纸箱是包装他生产的电视机的,但他不是小米公司的人,我也没有小米公司的授权。

经辨认,证人邹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说明、照片,内容为: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五楼抓获被告人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经对上述三楼、五楼进行勘查,现场可见更换使用的屏幕、打包好的电视、维修工具、包装袋、“合格”贴纸、能效标识、打标机等,其中打标机打印的贴纸包括“”标识、“小米电视4X43”、尺寸、产地、生产商、生产地址、SN码、MN码等信息。经搜查,民警在上述三楼、五楼扣押了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AOC一体机电脑1台、AOC显示器1台、海尔牌台式主机1台、三联出货单86本、三联送货单18本、二联送货单4本、现金记账簿1本、记账笔记本8本、维修好的小米牌各尺寸电视机795台、M1纸箱460个、M1封箱胶570卷(990个/卷)、M1标签3000个、M1说明书3100个、M1遥控器150个、M1外包装袋90个、M1合格标签3920个、M1能源标签360个、各尺寸液晶屏126片、小米音箱26箱、坏的各尺寸小米牌电视机1131台。

10.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内容为:①颜国主的闲鱼APP账号为“whygzsmd”,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32寸到65寸大量现货批发零售大量小米电视出售,东西为原厂正品。全国联保,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联系我有量有价诚信经营……”等,并附有照片;聊天信息包括,“li浩hong”问“有65pro吗”,“whygzsmd”答“有3400”,“li浩hong”问“二手的?”,“whygzsmd”答“新的”;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750-2011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10日。

②魏锋的闲鱼APP账号为“rain_go”,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机小米电视机”“小米55寸智能电视机小米电视机55寸4A4C4X4K智能网络电视机……”等,并均附有小米电视机的照片,销售价格840-20400元;聊天信息包括“cmdxyz”问“全新么?”,“rain_go”答“全新”,“cmdxyz”问“可以官方保修的么?”,“rain_go”答“可以联保”,“yuanqiong19860619”问“是正品吧”,“rain_go”答“原装正品全部联保”;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1600-2500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

③被告人李刚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lili412189090”,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全新小米电视32到65全型号,一手货源价格便宜,全国联保,不包邮量多可上门看货。标价为32寸价格,欢迎咨询。”,并附有照片;聊天信息包括“仙鹤草1918”问“曲屏全新的吗?”,“lili412189090”答“全新”,“qiaopi77”问“全新?”,“lili412189090”答“全新未拆全年联保”;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750-370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0日。另有“出仓单”2张,反映李刚于2019年3月9日、17日、20日共出仓6台小米电视机,价格为1350-285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游子”之间有多笔转账记录。

④被告人邹强强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zouqiangqiang1989”,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32到65各种型号小米电视32到65各种型号,有需要的带型号私聊”,并附有照片,标价为666元、700元;聊天信息包括“蔡浩真”问“是不是保证正品”,“zouqiangqiang1989”答“全部联保绝对正品”,“嘉嘉良”问“这是组装机还是正版机?”,“zouqiangqiang1989”答“原装”;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850-1535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0月21日。

⑤被告人吴信桂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t-152**********_0453”,发布了“小米专卖物美价廉,任君选购”的信息,并附有照片。

⑥被告人余志强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yuzhiqiang19830317”,发布了“小米电视,产品齐全。感兴趣的话给我留言吧!”的信息,并附有照片。

11.送货单、出货单、日记账、提货交接明细、交接单等,内容为:①出货单、送货单反映“叠加贸易”从其他地方购入卡蜂窝纸、蓝膜、透明膜、密实袋、包装纸箱(分别为小米及夏普两种品牌)等包装材料。

②日记账反映被告人颜国主购入及销售电视机的情况,其中记录条目包括“进货”“进屏”“换膜”“破屏机”等。

③提货交接明细、交接单反映: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颜国主购入二手小米、索尼、三星品牌的二手电视机共计466台,其中小米电视机为385台,出库类型“二手定销出”,库房交接人为王**,提货人为颜国主;2018年12月30日,颜国主购入二手小米、索尼、松下品牌的二手电视机共计683台,出库类型“二手定销出”,其中小米电视机为606台,提货人为颜国主;2019年3月26日,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同意南京佳利宝电器有限公司买断58台小米电视,地点(仓库)名称为苏宁广州城南物流库。

12.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销售价格证明,内容为:第2138739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小米公司,有效期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核定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9类,其中包括了电视机。小米公司未授权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生产和销售任何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允许其使用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经小米公司鉴定,在佛山市南海区************、五楼起获的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795台小米电视机均为假冒产品,均系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及包装、外部配件;起获的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460个、封箱胶570卷(990个/卷)、标签3000个、说明书3100个、遥控器150个、外包装袋90个、合格标签3920个、能源标签360个,均为假冒产品。

13.营业执照,内容为: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颜国主。

14.户籍证明。

15.被告人颜国主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8年4月,我成立了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个人独资)经营二手电视机和翻新的电视机。同年10月,经朋友介绍,我知道京东商城有一些退货或破损的电视机卖出来。因为京东商城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退货的产品包装已经被拆,不可以再以全新产品来销售,只能当二手产品销售。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京东商城旗下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的销售人员王**(微信号:w*********,电话*********)。后我向王**及京东商城的其他地区公司购买二手电视机或破损的电视机,双方是没有签订合同的。晶东公司会在二手的电视机外包装上贴有标签,并注明二手多少成新、品牌及型号。对于那些包装箱比较残旧的,我会让工人换一个新的对应品牌型号的包装箱,如果包装箱比较新的,我就用热吹风机吹一下贴在上面的标签纸,撕掉后再出售。

我们只翻新小米品牌的电视机。回收回来的电视机先要打开包装检测。能正常使用的话,少量原来包装烂了的就重新换一个包装,然后用电脑打印机重新打码,标签上标注有电视机的品牌型号和机身码;如果液晶屏出现黑线、电视机无法启动或连不了网络等问题的,这属于保修范围,联系小米公司派维修工过来维修;如果出现液晶屏破损的,不属于保修范围,我们就自己重新换一个液晶屏。维修好的电视机都会重新检测一遍后再出售(又称屏幕是没有保修的,所以京东商城卖出来破损的电视机主要是屏幕破损,我就让工人重新换一块新的液晶屏幕)。我们翻新小米电视是没有获得小米公司的授权和许可的。我用来翻新电视机的液晶屏幕是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的电子城购买回来的,纸箱是找中山小榄镇腾马纸类制品厂生产并印制小米商标的,封箱胶是在淘宝上找商家生产的,打印标签的电脑和标签纸是我自己采购的,打印的模板是我自己在电脑上编排的。

我基本是通过闲鱼APP销售那些翻新或二手的电视机,也有个别客户到我公司采购。售价按尺寸规格不同而定,卖600多元至2600元每台。闲鱼账户显示我销售了307个产品,但并不是所有都是小米电视机,部分是其他种类的,如刻录机、音响等,我估计二手或翻新小米电视机大概有200台。我销售这些小米电视机的时候,介绍说是京东商城7天无理由退货处理的原厂正品,全国联保,假一赔十。我都是按二手电视机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也确实有跟客户说是新品,但也有解释是7天无理由退货的新机。我销售的二手或翻新的小米电视机无法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和发票,但小米电视机的保修是不需要发票和保修卡的,只要提供电视机后面的条码给售后就可以保修了。

我公司一共有十名生产工人,其中“小王”负责在三楼对回收的电视机进行检测;魏锋负责回收的电视机的检测工作和打码,也在网上帮忙卖电视;“小余”“阿强”(20多岁)、“阿强”(30多岁)负责在五楼更换液晶屏;一名姓肖的、“小李”、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负责回收的电视机的检测工作,“小李”还在网上帮忙卖电视;一名50多岁的湖北男子负责包装电视机;一名姓吴的女子负责仓管工作。

经辨认,被告人颜国主指认了被告人魏锋、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李刚及陈某、肖某、李某、余某、王某。

16.被告人魏锋的供述,内容为:2018年七八月,我到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的佛山叠加贸易有限公司上班,公司的老板是颜国主,主要是维修二手的小米电视,然后把修好的小米电视通过网络渠道卖出去。颜国主负责进货和销售;我、李刚、吴信桂、王某、李某负责检测;余志强、余某、邹强强负责换屏幕;肖某、陈某负责包装;张某负责搞卫生和煮饭。颜国主通过京东采购小米电视机回来后,检测工人就开箱插电检查电视机,没有问题的就给负责打包的工人重新包装卖出去,碎屏的就拿上五楼给其他人换屏,黑屏、有横线、有竖线的就发回小米公司原厂进行维修,电视机维修好后我又再次进行检测,确定没问题的就给三楼的工人打包。包装的话,如果原来纸箱没有损坏的就将电视机装回原来的纸箱并封上胶带,如果纸箱损坏了的,就找一个新的纸箱装好电视机并封上胶带,随后用打码机打出一个新的标签贴在纸箱上,标签上有小米的标志,并写有该电视机的型号。新的液晶屏、包装箱、封箱胶都是颜国主买回来的,怎么买的就不清楚了。至于销售,颜国主和我通过闲鱼、转转、拍拍网将这些小米电视机按二手货卖出去。售价按尺寸不同,卖700元至7000元不等。我一般在闲鱼上发布信息,客人联系我之后就谈价格,客人近的话就直接到现场验货,远的话就先发货,验货后再在闲鱼上完成交易。我的闲鱼账号是rian_go,昵称“小阳1991”。客人问我的时候,我有的时候说全新的,有的时候说原装正品。除了我之外,颜国主、李刚、邹强强都有销售小米电视机,都是通过“闲鱼”销售,其他人就不清楚了。翻新的小米电视机,颜国主都是按二手旧货卖出去的。公司一个月能维修七八百台的小米电视机,每月卖出去四五百台,其他就放在三楼的仓库。除了液晶屏幕外,我们没有更换小米电视机的其他零部件。

17.被告人邹强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九十月开始到南海区********楼一间做小米品牌液晶电视的公司上班。公司的老板叫颜国主。我、“小余”“明明”负责给一些烂屏的电视换屏,装好后安装、检测。另公司在三楼还有一个仓库,仓库有五六人负责包装检测好的电视,三楼还用于存放液晶电视。检测就是通电后看是否有黑屏、条纹等问题,如果有纸箱损坏了,就重新换一个纸箱并用胶带封好,纸箱没有坏的就直接用原来的纸箱用胶带封好。新的纸箱和原来的是一样的,印有小米的标志,胶带上也有小米的标志。我们重新更换的电视机屏幕和原来小米电视机屏幕的尺寸是一样的,一般都是三星、LG、熊猫品牌。我知道我们公司的电视品牌有小米、夏普、三星和索尼等,这些电视都贴有全新小米、夏普、三星、索尼等的标签,机壳都是新的,用塑胶包住,并配有电视的说明书和遥控器等。这些液晶电视都是颜国主带我们到广州的京东仓库拉回来的,我去过两三次,有进货记录。这些电视有些是液晶屏坏了、有些是好的,箱子没有注明的,进货价不清楚。更换好液晶屏或维修好的电视就会拉到三楼重新包装,之后颜国主会将这些电视作为二手电视卖,有无出货记录不清楚。液晶屏全部都是新的,但来源不清楚。原装纸箱和封口胶从哪里进货的不清楚。公司有无小米公司的授权不清楚。

我从2017年11月开始就下载了闲鱼APP,帮颜国主做二手液晶电视的代理销售。我卖这些电视的时候都跟买方说明了这些液晶电视的来源,并且说是二手旧机。除了我之外,魏锋也有帮颜国主做代理销售。我在闲鱼APP上的账号是zouqiangqiang1989。

经辨认,被告人邹强强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余志强是“明明”、余某是“小余”。

18.被告人吴信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4月开始到南海区********楼和五楼的工厂上班。工厂从京东网上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和屏幕碎了的小米回收回来,然后将屏幕换成新的再以小米电视机出售。工厂回收的电视都是用原来的纸箱包装的,尺寸从32寸到65寸不等,电视机的包装箱上会贴有“碎屏”或“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的标签。颜国主把电视机回收回来后,所有回收回来的电视都是要检测的,坏了的就拿到厂家维修,没问题的和无理由退货的把纸箱上的标签撕掉后就可以发货,碎屏的就先安排工人将电视机搬到工厂的五楼进行翻新,安装上新的屏幕,之后重新放到之前的包装箱里,然后把之前贴有“破屏”的标签撕掉,如果包装箱烂了的话,就换一个新的印有小米标志的包装箱,然后放回三楼再发货出去。五楼有三个男的工人负责换屏,三楼有五个工人负责检测,两个工人负责打包,我主要负责清洁电视机的灰尘、登记电视机的进货及出货记录,也做过几天的检测。更换用的屏幕的来源和牌子我不清楚,是颜国主拿回来的。工厂大概一个月回收一两次电视机,每次进货少的时候五六十台,多的时候五六百台。出货的话,每天至少能卖出10台小米电视机,多的时候能卖出五六十台,平均下来每天卖出二三十台。不同尺寸的电视机的售价不一样,600-2600元不等。工厂应该是在闲鱼网站上进行销售的,颜国主、魏锋、邹强强、李刚有在网站上销售。我是有在闲鱼网站上开通了一个账户t_152**********_0453,并发布了一个内容为“小米专卖物美价廉,任君选购”的帖子,但没有客户问过,所以没卖过。

经辨认,被告人吴信桂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魏锋负责检测并管理三楼所有工人,被告人余志强、邹强强和余某负责换屏,被告人李刚和王某、李某负责检测,陈某、肖某负责包装。

19.被告人李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9年2月25日开始到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的工厂上班。工厂主要翻新二手的小米电视机,老板是颜国主。一般颜国主把二手的小米电视机从京东或苏宁易购那里买回来,有一些小米电视机是有问题并且有退货单的,退货单上写有“碎屏”“黑屏”“横线”“竖线”字样,检测的工人就负责开箱插电检查电视机,没有问题的就用抹布擦拭后给三楼的工人打包,碎屏的就拿上五楼给其他人换屏,黑屏、有横线、有竖线的就发回小米公司原厂进行维修,电视机维修好后再次进行检测,没问题再打包卖出去。颜国主负责进货和销售;我、魏锋、“大姐”“小李”“小王”负责检测;“余哥”“小余”、邹强强负责换屏幕;“三姐夫”“老舅”负责包装;还有一个人负责搞卫生和煮饭。翻新好的小米电视机,原包装箱没损坏的就不用换包装盒,封箱就行了,原包装箱损坏了的就换新的包装箱,纸箱和封胶带上都有小米的字样,和原来的纸箱是一样的。新的液晶屏、包装箱、封箱胶都是老板买回来的,具体怎么买不清楚。小米电视机的售价根据尺寸不同,卖700元至2900元,好像是以二手旧货卖出去的。除了换液晶屏幕外,我们没有更换其他零部件。我的闲鱼账号是lili412189090,昵称“小米索尼三星批发零售”。我在闲鱼上卖过小米路由器、打火机、鞋子等,但没卖过电视机。我的微信从2019年3月17日开始大量转账给颜国主,因为我在外面欠了别人的钱就向他借了,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给颜国主的出仓单是我帮家里人买的,在别人那里拿的货。

经辨认,被告人李刚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及李某、王某、余某、陈某、肖某。

20.被告人余志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9年2月中旬开始到南海区********楼一个翻新液晶电视的工场工作。工场主要是将破了屏的液晶电视机更换屏幕,老板是一个姓颜的男子。我在该厂五楼负责更换屏幕、装货、卸货,五楼还有另外两个人,三楼主要负责检查运回来的二手电视机,没有损坏的就重新包装,损坏了的就搬到五楼给我们更换新屏幕,然后再搬回三楼重新包装。重新包装有时候需要换新的包装箱。我看到三楼的人用印有小米标志和条码的包装箱来重新包装,有些条码是我们自己用条码机打出来的。我们更换屏幕的电视机主要是小米电视机,是老板从京东物流那里购买回来的,都是京东处理掉的有问题的电视,一般都是液晶屏幕有问题,包装箱上一般贴有“破屏”“碎屏”的便签纸。我在工厂一共装卸了多少台电视记不清了,只记得曾经跟老板去过广州京东物流搬过三次,每次大约几百台。那些新的液晶屏是老板买回来的,具体怎么买回来的不清楚,上面有无小米标志不清楚。新的包装箱和封箱胶怎么来的不清楚。翻新好的液晶电视机如何销售不知道,价格也不知道,但听厂里的人说在闲鱼上销售,以全新的还是以二手的出售也不清楚。我在今年3月15日下载了闲鱼APP,并使用淘宝账号yuzhiqiang19830317登录,发布了一条帖子“小米电视,产品齐全。感兴趣的话留给我留言吧!”,并附上了多张我在厂里拍的小米电视机的照片,但没有人找过我,所以我没有卖过。我们只会更换屏幕,其他零部件不会更换,也不会维修。

经辨认,被告人余志强指认了颜国主、李刚、魏锋、邹强强、吴信桂和余某、肖某、陈某、李某、王某。

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六被告人从合法的途径购入涉案的二手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进行更换电视机屏幕等不同程度的翻新后再行出售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第二,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及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六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第一,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并非小米电视的指定维修厂家,被告人颜国主作为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从京东商城等渠道购入大量的外包装箱上写有或贴有注明故障原因、新旧成数、型号等标签的且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六被告人对上述小米电视机进行检测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维修、换屏、再检测、重新包装后继续以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在闲鱼APP上进行销售。虽被告人颜国主、魏锋及其各自的辩护人一直辩称购入的小米电视机来源合法,不属于假冒产品,且小米电视机只需三码唯一就能证明是正品,但本案涉及的是六被告人购入小米电视机后实施了更换电视机屏幕等翻新行为后再将该电视机以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进行销售的行为的定性,故其来源的合法性与否对本案的定性并无影响。第二,六被告人对购入的小米电视机进行更换电视机屏幕等翻新以后是否能够未经许可当然地使用“”注册商标?颜国主辩称其更换的电视机屏幕从正规途径购入且与原装屏幕一致,但即便相关屏幕来源合法,颜国主购入的电视机屏幕并没有小米公司的授权文件,亦无证据证实来源于小米公司授权的合法经销商,而本案起获的795台小米电视机经小米公司鉴别均为更换了第三方液晶面板(电视机屏幕)的假冒产品。电视机屏幕作为电视机的重要、关键组成部分之一,经六被告人更换电视机屏幕后的795台小米电视机已破坏了小米公司产品的完整性,属于实质性的改造,已不再是小米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即使六被告人在电视机上并未另行制造、附着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但其在更换电视机屏幕的过程中仍保留了电视机其他位置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在外包装盒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使得该注册商标的实际效果已扩展到了更换了屏幕后的整台电视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第三,六被告人从正规途径购入电视机后再行销售并不违法,但经六被告人更换了电视机屏幕的小米电视机已不再是原装的小米电视机,六被告人仍在闲鱼APP上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使得消费者误会从六被告人处购买的小米电视机来源于小米公司,混淆了商品的来源,且对小米公司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小米公司的声誉,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不属于颜国主、魏锋的辩护人所称的商标权用尽的情况。综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对颜国主、魏锋的相关辩解及颜国主、魏锋、被告人李刚、余志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及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经查,第一,对于起获的795台小米电视是否更换过屏幕或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应由有能力区分正品及假冒产品的单位提供认定意见。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虽非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液晶屏的生产商,但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且承担了小米电视机的商品质量责任,具有足够的能力对假冒小米产品及小米正品产品进行识别区分,故本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及鉴定报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生产和销售任何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系列产品及允许其使用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起获的795台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均为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产品。第二,被告人颜国主、李刚、魏锋、邹强强均辩称起获的795台电视中部分刚从京东进货,还未检测,其中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电视是需要换屏的,而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上述795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是已经维修好的,此外现场还扣押了1131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坏的电视机,上述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均经颜国主签名确认。可见,现场确实是有还未维修的坏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而公诉机关对该部分坏的电视机并未指控,指控的仅系在现场起获的已经维修好了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综上,本院认定涉案的795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均为经六被告人换屏等翻新过的电视机。公诉机关现以六被告人在闲鱼APP上销售小米电视机的最低价格666元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已属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的相关辩解及颜国主、魏锋、李刚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颜国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另魏锋的作用稍大于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且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参与本案的时间、具体负责的工作均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邹强强、吴信桂、李刚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邹强强、吴信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邹强强、吴信桂的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国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邹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信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余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七、现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及纸箱460个、封箱胶570卷、标签3000个、说明书3100个、遥控器150个、外包装袋90个、合格标签3920个、能源标签360个,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把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绮文

人民陪审员 覃 兴

人民陪审员 陈达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翠萍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2020)粤06刑终494号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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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国主、魏锋、李刚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6刑终494号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8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粤06刑终49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国主,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辉,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锋,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震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志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桂英,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审被告人邹强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信桂,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3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国主、魏锋、余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雨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颜国主及其辩护人付辉、上诉人魏锋及其辩护人徐震林、上诉人余志强及其辩护人何桂英、原审被告人吴信桂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20年7月21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国主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成立佛山市叠*****有限公司,后于同年12月租赁上述******厂房。颜国主利用上述租赁的两个厂房作为工场,先后雇请被告人吴信桂、魏锋、邹强强、李刚、余志强等人作为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经检测屏幕破损的,更换屏幕、重新包装,并在*鱼APP上销售牟利。其中,吴信桂于同年4月进入工场,魏锋于同年七八月进入工场,邹强强于同年九十月进入工场,李刚、余志强均于2019年2月进入工场。

被告人颜国主负责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购进各种型号、尺寸的电视机屏幕、印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被告人魏锋、李刚、吴信桂负责对回收电视及已更换屏幕的电视进行检测;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负责更换回收电视机的屏幕;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还负责在*鱼APP上销售,魏锋还负责日常监督及打码工作,吴信桂还负责记录进出货情况。

2019年4月23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现场起获已组装的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M1纸箱460个、M1封箱胶570卷(990个/卷)、M1标签3000个、M1说明书3100个、M1遥控器150个、M1外包装袋90个、M1合格标签3920个、M1能源标签360个及作案工具手把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经核查,以实际销售价格最低每台666元计算,上述起获的795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共价值529470元。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1387396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等,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C3003厂房起获的电视机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颜国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另魏锋的作用稍大于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且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参与本案的时间、具体负责的工作均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颜国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魏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邹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吴信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李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余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现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及纸箱460个、封箱胶570卷、标签3000个、说明书3100个、遥控器150个、外包装袋90个、合格标签3920个、能源标签360个,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把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颜国主上诉提出:1.小米作为非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795台涉案电视机予以鉴定。2.我的进货来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需要做任何更换或维修,涉案的795台电视机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更换过液晶面板。小米公司的鉴定报告认定795台电视机均为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产品,与事实不符。综上,我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颜国主的辩护人提出:对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量刑偏重,主要理由如下:1.颜国主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归案后,主动交代犯案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2.颜国主主观恶性小,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颜国主主观上的真实意思是销售二手电视机,对部分电视进行重新包装、更换配件、换屏等,都是为了二手电视有个好的卖相,并不是故意以假冒注册商标为目的。颜国主是在二手货平台“*鱼”上销售二手小米电视,证明其向公众声明了销售的是二手货。电视机上用的商标仍然是小米商标,没有破坏商标的标志来源功能。颜国主在销售时声明销售的是翻新机,所以小米电视的质量保障功能也未受到伤害。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足以影响本案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鉴定过程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应当被法庭采信。4.同案的被告人均作证证明,被扣押小米电视机中,换屏的电视机没有795台那么多,只有很少一部分,因此,涉案金额没有529470元那么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颜国主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魏锋上诉提出:1.我公司从2018年陆续从京***平台购买电视机,京**商城将七天无理由退货标识为9.9成新、9.5成新、9成新,将故障机标识为5成新,将碎屏机标识为1成新,碎屏机仅有5%到10%左右。小米公司的鉴定结果有误,795台涉案电视机中更换屏幕的只是其中一少部分,不到10%。2.我并不更换屏幕,不对其他人员进行管理,工作内容与其他同案人差不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魏锋的辩护人提出:1.在上诉人公司处起获的小米电视是否全部均有更换过第三方液晶面板不能以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依据。2.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民警在佛山市叠*****有限公司起获的795台小米电视机来源合法,上诉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上述小米电视后小米的商标专有权利已经用尽,上诉人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液晶面板后再出售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没有再侵犯小米公司的商标专有权。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

上诉人余志强及其辩护人提出:1.认定本案工厂内起获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报告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2.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缺乏真实性。根据京**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每一批打包销售出去的电视机都掺杂了一半没有问题的电视机,也就是说工厂内的电视机并非全部都会更换液晶显示屏,此情况与鉴定报告中认定的结果数量上存在巨大的差异。3.翻新、维修电视机的行为,不会对电视机的商标产生任何的改动,更换屏幕的行为本质上没有侵犯小米商标的权益。涉案电视机经合法渠道购入,再次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5.上诉人余志强只是一位普通工人,任职仅有2个月的时间,无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故意,也没有任何的实质性售卖行为。上诉人余志强的行为并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参加二审庭审的原审被告人吴信桂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意见。

检察员二审出庭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正确,但非法数额认定存在疏漏。一审判决以每台电视机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795台小米电视机的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并遗漏认定已销售的翻新电视机的价值。2.上诉人提出涉案795台小米电视机中只有小部分(约10%左右)屏幕破损的小米电视机更换了电视机屏幕的说法与客观证据不符,而且是否更换电视机屏幕并不影响本案事实和罪名的认定。上诉人对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二手电视机进行翻新并不构成犯罪,但翻新后使用假冒的标有小米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材料进行重新包装,伪装成全新原装正品对外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3.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翻新二手电视机再出售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事实认定不清,存在疏漏,导致量刑不当,建议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开始,上诉人颜国主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成立佛山市叠*****有限公司,后于同年12月租赁上述******厂房。颜国主利用上述租赁的两个厂房作为工场,先后雇请吴信桂、魏锋、邹强强、李刚、余志强等人作为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京**、苏**等渠道购入二手小米电视机后,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屏幕、电视机配件等不同程度地翻新后,重新包装成全新原装正品的小米电视机对外销售,并在*鱼APP上销售牟利。销售价格仅略低于小米电视机官方售价,所销售的翻新二手小米电视机存在较多质量问题,返货率高。

上诉人颜国主负责从京**等平台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购进各种型号、尺寸的电视机屏幕、电视机配件、印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魏锋、李刚、吴信桂负责对回收电视及已更换屏幕的电视进行检测;邹强强、余志强负责更换回收电视机的屏幕;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还负责在*鱼APP上销售,魏锋还负责日常监督及打码工作,吴信桂还负责记录进出货情况。吴信桂于2018年4月进入工场,魏锋于同年7、8月进入工场,邹强强于同年9、10月进入工场,李刚、余志强均于2019年2月进入工场。

2019年4月23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当场抓获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现场起获已组装的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M1纸箱460个、M1封箱胶570卷(990个/卷)、M1标签3000个、M1说明书3100个、M1遥控器150个、M1外包装袋90个、M1合格标签3920个、M1能源标签360个及作案工具手把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经核查,以实际销售价格最低每台666元计算,上述起获的795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共价值529470元。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1387396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等,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C3003厂房起获的电视机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说明、照片,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送货单,出货单,日记账,提货交接明细,交接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销售价格证明,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谭某1提交的租赁合同,证人王某1、李某1、余某1、肖某1、陈某1、邹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谭某1的证言,上诉人颜国主、魏锋、余志强及原审被告人邹强强、吴信桂、李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二审庭审时,检察员出示、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

1.从叠**公司查获的现金日记账、入库单、出货单、出仓单、退换货单、维修记录本、记账笔记本等。

主要内容:

(1)经颜国主签认的现金日记账反映了其购入及销售电视机的情况,记录条目包括上诉人颜国主购入电视机、电视机屏幕、小板、挂架、模组、底座、遥控器、卡蜂窝纸、蓝膜、透明膜、屏幕膜、密实袋、包装纸箱、销售电视机等,未发现有销售电视机屏幕记录。在购买电视机屏幕方面,经统计,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颜国主购进各尺寸电视机屏共支出1764777元。其中,2018年10月4-5日购买374200元,2019年1月16日单日购买299120元,2019年3月24日单日购买237580元。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4月22日间,颜国主购入不同品牌各尺寸电视机屏幕共计1257片,更换屏幕膜158片。

(2)从叠**公司查获的小米电视机维修记录反映了上诉人颜国主有将部分小米电视机送去小米佛山、广州售后维修点进行保内维修。经统计,2019年2月24日至4月22日,有380台电视机被送去保内保修。

2.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U盘1个。

主要内容:对颜国主持有的1台华为手机,魏锋持有的1台小米手机、李刚持有的1台苹果手机、邹强强持有的1台OPPO手机、吴信桂持有的1台OPPO手机、余志强持有的1台OPPO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

(1)编号180:邹强强所使用的微信中与备注昵称“深***视”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13日有大量关于询价、销售电视、送货的聊天记录,以及与备注昵称“二**夫”、“马***室”等人有大量关于电视买卖的聊天记录,在“小米电视机”、“电视工作”、“电视机”等群有联系电视机包装、发货、销售的情况。

(2)编号181:魏锋所使用的微信“A***索”与“星**”从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3月26日有大量关于询价、销售电视、送货的聊天记录。

(3)编号182:颜国主所使用的微信“游**”有与“昊****城”、“郑***”、“腾***”等人购买回收电视机、屏幕、内存条、包装箱等材料的聊天记录。

(4)编号183:余志强所使用的微信“阿**”在“电**”微信聊天群内反映“A***索(魏锋)有向大家反映电视机包装、安装质量问题”。

(5)编号184:李刚所使用的微信“人***魅”与昵称“常****发”、“s****m”、“A****技”等有关于询价、销售电视、送货的聊天记录。

(6)编号185:吴信桂使用的微信“W****i”在“电***”、“电****作”、“小****视”等群内。

其中,邹强强、魏锋、颜国主2018年12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邹强强:“买了小板,都是LG的屏吧”;魏锋:“普通遥控器,语音遥控器都要买些”;颜国主:“好”。

颜国主、魏锋2019年4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魏锋:“有没有卖挂架的,发几箱挂架过来要70个,星期六出单”;颜国主:“好,挂多少寸的”;魏锋:“43、50的”;颜国主:“好的”;魏锋:“买便宜点的就好”。

颜国主、魏锋2019年4月20日-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魏锋:“蜂窝板明天要送来,不然明天发不了货。边框膜快没了”;颜国主:“多宽的”;魏锋:“1.5的”;颜国主:“不要太粘的”;魏锋:“明天早上一定要送一点过来先,不然今天的单发不到一半,不管什么尺寸”;颜国主:“好的”;魏锋:“小米324A434S屏504A的屏55LG京**方,D0765京**方LG75京**方一片三星曲面5516Y0.2平面65DJ5,要买屏了”。

魏锋与A****晶李某2018年8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魏锋:“背光亮,屏幕不显示”;李某:“换小板吧,主板不坏,小板问题。”

颜国主与魏锋2019年3月16至4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魏锋:“4X43箱子装了台4C43发了出去配了语音遥控用不了,别人说电视死机返了回来”;颜国主:“验货的时候注意下,这种低级错误也出现”;魏锋:“今年到现在,一个月时间,收了60台左右返货,补发螺丝、底座、螺丝十次左右,希望大家仔细点,一些可以避免的问题,尽量避免流出。1.屏幕下面有脏东西。2.维修过的机器少螺丝,螺丝滑牙,各部位检查是否安装好。3.背光纸不平。4.从箱子里拿出来的机器不是同款机器箱子不要照原样打包了。4.32寸机器上边框容易透光,严重点的打出来。5.机器装的袋子有鞋印,灰多的袋子也擦一下。6.底座、螺丝、遥控器说明书配件一定不要放错了。7.封箱封直平点。另外就是箱子外面的标签、对码,不要总留到最后发货的时候,拆箱子拆开看。电视喇叭缝隙位置擦干净,螺丝孔里的灰尘也都弄一下。”;颜国主:“大家注意下,所有用蓝牙遥控的电视,测试时必须连接蓝牙遥控器测试,注意下。辛苦了,检测时多注意细节,多细心。大家验货时注意下这个电视底座位置,注意下孔位有没有断螺丝在里面,细节多注意,辛苦了。”;魏锋:“再次强调一下,希望大家仔细点,一些可以避免的问题,尽量避免流出。1.屏幕下面有脏东西。2.维修过的机器少螺丝,螺丝滑牙,各部位检查是否安装好。3.背光纸不平。4.从箱子里拿出来的机器不是同款机器箱子不要照原样打包了。4.32寸机器上边框容易透光,严重点的打出来。5.机器装的袋子有鞋印,灰多的袋子也擦一下。6.底座、螺丝、遥控器说明书配件一定不要放错了。7.检查机器里面装底座的螺丝架子有没有。8.装挂架的螺丝孔里面有没有。9.遥控器花不花,封箱封平点,不要让人感觉拆过很多次。10.QC标今天开始必须每台都贴,位置就贴在机器底部。拆两台两种打包方式,袋子里装的遥控这么多残胶。55的机子还是个65的袋子装的。有残胶的膜不要再用了,检查好桌子上的边框膜。”;颜国主:“验货时,说明书,遥控器不管它新旧全部拿出来检查下,看看有没有维修单、小票,一定要记住。客户收到的4A65寸,里面有个服务单。客服要投诉我们发二手机。”;魏锋:“今天起,为了降低返货率,降低客户投诉率,试实行二检方案,验货步骤:到货四位一检,检查打包好电视机,贴自己代号标,拿到舅舅那里吹箱子,不要封箱,二检再检查下有没有哪里没检查到,配件少不少,对不对,检查完毕再封箱,试着先实行一段时间看看成效,二检检过的优先发代发单。”;颜国主:“补发底座一对,客户收到两个右边的。”。

颜国主与“深**生”2018年10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颜国主:“发送一个配件的照片”;深***生:“可以,做多少”;颜国主:“做2000,多少钱”;深***生:“这个最少起订3000,6块钱一片”;颜国主:“可以”。

吴信桂与“润***子”微信聊天记录:

2018年9月20日,吴信桂:“这段时间进屏比较多,前几天又进了五十多台破屏机”;润***子:“那还有他进回来的玻璃和那五万多的破屏机未入账”。2018年9月29日,润***子:“仓库里的货还多吗”;吴信桂:“前两天进了八十二台破屏机,下面一共还有二百多台很多保修的”;润***子:“要维修的吗”;吴信桂:“是的”;吴信桂:“算到昨天上午为止还有159500没入账,两单破屏机82台,52台差不多5万,魏锋三个月房租水电没入,所以总共还有十万元左右没入。”。

3.小米公司出具的涉案795台小米电视机的销售价格证明以及“小米电视机”微信群聊天记录中提取的颜国主制作的小米电视机手写报价单。

主要内容:颜国主等人出售小米电视机的价格只略低于小米电视机官方售价。如4C55寸的小米电视机,官方售价1899元,颜国主报价1800元;再如4X43寸小米电视机,官方售价1299元,颜国主报价1150元;再如4C32寸小米电视机,官方售价799元,颜国主报价700元。

4.证人余某1的证言。

一审判决书中对证人余某1的证言摘录有误,一审判决书中记录“我一个月能换十台电视机屏幕”是错误的,正确的是“我一天大概能换十来台电视机的屏幕,一个月大概换三百多台电视屏幕。”

5.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主要内容:广东京******有限公司(2018年以前叫广州晶****有限公司)是北京京*****有限公司(京**)的子公司,负责广州及周边区域的家电的配送。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就是正常的仓库家电配送部分,另外就是有一个部门专门处理买家退换回来的家电。我负责广东京******有限公司备件库的日常管理,备件库主要负责处理京**网上商城日常退换的电器的。

京**商城被退货的情况比较多,但基本就只有两大类。第一类就是7天(超过1、2天都可以退的)无理由退货的,这一类都是商品没有问题,买家不喜欢然后退货的;第二类是商品有损坏,买家要求退换或者选择退钱的,对方在平台上申请退换或者退钱,之后我们就重新发一个新的商品给对方或者直接退钱给对方。退回来的货我们有3种处理方法,第1种就是7天无理由退货且包装没有被开过的,商品检测出有问题但在维修期内厂家更换新商品的(只有极少部分商品厂家会更换),就会在京**平台上销售;第2种就是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开过箱的经过检测没有问题的,就在京**二手拍拍平台上销售;第3种商品有问题不属于退货范围的,例如电视类的碎屏,或者商品有问题但在厂家的维修期内交给厂家维修好后给回京**的,或者有问题的已经超过厂家规定的1个月时间维修期的,例如电视有黑点、黑线、不能正常开机等故障超过维修期厂家不维修的,就会放到京**一个专门卖损坏家电的平台上进行销售。退货处理流程一般先是买家平台申请退货,我们公司就派人上门取件,取回来后就检查是否有被开箱,外表完好无缺,没有被开过箱的,我们就以第1种方式销售,如果被开过箱的,我们就通知小米售后到公司对开过箱的小米电视进行检测,检测出电视没有问题,我们就以第2种方式销售,检测出有问题的例如黑屏、黑点、黑线,就检查是否过维修期,没有超过维修时间(买家退货后30日内)的就由厂家选择对电视进行换新或者维修了,新换回来的电视机(只有极少部分换新)就在京**平台上销售。厂家维修过的电视我们放到卖损坏家电的平台上销售,如果是7天无理由退货且开箱了的检测出有问题的,例如黑屏、黑点、黑线但超过时间(销售时间一个月)的和碎屏了的都只能放到卖损坏家电的平台上销售。碎屏的电视是不能退换及维修的,我们公司也是不维修的,所以我们就将这些损坏了的电视再掺入一些没有损坏的完好的电视(这一类的电视是没有问题,有厂家维修好的电视,有7天无理由退货没有问题的电视,也有少一两个配件的电视,例如脚架、遥控器等),打包成一批给公司的业务员,然后由业务员联系买家,再由买家在损坏家电的平台上下单购买,基本每一批打包销售出去的电视都有一半是没有问题的,另外一半都是损坏的(碎屏、不能正常开机、有黑点、黑线已过维修期厂家不进行维修的)。

我认识颜国主。我2018年8月份开始负责公司的备件库的日常管理,当时接手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他在我们公司收购电视。京**有一个平台是专门销售这一类的电视,碎屏或者不能正常开机、有黑点、黑线已过维修期厂家不进行维修的损坏电视,掺杂一半没有损坏的电视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再将这一批的电视卖给颜国主。颜国主同意购买后,我们就打电话通知颜国主在该专门平台上下单购买,他付款购买之后就可以上门提货。

经混杂辨认照片,证人王某2辨认出上诉人颜国主。

6.京**公司提供的颜国主在京**拍拍二手备件库的交易记录。

主要内容: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颜国主从京**二手备件库购买了10837台二手小米电视机,其中1成新的1239台,5成新的850台,7成新的314台,8成新的1713台,9成新的4366台,9.5成新的1788台,9.9成新的567台。

7.小米公司提供的维修记录及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现场查扣的795台小米品牌电视机,经小米售后部门根据每台产品SN码进行查询及核实,其中有377台有售后检测、调试、维修记录,其中有46台有保内维修记录,46台中仅有22台是在广州、佛山网店进行保内维修。客户反映的电视机故障包括白边、竖线、花屏、暗影、裂屏、漏光、闪屏、黑屏等屏幕问题以及拐角断裂、无法开机、遥控器坏了、自动关机等其他问题。

8.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主要内容:经小米公司鉴定,涉案795台小米电视机是假冒产品,更换了第三方液晶面板、遥控器、说明书、产品标贴、外包装纸箱、封箱胶等。

对控辩双方二审所提意见,综合回应如下:

一、关于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经查,在查处商标违法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米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有能力也有权利对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及所使用的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所提上诉意见以及对涉案电视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二、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颜国主等人购进各尺寸电视机屏幕支出高达1764777元,其中,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4月22日间,颜国主就购入不同品牌的各尺寸电视机屏幕共计1257片,屏幕膜158片,颜国主还购入玻璃模组、小板等与电视机屏幕相关的配件,而案发时侦查人员在现场起获剩余屏幕仅126片。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颜国主从京**拍拍二手备件库一个地点购买的二手小米电视机就高达10837台,其中1成新的高达1239台。根据各同案人的供述,1成新的电视机是碎屏机,需要更换屏幕。结合聊天记录的内容,颜国主等人更换屏幕或屏幕相关配件的电视机数量较大。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涉案的795台中电视机仅有约10%更换了屏幕的意见明显与在案证据相左,不予采纳。因小米公司鉴定报告未明确确认涉案795台小米电视机均更换了屏幕,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该795台小米电视机并非全部更换了屏幕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三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问题。经查:1.王某2的证言证实,京**每次卖给颜国主的小米电视机,一半是碎屏、黑线、不能开机等有损坏的电视机。从叠**公司查获的入库单、出货单、出仓单、退换货单、记账笔记本、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证实颜国主购入电视机屏幕、屏幕模、小板、模组、挂架、底座、遥控器,印有涉案注册商标的纸箱、封箱胶、标签、说明书、遥控器、外包装袋、合格标签、能源标签等物品用于翻新小米电视机。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带有“”注册商标的翻新电视机795台。2.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颜国主、魏锋等人通过*鱼APP上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仅略低于小米电视机官方售价,所销售的翻新二手小米电视机存在较多质量问题,返货率高。颜国主等人对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二手电视机进行翻新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翻新后的小米电视机并不是全新原装正品的小米电视机,未经小米公司许可,不得以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颜国主等人翻新小米电视机并伪装成全新原装正品对外销售的行为,使得消费者误认为翻新机为全新原装正品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而且从在案证据证实,翻新后的电视机在部件、品质、功能等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存在较多质量问题,退换货率较高,使得消费者对小米公司全新原装正品电视机的质量产生负面印象,毁损了小米公司在市场上的商誉,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利,上诉人及辩护人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辩解其不侵权的理由不成立。3.上诉人余志强虽然入职时间不长,但其对涉案工场将翻新的小米电视机包装成全新电视机对外售卖、微信群内反映收到买家关于卖二手机和质量问题投诉的事实是清楚的,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不能仅以不清楚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免除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实施翻新小米电视机的行为,是企图借小米公司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积累的良好商誉,意图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考虑本案翻新行为的规模及金额,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因侦查机关并未对查扣的翻新电视机质量情况进行鉴定,一审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罪名并无不当。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三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四、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认定问题,如上所述,本案并不是只有更换电视机屏幕的翻新行为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考虑上诉人购入屏幕的金额和片数,即便按更换屏幕的标准计算本案的犯罪金额,一审判决也已属于就低认定,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犯罪金额认定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按照原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认定本案的犯罪金额并无不当,对出庭检察员所提建议本案发回重审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颜国主、魏锋、余志强、原审被告人邹强强、吴信桂、李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颜国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魏锋的作用大于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参与本案的时间、分工、作用有所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颜国主、魏锋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以翻新二手小米电视的方式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规模大,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非较小。2.各同案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魏锋虽未直接参与更换屏幕的工作,但其日常除对购入的电视机以及翻新后的电视机进行检测,参与翻新机销售外,还对翻新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所需购买的电视机配件情况不时向颜国主汇报,并对同案人进行提醒和监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其他从犯要大,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3.综合考虑上诉人颜国主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颜国主、魏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归案的表现,对二人量刑罚当其罪,并无不当,上诉人颜国主、魏锋及其辩护人所提二审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艳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刘景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晶欣

书记员 冯瑞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结合原判决书,本案基本的行为模式为“回收旧货+更换核心部件(屏幕)+使用原商标+销售”,对商品的核心部件进行了更换并继续使用原商标被认定为侵权继而构成犯罪。在裁判理由论及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部分,参考案例揭示了背后的裁判逻辑进路:“回收旧货 → 商品翻改 → 影响商品状况→ 严重破坏商品质量保证功能 → 不适用权利用尽 → 构成侵权”。其中,商品改装导致商品状况改变或恶化是核心内容,该问题导致该商标与商品质量之间的错位,影响了商标与原产品之间的同一性,破坏了商品质量保证功能,最终导致排除商标权用尽原则之适用,认定侵权。

 

二、旧货翻改类知产刑事案件的判断要点

 

结合参考案例与实践案例的总结,包括旧货翻改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商标层面的事实和法律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1)判断涉案行为人的商品与被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2)判断涉案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是否相同;

(3)判断行为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否经权利人授权;

 

其中,前两项核心要点在普通案件中均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方法、规则,虽然在实务个案中也会偶发争议,但判断方法仍有迹可循,少有争议。在旧货翻新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基于原产品进行翻新,一般与被侵权商品均属于同一种商品,不存在异议,但若经过翻新后,翻改后的产品与被侵权产品若已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商标相同也是前提条件之一,若旧货翻新直接更换了商标,或变更了商标的形态、颜色,内容等显著特征导致改变后的商标与原商标已不再相同,则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否经权利人授权成为旧物翻改型知产刑事案件审查的重要问题,区别于普通的知产刑事案件,这一问题的审查既包括行为人有无授权,也包括审查判断是否需要授权,即有无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三、旧货翻改型知产刑事案件的实践特点

 

(1)待翻新产品的来源一般具备合法性,既包括翻新的商品,也包括翻新中使用的配件,一般均来源于二手市场。我国目前的旧物翻改市场中,既包括整体翻新商品的销售行为,也包括为了实施整体商品翻新行为而进行的零部件的翻新销售行为。二手产品的收购者一般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商业渠道、熟人关系等方式,从二手商品的原所有人处收购、收购后,经过一定的筛选决定将二手商品再进行销售,一般情况下二手产品和配件的来源均是合法的,法律并不禁止此类二手商品回收买卖。例如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商品便来自于低价回收。

 

(2)翻改行为一般具备隐蔽性,翻新过程自成体系。收购、筛选、翻新等环节均由从业者自行操作,难以为外界知晓,从业人员之间往往分工明确、关系紧密、分工负责。

 

(3)商标去除与否和商品本身状态呈现不同的组合方式。根据商标是否保留,分为保留原商标的旧货翻该和不保留商标的旧货翻改。根据产品状态的不同,分为原产品翻改型和未翻改型。两种分类方式对应了不同的组合方式,不同组合方式对应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的责任类型不同。去除原商标的旧物翻改不存在“涉案商品上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是否相同”这一问题,一般不会构成本文讨论的罪名,保留商标的旧物翻新是实践中的主流形式,既包括整体翻新商品并销售的行为,也包括了零部件的翻新并销售行为,在保留原商标的情况下,商品的实际状态是实践中个案差异较大,且与翻改的方式有着密切联系。

 

四、从原则审查到核心标准:商标权用尽的适用例外与"实质性改变"的界定难题

 

(一)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基本内涵

 

通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商标权用尽原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翻新、分装类民事、刑事案件中广泛适用。从法律渊源角度,这一原则是根据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中未包括此种情形而倒推得出的原则,但因无法律规定,导致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和例外情形在理论和实际中均不明确,争议较大。

 

根据参考案例原文表述,“商标权用尽,又称为一次销售、权利穷竭,是指经商标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到市场上的商品,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可以将该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品的商标”。该定义方式与王迁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的定义方式一致,虽在不同学术观点中,对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定义有一定差异,但核心基本相同。从基本定义可引申出该原则适用的主要条件,一是限定于特定商品上的商标,专指于已经投放市场商品上所承载的商标,而非泛泛之谈所有的商品;二是该商品经商标权人合法投放至市场,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基本原理是利益回报,投放市场获得经济回报继而接受对商标权的一定限制,商标权与买受人的所有权之间达成平衡;三是对商标权仅是限制而非排除,商标权用尽原则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所有权,防止商标权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但附着于商品上的商标仍有其独立地位与价值,商标具备的识别功能依然存在。四是商品与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没有改变,商标功能要求商品保持同一性,再次出售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仍然要求商品除了自然损耗以外,商品的同一性未发生改变,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仍然维系。

 

(二)司法实践中漠视商标权用尽原则,形成逻辑断层

 

在部分实践案例中,多数旧物翻改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不独立审查商标权用尽原则这一抗辩事由,而是从商标功能理论出发,以质量保证、信誉承载和混淆可能性为由,径直认定行为人旧货翻改销售的行为侵权,继而构成犯罪。

 

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之六:张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认为“该种“翻新手机”在市场上流通,并因此产生种种质量问题、售后问题,也必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手机品牌的评价降低,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虽对商品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但也只是从翻新和印制包装是否经过授权而认定,未对商标权用尽原则这一抗辩事由进行审查。又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度)之二:李某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典型意义认为“行为人利用注册商标商品所使用的同类元器件对设备进行翻新,并在设备外壳、包装上伪造商标,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主要以混淆可能性作为侵权结论的判断依据。又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十五:真品旧货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涉翻新知名企业光猫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该文以商标权利人利益、信誉承载,甚至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作为判断依据认定行为人侵权。除上述案例之外,实践中还有大量案例以商标功能作为判断基础,得出商标侵权的结论。这种审查缺失导致裁判逻辑出现断层,在这些案例中,从商品翻新行为直接得出翻新行为破坏商标的质量保证、信誉承载或混淆可能性功能,忽略了"翻新行为是否足以排除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这一关键中间环节。

 

(三)刑事审判参考强调商标权用尽原则的独立审查地位

 

在旧货翻改知产刑事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否经权利人授权"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由于涉案旧货来源通常具备合法性,不能仅凭"未经许可"的外观直接认定侵权,必须引入商标权用尽原则进行独立审查。正因如此,审判参考案例赋予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在判断行为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否经权利人授权这一问题具有独立地位。

 

在旧货翻改过程中,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使用商标时,不能简单直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犯罪,而是需要进一步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授权,若符合商标权用尽原则要求的无需授权可合法转售的情形,则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乃至犯罪。因此,关于商标权的授权问题,既要独立审查“行为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否经权利人授权”,也要审查“行为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否需要权利人授权”这一问题,对这两个层次的审查,均涉及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

 

(四)商品状况是否发生改变的界定困境

 

在众多学术文章和实践案例中,对于本案所描述的侵权行为,一般称之为“旧货翻新”,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对称谓有所调整,将其描述为“旧货翻改”。在笔者看来,作者可能是通过称谓的调整,强调此类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改”,而非在于“新”,强调此类案件对商品的改变。虽称谓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参考案例中对商品改变或者恶化的界定仍旧不明晰,未能界定商品改变或者恶化的界限与范围,难以对实践中此类案件判断商标权用尽原则是否适用提供清晰合理的判断依据,未必能扭转实践中“翻新即构罪”的倾向。

 

原文指出“转售行为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然而,对商品的改装变动了商品的特性,特定商品与特定来源之间的联系可能因为改装行为对商品特性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在商品投入市场之后,如果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改变或恶化,严重影响了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的控制权,商标权人有权反对将该商标使用于商品继续销售,此时发生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具体而言,对旧产品进行翻新后,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故而无法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而构成商标侵权。”在该部分中,以“商品特性的变化”作为认定要件,又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改变或恶化”来进一步解释“商品特性的变化”,最终,回归到本质原理的界定,即商品的翻新形成的变化导致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因而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规范层面界定后对参考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审判参考案例认为液晶面板属于电视机的重要部件,对该部件的更换属于对商品的核心质量要素的变更,因此排除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对案例分析的观点无论是纳入上文的商品特性的变化或是商品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恶化,均不存在理解与认定的难题,但若仅对商品非核心质量要素,例如包装、说明书、易损部件、消耗部件、修改序列号、清理数据等翻新方式,是否可以认定为商品的状况发生变化仍存有疑问。因此,该参考案例未对何谓“商品特性的变化”与“商品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恶化”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而且,对原文的文字解读不难发现,“商品特性的变化”强调商品特性,但“商品的状况”并不限于商品特性,相较于前者,该概念是一个外延更广的概念。

 

相较于主流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表达,一般将商品的“实质性变更”作为商标权用尽原则的排除适用要件。例如,《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非法翻新华为二手“光猫”冒充正品重新出售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袁克贵、曹晓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根据案情分析是否达到“实质性变更”。又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度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二:陈某、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准确评价“旧货翻新”的行为性质》,典型意义中认为案涉商品的翻新使产品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实质性变更”与审判参考案例中的表达并不冲突,尤其与“商品特性的变化”这一表达方式存在相近之处。但无论表述如何变更,表述背后所体现的核心认定规则才是更值得注意的重点问题,认定规则的设置,直接影响了旧货翻改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

 

客观来看,无论是“实质性变更”或“商品特性的变化”,均因高度抽象性、个案依赖性与跨领域差异性等因素而难以被简单定义和统一适用。第一,现代商品高度集成化、模块化,不同商品的结构、价值和技术复杂程度均有较大差异,不同类型的商品在认定实质性变更时有着不同的认定思路,甚至同一类型的商品因结构设计、性能区别而有不同的认定方式。第二,实践中旧物翻改的行为方式多样,既有简单清洁,也有换件维修,甚至重新组装。实践中已有案例通过对翻改方式的分层界定来认定何谓实质性变更,以避免单纯从商品本身进行评价,降低商品实质性变更的认定难度。第三,价值平衡问题,“实质性变更”的界定需要兼顾商标权保护、消费者权益、资源循环利用和商品自由流通等多重价值,界定过严可能影响二手市场获利,过宽可能纵容侵权行为,因此如何界定“实质性变更”,有待于结合社会发展经验,进一步总结实践规律。

 

最后,笔者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通过对《刑事审判参考》第1657号,对旧物翻改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裁判认定思路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后续笔者将结合办理案件的经验,总结司法实践中高发案件类型,尤其是电子产品类旧物翻改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尝试总结审查认定规则,另著拙文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