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8-20
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不仅直接影响犯罪治理效果,也关系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对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推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同时,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也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举措和经验,有效提升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然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在实践中仍存在处置范围不当扩大、管理失当导致涉案财物贬值毁损等情况。
总体而言,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运行面临的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原因:一是涉案财物范围界定模糊,法律适用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尽管目前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性文件较多,但未能对涉案财物范围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需依靠办案人员的工作经验与主观判断,因而可能出现处置随意的问题。例如,在部分涉企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未严格区分涉案企业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财产全部予以扣押,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有待完善。我国当前并未形成独立、专门的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相关事项基本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缺乏对涉案财物的实质性审理。同时,现行法律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粗疏。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但并未明确解释“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的具体情形。办案机关可自行审批、实施查封等措施,程序规制作用相对欠缺。三是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救济机制仍显不足。一方面,目前涉案财物处置监督主要依靠办案机关内部自查自纠,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处置失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另一方面,虽然现行法律对涉案财物处置后的救济机制进行了规定,但受举证能力不平衡、各部门受理异议程序不统一等因素影响,相关权利人获得充分救济仍面临一定困难。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的出现也对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能力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会侵蚀司法公信力。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进行系统性完善。
注重法律衔接,明确涉案财物认定标准。既有法律虽然使用了涉案财物的概念,但并未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界定,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规定不统一的情况。应当在借鉴既有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涉案财物”的含义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为办案机关认定刑事涉案财物提供科学、统一的规范标准和法律依据。此外,应当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认定刑事涉案财物范围,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赡养、抚养的家庭成员的合理生活费,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等明显不符合处置比例原则要求的财物予以审慎处置,避免过度干预。
完善处置程序,强化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质审查。在审前阶段,应当坚持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并重的司法理念,适度引入更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以确保每一项处置决定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可借鉴人身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除紧急情况外,由检察机关对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批准,并设置合理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在审判阶段,应当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将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程序适度分离,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对涉案财物事实的实质性审理,还可为涉案财物相关权利人有效参与诉讼提供充足空间,提升司法公信力。
健全监督机制,拓宽权利人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及时监督,依法对处置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同时,通过引入人民监督员、组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升涉案财物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切实保障涉案财物权利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在处置涉案财物时,有必要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告知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并明确其享有的救济权利及行使方式。此外,针对易毁损、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特定类型涉案财物构建快速救济机制,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置决定有异议时申请简化救济流程的权利,确保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依托科技助力,提升涉案财物管理能力。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对于推动涉案财物管理专业化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针对涉案虚拟财产因去中心化、流动性强而导致的保管难题,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等特点,将涉案虚拟财产的扣押、保管、移送和处置等全流程进行上链存证,形成可追溯、可核查的处置链条,确保涉案财物在流转过程中的安全性。通过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对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内容等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精确识别判决书遗漏涉案财物处置、被害人财物未及时返还等情形,辅助办案机关纠正相关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潘金贵、王云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