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国主,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32************03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涟源市*******金盆组,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婉君,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楠茜,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锋,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01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震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强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51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信桂,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32************20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涟源市******老屋组,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楚欣、曾海英,分别系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刚,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03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婉媚,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志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01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都昌县********,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桂英,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颖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国主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成立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租赁上述桂*********房,利用上述租赁的两个厂房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视的制假工场,先后雇请被告人吴信桂、魏锋、邹强强、李刚、余志强等人作为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经检测屏幕破损的,更换屏幕、重新包装,并在闲鱼APP上销售牟利。
被告人颜国主负责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购进各种型号、尺寸的电视机屏幕、印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标识“mi”的纸皮箱等材料。被告人魏锋、李刚、吴信桂负责对回收电视及已更换屏幕的电视进行检测,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负责更换回收电视的屏幕,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并负责在闲鱼APP上销售。
2019年4月23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当场抓获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现场起获已组装的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
经核查,以实际销售价格最低每台6**元计算,上述起获的795台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合计52947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吴信桂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颜国主辩称:1.涉案的795小米电视机由其从京东低价购入,来源合法,更换的屏幕从正规途径购入,与原装一致,且数量不到百分之十;2.小米公司不生产电视屏幕,且只要电视机三码合一就是正品小米电视机;3.更换了屏幕的电视机均由其他人卖出去,售价最低为400多元。
被告人魏锋辩称:1.涉案的小米电视机来源合法,其中50台是小米公司维修过的,720台是买回来后没做任何处理的,只有十多台是换过屏幕的;2.在闲鱼APP上销售的是没有换过屏幕、没有维修过的电视机,型号不同则价格也不同;3.其公司不是小米的维修厂家。
被告人邹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补充不清楚颜国主有无销售过更换了屏幕的电视机,另起获的795台电视机有些是刚买回来的,不清楚是否均需要更换屏幕或更换包装。
被告人吴信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补充其有在闲鱼APP上销售更换过屏幕的小米电视机,销售价格在750-2000元之间,销售收入给颜国主,起获的电视机中大概有百分之八十是不需要更换屏幕的。
被告人余志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另补充其更换过十几台电视机屏幕。
被告人颜国主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起获的795台小米电视机来源合法,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颜国主等人已取得该电视机的处分权,其对小米电视机进行更换屏幕及更换屏幕后再行出售的行为均不违法;2.小米公司非液晶主板的生产商、也非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涉案的电视机的屏幕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屏幕;3.本案应查清起获的795台电视机中哪些是进行了换屏,哪些是重新包装的;4.若认定颜国主等人未经授权购入印有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纸皮箱等材料构成指控罪名,则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不应以小米电视机的价值进行认定;5.颜国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锋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的795台小米电视机从京东购入,来源合法,且仅有小部分是更换过屏幕的,若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属实,则构成本罪的是京东公司;2.魏锋等人作为消费者(或进货方)从京东商城购入小米电视机,小米公司对于电视机上的小米商标的专有权利已经用尽,魏锋等人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液晶面板后再出售的行为,并未侵犯小米公司的商标专有权;3.涉案的电视机液晶面板并非小米公司自主生产的,其无权鉴定起获的795台电视机上的屏幕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综上,请求判决魏锋无罪。
被告人邹强强、吴信桂的辩护人均以邹强强、吴信桂如实供述罪行、是从犯等为由,请求对邹强强、吴信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因小米公司非涉案电视机的液晶面板、纸箱的生产商,故涉案的电视机是否更换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零部件应由有资质的、中立的第三方而非小米公司进行鉴定;2.起获的795台电视机并未重新黏贴任何“”商标标识,而现场起获的标有“”商标标识的纸箱只有400多个,故不应以电视机的价值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3.根据李刚的供述,需要换屏的电视机不到十分之一,故起获的795台电视机不可能全部同时都更换过液晶屏及包装、外部配件,对于只换过配件或完全没有问题的电视机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内;4.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更换的液晶面板就是假冒伪劣产品,且即使翻新维修过也只是旧产品而已,与传统的“假货”应予区别;5.若认定李刚的行为构成犯罪,因其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志强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起获的795台电视机来源合法,再次销售的行为并不侵犯商标权;2.余志强等人翻新、维修电视机的行为,不会对电视机的商标产生任何的改动、加工,且极少部分更换电视机屏幕的行为并未侵犯小米公司的“”商标;3.余志强主观上并无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故意;综上,余志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颜国主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成立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后于同年12月租赁上述桂*********房。颜国主利用上述租赁的两个厂房作为工场,先后雇请被告人吴信桂、魏锋、邹强强、李刚、余志强等人作为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经检测屏幕破损的,更换屏幕、重新包装,并在闲鱼APP上销售牟利。其中,吴信桂于同年4月进入工场,魏锋于同年七八月进入工场,邹强强于同年九十月进入工场,李刚、余志强均于2019年2月进入工场。
被告人颜国主负责低价回收小米电视机,购进各种型号、尺寸的电视机屏幕、印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皮箱等材料;被告人魏锋、李刚、吴信桂负责对回收电视及已更换屏幕的电视进行检测;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负责更换回收电视机的屏幕;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还负责在闲鱼APP上销售,魏锋还负责日常监督及打码工作,吴信桂还负责记录进出货情况。
2019年4月23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现场起获已组装的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M1纸箱460个、M1封箱胶570卷(990个/卷)、M1标签3000个、M1说明书3100个、M1遥控器150个、M1外包装袋90个、M1合格标签3920个、M1能源标签360个及作案工具手把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经核查,以实际销售价格最低每台6**元计算,上述起获的795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共价值529470元。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1387396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等,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厂房起获的电视机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8年12月开始,我到南海区********楼一间电视维修仓库上班,负责检测工作。工厂主要是从京东买一些电视屏幕有问题的小米、索尼、松下电视机回来,换屏幕后再卖出去。工厂的老板是颜国主,颜国主不在的时候,魏锋负责管理。买回来的电视机外包装上会有白色的标签写着“二手、小米、几成新”和电视的型号。拉回来的电视机先到三楼检测,没问题的就重新包装,如果屏碎了的就拿到五楼仓库换屏,后再搬到三楼重新检测再包装,有些屏幕没碎只是有些花点之类的,老板就会打电话给小米售后送去保修。我们一共有11个工人,分换屏、检测、包装,其中余某、邹强强和另一名男子负责换屏,三楼有五人负责检测,两人负责包装,张某负责煮饭,进货和销售由老板自己负责。有些包装盒烂了的就用我们自己买的包装盒重新包装,并将原来旧纸箱上的条形码撕下来贴在新纸箱上面,撕不下来的就重新打一个一样的条形码。魏锋负责打条形码。封箱胶上同样印有小米标注,哪里来的不知道。负责销售的有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听说都是通过网上以二手电视机卖出去的。
经辨认,证人王某指认了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和余某在五楼负责换屏幕,被告人魏锋、李刚、吴信桂和李某在三楼负责插电检查,肖某和陈某在三楼负责打包装。
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9年3月开始到南海区********楼工作,负责包装。厂里共有十人左右,分包装、检测、换电视屏幕三个工种,其中五楼仓库有三个人负责换电视屏幕,三楼仓库是包装和检测,检测的包括我、李刚、魏锋、吴信桂、“老表”,包装的是肖某、“老乡”。平时是魏锋管理我们的日常工作,教我们怎么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老板从京东买一些二手的小米电视机,检测后进行分类,碎屏的让五楼的工人换屏,其他问题的就在纸箱上写明故障类型,然后由其他工人处理。我一天平均能检测15台电视机。老板有将电视机卖出去,其他人不清楚。我们有一个微信群,群名“电视机”,群主是老板,老板曾在群里说过有些电视机是当新的卖的,具体情况就不清楚了。老板的微信号是“yanjun571869”,昵称“游子”,魏锋的微信号是“shang_co”,昵称“A北高加索”。
经辨认,证人李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吴信桂、李刚、魏锋和王某负责检测,被告人邹强强、余志强和余某负责换屏,肖某和陈某负责打包装。
3.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八九月开始到南海区********楼、五楼的电视维修仓库工作,负责在五楼换电视屏幕。工厂有十名工人,分换屏、检测、包装三个工种,我和邹强强、余志强在五楼负责换屏,三楼的负责检测和包装。工厂的老板姓“颜”。我们只负责给碎屏的电视机更换液晶屏幕,其他故障的不知道老板他们怎么处理的。我们主要做小米、三星两个牌子,其中换屏的主要是小米。有些包装箱有破损的就要换纸箱和重新打码包装。封箱胶上有小米标签,哪里来的不知道。我不清楚销售情况,应该是老板负责的。我们换的电视机屏幕的品牌是LG、三星。我一个月能换十台电视机的屏幕。工厂除了老板颜国主管理外,他的小舅子魏锋也负责管理,平常一般就是魏锋安排我们做事。
经辨认,证人余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魏锋、李刚和王某、李某、陈某、肖某、吴信桂在三楼负责验机,被告人余志强、邹强强在五楼负责换玻璃。
4.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11月开始到南海区********楼的电视机仓库工作,负责包装。工厂在五楼还有一个仓库,负责换电视机屏幕,三楼的都是负责检测和包装。工厂一共有12个人,老板颜国主,煮饭阿姨张某,三楼包装的有我和姓陈的男子,三楼检测的有姓李的男子、姓王的男子、李某、吴信桂,五楼换屏幕的有“小余”“阿强”和一不知名男子,魏锋经常出现,但不知道负责什么。我们仓库的小米电视机是从广州市的京东物流那里买回来的。这些电视机有些是无理由退货的,有些是屏幕破碎的,有些是开不了机的。电视机买回来,经检测,没问题就检查下配件是否齐全,齐全的话就重新包装,屏幕坏了的就拿到五楼换屏后再包装,有其他问题的就不知道如何处理了。销售应该是老板和他的小舅子魏锋负责的,最后卖去哪里不知道,只听说有些工人下载了闲鱼APP。有些纸箱破损的要换新的纸箱,哪里来的不知道。
经辨认,证人肖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魏锋和王某、李某是三楼的工友,被告人李刚、吴信桂在三楼负责检测,被告人余志强、邹强强和“小余”余某是在五楼工作的工友,陈某负责封箱。
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9年3月28日,我到南海区********楼的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将成品小米液晶电视机进行封箱。封箱的透明胶布上是没有标志的,但那些箱上印有小米品牌的标志。有一些坏掉纸箱的就换一个跟原来一样的纸箱,然后把旧纸箱上的标签条形码贴到新的纸箱上。一般由老板把买回来的电视机放在工厂三楼仓库里,其他员工对电视机进行检测,好的电视机就给我们封箱,坏的就放回一边。公司放满了已经包装有电视的纸箱和空箱,具体数量不清楚,这些电视机是几个工人从一楼拉上三楼的,从什么地方运来的就不清楚了。包装好的电视机放在公司内,不定时就有车过来拉货出去卖。公司的老板叫什么不清楚,平时是魏锋负责我们的工作。负责检测电视机的有五六个人,一名“大姐”负责检查,其他人就不清楚了。
经辨认,证人陈某指认了被告人李刚、余志强、邹强强和王某、李某、余某是其工友,指认了被告人魏锋、吴信桂。
6.证人张某的证言,内容为:我从2019年3月24日开始到南海区********楼一个翻新液晶电视的工场工作,负责扫地和做饭。我们这个工厂是搞小米牌的电视机的,具体怎么搞不知道,我只看到他们给屏幕擦灰尘。工厂的老板是一个姓颜的男子。
7.证人谭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租赁合同,证言内容反映南海区********楼c3003/5/7/9/11/12/13物业和五楼c3003/5/7物业的承租人是颜国主。
8.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腾马纸类制品厂的老板。2018年年初,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颜国主。颜国主叫我帮他生产左上角印有“MI”字样,中间印有“小米电视+尺寸”字样,右上角印有“新国货”字样的纸箱。我在2018年四五月份跟颜国主交易过一次,大概做了600个箱子。听颜国主说,这些纸箱是包装他生产的电视机的,但他不是小米公司的人,我也没有小米公司的授权。
经辨认,证人邹某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说明、照片,内容为: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五楼抓获被告人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经对上述三楼、五楼进行勘查,现场可见更换使用的屏幕、打包好的电视、维修工具、包装袋、“合格”贴纸、能效标识、打标机等,其中打标机打印的贴纸包括“”标识、“小米电视4X43”、尺寸、产地、生产商、生产地址、SN码、MN码等信息。经搜查,民警在上述三楼、五楼扣押了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AOC一体机电脑1台、AOC显示器1台、海尔牌台式主机1台、三联出货单86本、三联送货单18本、二联送货单4本、现金记账簿1本、记账笔记本8本、维修好的小米牌各尺寸电视机795台、M1纸箱460个、M1封箱胶570卷(990个/卷)、M1标签3000个、M1说明书3100个、M1遥控器150个、M1外包装袋90个、M1合格标签3920个、M1能源标签360个、各尺寸液晶屏126片、小米音箱26箱、坏的各尺寸小米牌电视机1131台。
10.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内容为:①颜国主的闲鱼APP账号为“whygzsmd”,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32寸到65寸大量现货批发零售大量小米电视出售,东西为原厂正品。全国联保,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联系我有量有价诚信经营……”等,并附有照片;聊天信息包括,“li浩hong”问“有65pro吗”,“whygzsmd”答“有3400”,“li浩hong”问“二手的?”,“whygzsmd”答“新的”;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750-2011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10日。
②魏锋的闲鱼APP账号为“rain_go”,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机小米电视机”“小米55寸智能电视机小米电视机55寸4A4C4X4K智能网络电视机……”等,并均附有小米电视机的照片,销售价格840-20400元;聊天信息包括“cmdxyz”问“全新么?”,“rain_go”答“全新”,“cmdxyz”问“可以官方保修的么?”,“rain_go”答“可以联保”,“yuanqiong19860619”问“是正品吧”,“rain_go”答“原装正品全部联保”;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1600-2500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
③被告人李刚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lili412189090”,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全新小米电视32到65全型号,一手货源价格便宜,全国联保,不包邮量多可上门看货。标价为32寸价格,欢迎咨询。”,并附有照片;聊天信息包括“仙鹤草1918”问“曲屏全新的吗?”,“lili412189090”答“全新”,“qiaopi77”问“全新?”,“lili412189090”答“全新未拆全年联保”;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750-370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0日。另有“出仓单”2张,反映李刚于2019年3月9日、17日、20日共出仓6台小米电视机,价格为1350-285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游子”之间有多笔转账记录。
④被告人邹强强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zouqiangqiang1989”,其中发布信息包括“小米电视32到65各种型号小米电视32到65各种型号,有需要的带型号私聊”,并附有照片,标价为666元、700元;聊天信息包括“蔡浩真”问“是不是保证正品”,“zouqiangqiang1989”答“全部联保绝对正品”,“嘉嘉良”问“这是组装机还是正版机?”,“zouqiangqiang1989”答“原装”;销售记录反映,出售的小米电视价格从850-15350元不等,销售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0月21日。
⑤被告人吴信桂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t-152**********_0453”,发布了“小米专卖物美价廉,任君选购”的信息,并附有照片。
⑥被告人余志强手机上闲鱼APP内账号为“yuzhiqiang19830317”,发布了“小米电视,产品齐全。感兴趣的话给我留言吧!”的信息,并附有照片。
11.送货单、出货单、日记账、提货交接明细、交接单等,内容为:①出货单、送货单反映“叠加贸易”从其他地方购入卡蜂窝纸、蓝膜、透明膜、密实袋、包装纸箱(分别为小米及夏普两种品牌)等包装材料。
②日记账反映被告人颜国主购入及销售电视机的情况,其中记录条目包括“进货”“进屏”“换膜”“破屏机”等。
③提货交接明细、交接单反映: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颜国主购入二手小米、索尼、三星品牌的二手电视机共计466台,其中小米电视机为385台,出库类型“二手定销出”,库房交接人为王**,提货人为颜国主;2018年12月30日,颜国主购入二手小米、索尼、松下品牌的二手电视机共计683台,出库类型“二手定销出”,其中小米电视机为606台,提货人为颜国主;2019年3月26日,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同意南京佳利宝电器有限公司买断58台小米电视,地点(仓库)名称为苏宁广州城南物流库。
12.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销售价格证明,内容为:第2138739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小米公司,有效期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核定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9类,其中包括了电视机。小米公司未授权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生产和销售任何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允许其使用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经小米公司鉴定,在佛山市南海区************、五楼起获的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795台小米电视机均为假冒产品,均系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及包装、外部配件;起获的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460个、封箱胶570卷(990个/卷)、标签3000个、说明书3100个、遥控器150个、外包装袋90个、合格标签3920个、能源标签360个,均为假冒产品。
13.营业执照,内容为: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颜国主。
14.户籍证明。
15.被告人颜国主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8年4月,我成立了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个人独资)经营二手电视机和翻新的电视机。同年10月,经朋友介绍,我知道京东商城有一些退货或破损的电视机卖出来。因为京东商城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退货的产品包装已经被拆,不可以再以全新产品来销售,只能当二手产品销售。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京东商城旗下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的销售人员王**(微信号:w*********,电话*********)。后我向王**及京东商城的其他地区公司购买二手电视机或破损的电视机,双方是没有签订合同的。晶东公司会在二手的电视机外包装上贴有标签,并注明二手多少成新、品牌及型号。对于那些包装箱比较残旧的,我会让工人换一个新的对应品牌型号的包装箱,如果包装箱比较新的,我就用热吹风机吹一下贴在上面的标签纸,撕掉后再出售。
我们只翻新小米品牌的电视机。回收回来的电视机先要打开包装检测。能正常使用的话,少量原来包装烂了的就重新换一个包装,然后用电脑打印机重新打码,标签上标注有电视机的品牌型号和机身码;如果液晶屏出现黑线、电视机无法启动或连不了网络等问题的,这属于保修范围,联系小米公司派维修工过来维修;如果出现液晶屏破损的,不属于保修范围,我们就自己重新换一个液晶屏。维修好的电视机都会重新检测一遍后再出售(又称屏幕是没有保修的,所以京东商城卖出来破损的电视机主要是屏幕破损,我就让工人重新换一块新的液晶屏幕)。我们翻新小米电视是没有获得小米公司的授权和许可的。我用来翻新电视机的液晶屏幕是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的电子城购买回来的,纸箱是找中山小榄镇腾马纸类制品厂生产并印制小米商标的,封箱胶是在淘宝上找商家生产的,打印标签的电脑和标签纸是我自己采购的,打印的模板是我自己在电脑上编排的。
我基本是通过闲鱼APP销售那些翻新或二手的电视机,也有个别客户到我公司采购。售价按尺寸规格不同而定,卖600多元至2600元每台。闲鱼账户显示我销售了307个产品,但并不是所有都是小米电视机,部分是其他种类的,如刻录机、音响等,我估计二手或翻新小米电视机大概有200台。我销售这些小米电视机的时候,介绍说是京东商城7天无理由退货处理的原厂正品,全国联保,假一赔十。我都是按二手电视机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也确实有跟客户说是新品,但也有解释是7天无理由退货的新机。我销售的二手或翻新的小米电视机无法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和发票,但小米电视机的保修是不需要发票和保修卡的,只要提供电视机后面的条码给售后就可以保修了。
我公司一共有十名生产工人,其中“小王”负责在三楼对回收的电视机进行检测;魏锋负责回收的电视机的检测工作和打码,也在网上帮忙卖电视;“小余”“阿强”(20多岁)、“阿强”(30多岁)负责在五楼更换液晶屏;一名姓肖的、“小李”、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负责回收的电视机的检测工作,“小李”还在网上帮忙卖电视;一名50多岁的湖北男子负责包装电视机;一名姓吴的女子负责仓管工作。
经辨认,被告人颜国主指认了被告人魏锋、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李刚及陈某、肖某、李某、余某、王某。
16.被告人魏锋的供述,内容为:2018年七八月,我到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的佛山叠加贸易有限公司上班,公司的老板是颜国主,主要是维修二手的小米电视,然后把修好的小米电视通过网络渠道卖出去。颜国主负责进货和销售;我、李刚、吴信桂、王某、李某负责检测;余志强、余某、邹强强负责换屏幕;肖某、陈某负责包装;张某负责搞卫生和煮饭。颜国主通过京东采购小米电视机回来后,检测工人就开箱插电检查电视机,没有问题的就给负责打包的工人重新包装卖出去,碎屏的就拿上五楼给其他人换屏,黑屏、有横线、有竖线的就发回小米公司原厂进行维修,电视机维修好后我又再次进行检测,确定没问题的就给三楼的工人打包。包装的话,如果原来纸箱没有损坏的就将电视机装回原来的纸箱并封上胶带,如果纸箱损坏了的,就找一个新的纸箱装好电视机并封上胶带,随后用打码机打出一个新的标签贴在纸箱上,标签上有小米的标志,并写有该电视机的型号。新的液晶屏、包装箱、封箱胶都是颜国主买回来的,怎么买的就不清楚了。至于销售,颜国主和我通过闲鱼、转转、拍拍网将这些小米电视机按二手货卖出去。售价按尺寸不同,卖700元至7000元不等。我一般在闲鱼上发布信息,客人联系我之后就谈价格,客人近的话就直接到现场验货,远的话就先发货,验货后再在闲鱼上完成交易。我的闲鱼账号是rian_go,昵称“小阳1991”。客人问我的时候,我有的时候说全新的,有的时候说原装正品。除了我之外,颜国主、李刚、邹强强都有销售小米电视机,都是通过“闲鱼”销售,其他人就不清楚了。翻新的小米电视机,颜国主都是按二手旧货卖出去的。公司一个月能维修七八百台的小米电视机,每月卖出去四五百台,其他就放在三楼的仓库。除了液晶屏幕外,我们没有更换小米电视机的其他零部件。
17.被告人邹强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九十月开始到南海区********楼一间做小米品牌液晶电视的公司上班。公司的老板叫颜国主。我、“小余”“明明”负责给一些烂屏的电视换屏,装好后安装、检测。另公司在三楼还有一个仓库,仓库有五六人负责包装检测好的电视,三楼还用于存放液晶电视。检测就是通电后看是否有黑屏、条纹等问题,如果有纸箱损坏了,就重新换一个纸箱并用胶带封好,纸箱没有坏的就直接用原来的纸箱用胶带封好。新的纸箱和原来的是一样的,印有小米的标志,胶带上也有小米的标志。我们重新更换的电视机屏幕和原来小米电视机屏幕的尺寸是一样的,一般都是三星、LG、熊猫品牌。我知道我们公司的电视品牌有小米、夏普、三星和索尼等,这些电视都贴有全新小米、夏普、三星、索尼等的标签,机壳都是新的,用塑胶包住,并配有电视的说明书和遥控器等。这些液晶电视都是颜国主带我们到广州的京东仓库拉回来的,我去过两三次,有进货记录。这些电视有些是液晶屏坏了、有些是好的,箱子没有注明的,进货价不清楚。更换好液晶屏或维修好的电视就会拉到三楼重新包装,之后颜国主会将这些电视作为二手电视卖,有无出货记录不清楚。液晶屏全部都是新的,但来源不清楚。原装纸箱和封口胶从哪里进货的不清楚。公司有无小米公司的授权不清楚。
我从2017年11月开始就下载了闲鱼APP,帮颜国主做二手液晶电视的代理销售。我卖这些电视的时候都跟买方说明了这些液晶电视的来源,并且说是二手旧机。除了我之外,魏锋也有帮颜国主做代理销售。我在闲鱼APP上的账号是zouqiangqiang1989。
经辨认,被告人邹强强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余志强是“明明”、余某是“小余”。
18.被告人吴信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8年4月开始到南海区********楼和五楼的工厂上班。工厂从京东网上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和屏幕碎了的小米回收回来,然后将屏幕换成新的再以小米电视机出售。工厂回收的电视都是用原来的纸箱包装的,尺寸从32寸到65寸不等,电视机的包装箱上会贴有“碎屏”或“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的标签。颜国主把电视机回收回来后,所有回收回来的电视都是要检测的,坏了的就拿到厂家维修,没问题的和无理由退货的把纸箱上的标签撕掉后就可以发货,碎屏的就先安排工人将电视机搬到工厂的五楼进行翻新,安装上新的屏幕,之后重新放到之前的包装箱里,然后把之前贴有“破屏”的标签撕掉,如果包装箱烂了的话,就换一个新的印有小米标志的包装箱,然后放回三楼再发货出去。五楼有三个男的工人负责换屏,三楼有五个工人负责检测,两个工人负责打包,我主要负责清洁电视机的灰尘、登记电视机的进货及出货记录,也做过几天的检测。更换用的屏幕的来源和牌子我不清楚,是颜国主拿回来的。工厂大概一个月回收一两次电视机,每次进货少的时候五六十台,多的时候五六百台。出货的话,每天至少能卖出10台小米电视机,多的时候能卖出五六十台,平均下来每天卖出二三十台。不同尺寸的电视机的售价不一样,600-2600元不等。工厂应该是在闲鱼网站上进行销售的,颜国主、魏锋、邹强强、李刚有在网站上销售。我是有在闲鱼网站上开通了一个账户t_152**********_0453,并发布了一个内容为“小米专卖物美价廉,任君选购”的帖子,但没有客户问过,所以没卖过。
经辨认,被告人吴信桂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是老板、被告人魏锋负责检测并管理三楼所有工人,被告人余志强、邹强强和余某负责换屏,被告人李刚和王某、李某负责检测,陈某、肖某负责包装。
19.被告人李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9年2月25日开始到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的工厂上班。工厂主要翻新二手的小米电视机,老板是颜国主。一般颜国主把二手的小米电视机从京东或苏宁易购那里买回来,有一些小米电视机是有问题并且有退货单的,退货单上写有“碎屏”“黑屏”“横线”“竖线”字样,检测的工人就负责开箱插电检查电视机,没有问题的就用抹布擦拭后给三楼的工人打包,碎屏的就拿上五楼给其他人换屏,黑屏、有横线、有竖线的就发回小米公司原厂进行维修,电视机维修好后再次进行检测,没问题再打包卖出去。颜国主负责进货和销售;我、魏锋、“大姐”“小李”“小王”负责检测;“余哥”“小余”、邹强强负责换屏幕;“三姐夫”“老舅”负责包装;还有一个人负责搞卫生和煮饭。翻新好的小米电视机,原包装箱没损坏的就不用换包装盒,封箱就行了,原包装箱损坏了的就换新的包装箱,纸箱和封胶带上都有小米的字样,和原来的纸箱是一样的。新的液晶屏、包装箱、封箱胶都是老板买回来的,具体怎么买不清楚。小米电视机的售价根据尺寸不同,卖700元至2900元,好像是以二手旧货卖出去的。除了换液晶屏幕外,我们没有更换其他零部件。我的闲鱼账号是lili412189090,昵称“小米索尼三星批发零售”。我在闲鱼上卖过小米路由器、打火机、鞋子等,但没卖过电视机。我的微信从2019年3月17日开始大量转账给颜国主,因为我在外面欠了别人的钱就向他借了,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给颜国主的出仓单是我帮家里人买的,在别人那里拿的货。
经辨认,被告人李刚指认了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余志强及李某、王某、余某、陈某、肖某。
20.被告人余志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9年2月中旬开始到南海区********楼一个翻新液晶电视的工场工作。工场主要是将破了屏的液晶电视机更换屏幕,老板是一个姓颜的男子。我在该厂五楼负责更换屏幕、装货、卸货,五楼还有另外两个人,三楼主要负责检查运回来的二手电视机,没有损坏的就重新包装,损坏了的就搬到五楼给我们更换新屏幕,然后再搬回三楼重新包装。重新包装有时候需要换新的包装箱。我看到三楼的人用印有小米标志和条码的包装箱来重新包装,有些条码是我们自己用条码机打出来的。我们更换屏幕的电视机主要是小米电视机,是老板从京东物流那里购买回来的,都是京东处理掉的有问题的电视,一般都是液晶屏幕有问题,包装箱上一般贴有“破屏”“碎屏”的便签纸。我在工厂一共装卸了多少台电视记不清了,只记得曾经跟老板去过广州京东物流搬过三次,每次大约几百台。那些新的液晶屏是老板买回来的,具体怎么买回来的不清楚,上面有无小米标志不清楚。新的包装箱和封箱胶怎么来的不清楚。翻新好的液晶电视机如何销售不知道,价格也不知道,但听厂里的人说在闲鱼上销售,以全新的还是以二手的出售也不清楚。我在今年3月15日下载了闲鱼APP,并使用淘宝账号yuzhiqiang19830317登录,发布了一条帖子“小米电视,产品齐全。感兴趣的话留给我留言吧!”,并附上了多张我在厂里拍的小米电视机的照片,但没有人找过我,所以我没有卖过。我们只会更换屏幕,其他零部件不会更换,也不会维修。
经辨认,被告人余志强指认了颜国主、李刚、魏锋、邹强强、吴信桂和余某、肖某、陈某、李某、王某。
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六被告人从合法的途径购入涉案的二手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进行更换电视机屏幕等不同程度的翻新后再行出售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第二,小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及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六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第一,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并非小米电视的指定维修厂家,被告人颜国主作为佛山市叠加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从京东商城等渠道购入大量的外包装箱上写有或贴有注明故障原因、新旧成数、型号等标签的且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六被告人对上述小米电视机进行检测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维修、换屏、再检测、重新包装后继续以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在闲鱼APP上进行销售。虽被告人颜国主、魏锋及其各自的辩护人一直辩称购入的小米电视机来源合法,不属于假冒产品,且小米电视机只需三码唯一就能证明是正品,但本案涉及的是六被告人购入小米电视机后实施了更换电视机屏幕等翻新行为后再将该电视机以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进行销售的行为的定性,故其来源的合法性与否对本案的定性并无影响。第二,六被告人对购入的小米电视机进行更换电视机屏幕等翻新以后是否能够未经许可当然地使用“”注册商标?颜国主辩称其更换的电视机屏幕从正规途径购入且与原装屏幕一致,但即便相关屏幕来源合法,颜国主购入的电视机屏幕并没有小米公司的授权文件,亦无证据证实来源于小米公司授权的合法经销商,而本案起获的795台小米电视机经小米公司鉴别均为更换了第三方液晶面板(电视机屏幕)的假冒产品。电视机屏幕作为电视机的重要、关键组成部分之一,经六被告人更换电视机屏幕后的795台小米电视机已破坏了小米公司产品的完整性,属于实质性的改造,已不再是小米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即使六被告人在电视机上并未另行制造、附着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但其在更换电视机屏幕的过程中仍保留了电视机其他位置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在外包装盒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使得该注册商标的实际效果已扩展到了更换了屏幕后的整台电视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第三,六被告人从正规途径购入电视机后再行销售并不违法,但经六被告人更换了电视机屏幕的小米电视机已不再是原装的小米电视机,六被告人仍在闲鱼APP上以正品、原装小米电视机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使得消费者误会从六被告人处购买的小米电视机来源于小米公司,混淆了商品的来源,且对小米公司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小米公司的声誉,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不属于颜国主、魏锋的辩护人所称的商标权用尽的情况。综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对颜国主、魏锋的相关辩解及颜国主、魏锋、被告人李刚、余志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及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经查,第一,对于起获的795台小米电视是否更换过屏幕或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应由有能力区分正品及假冒产品的单位提供认定意见。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虽非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液晶屏的生产商,但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且承担了小米电视机的商品质量责任,具有足够的能力对假冒小米产品及小米正品产品进行识别区分,故本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及鉴定报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佛山市南海区************、五楼生产和销售任何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系列产品及允许其使用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起获的795台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电视机均为更换了第三方假冒的液晶面板及包装、外部配件的假冒产品。第二,被告人颜国主、李刚、魏锋、邹强强均辩称起获的795台电视中部分刚从京东进货,还未检测,其中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电视是需要换屏的,而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上述795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是已经维修好的,此外现场还扣押了1131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坏的电视机,上述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均经颜国主签名确认。可见,现场确实是有还未维修的坏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而公诉机关对该部分坏的电视机并未指控,指控的仅系在现场起获的已经维修好了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综上,本院认定涉案的795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电视机均为经六被告人换屏等翻新过的电视机。公诉机关现以六被告人在闲鱼APP上销售小米电视机的最低价格666元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已属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颜国主、魏锋、李刚、邹强强的相关辩解及颜国主、魏锋、李刚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国主、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颜国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另魏锋的作用稍大于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且魏锋、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参与本案的时间、具体负责的工作均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邹强强、吴信桂、李刚、余志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邹强强、吴信桂、李刚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邹强强、吴信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邹强强、吴信桂的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国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邹强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信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余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七、现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795台及纸箱460个、封箱胶570卷、标签3000个、说明书3100个、遥控器150个、外包装袋90个、合格标签3920个、能源标签360个,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把电钻2台、TSC条形码打印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绮文
人民陪审员 覃 兴
人民陪审员 陈达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翠萍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