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丨高文龙主讲:《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3-03

2026年3月2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同时,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数百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管委会主任高文龙律师担任主讲人。

首先,高文龙主任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法律条文,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进行了阐释。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某些特定事实会成为案件核心事实,应当给予重点关注。比如被告人身份、犯罪动机、作案时间等。其次,他围绕证据的概念、分类、“三性”与“两力”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介绍了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思路、逻辑和要点。再次,在证明标准方面,他举例解释了“定罪量刑的事实,均须有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具体含义。他进一步谈到,不同诉讼阶段对应不同的证明要求。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直至作出有罪判决,各阶段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差异,并呈递进关系。分析了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这三种情况,虽然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一样,但还是存在实质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就是每个阶段的“法定程序”是不一样的。接着,他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若干在实践中可能被不当降低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提醒辩护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保持警惕。随后,他围绕控辩双方在证明活动中的职责分配问题展开讨论,对控方与辩方在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方面的区别进行了说明。最后,高文龙主任就证明方法作了总结,从印证、推定、发问、举证与质证以及孤证不能定案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最主要的证明方法,但应当警惕虚假印证。推定虽然可以解决举证难题,但无形中也降低了证明标准,应当注重反驳的运用。发问、举证和质证也是证明的具体方式,要善于运用。孤证不能定案,并不是特指单一证据,也包括数量虽多但品类单一的证据。

随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旭华律师进行了与谈。他指出证明方法作为一种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只要证明技术运用得当,逻辑推理严密,往往能够得出形式上自洽的结论。然而,证明活动不仅取决于技术运用,更取决于其所依赖的证据基础。如果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即便证明结构严密,仍可能影响最终结论的正当性与可靠性。因此,应当从两个层面加以把握:一是审视证明技术是否规范、逻辑是否严谨;二是检验证据依据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围绕上述两个维度展开训练与反思,将有助于在举证与质证环节实现实质性的能力提升。

 

本次学习持续两个半小时,通过高文龙主任的分享,参会人员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