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7-23

走进梁文文
2026年11月21日,梁某文即将刑满释放,回归熟悉又陌生的社会。
2014年,梁某文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上诉后,深圳市中院维持原判。之后,梁某文被关押在广东省英德监狱,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与劳动,获得3次减刑,提前了1年零4个月重获自由。
2014年被收监之时,梁某文34岁,释放时46岁。普通人打拼的黄金年龄段,梁某文却要在铁窗内度过。出狱后,想必他会惊叹于满大街的绿牌电车;惊叹于不用带现金,仅凭一台手机走天下的移动支付;惊叹于似乎全知全能的豆包和DeepSeek。
他大概不知道,在他即将刑满释放的前4个月,在离英德监狱接近2000公里远的北京,专注刑事辩护的尚权律师事务所,以他的故事为原型编写了模拟案例,要求参加培训的青年律师研习,并扮演他的辩护人。
他大概不知道,几乎所有学员都为他做了无罪辩护,剑指公安的特情引诱和证据瑕疵。
结合尚权的老师们的谆谆教导,学员们努力思考着自己的辩护思路,编写自己的梁文文人物小传,进行了稍显稚嫩却也不失精彩的辩护活动。
可惜的是,在这场时间设定在2019年的模拟案件中,年轻的辩护人们提出的不少有力抗辩,于2014年的梁某文不啻镜花水月。
例如,在梁某文的真实案件中,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都具有严重的形式合法问题,但是直到2016年5月24日,两高一部才颁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毒品犯罪办理的相关程序性细节加以规定。
又如真实案件中,梁某文的办案民警对案涉毒品进行保管,毒品来源存在疑问。但是直到2016年5月19日,公安部才颁布《缴获毒品管理规定》,规定涉案毒品不能由承办人员负责毒品的接收、保管、移交。
多少令人欣慰的是,在学员的角色扮演游戏中,没有一个冷面的落槌者告诉这些未来的辩护人:“上诉人和辩护人认为《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不属于犯意引诱,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见梁文文
“再见”一词有多种含义,既可以指告别,又可以指“再见到”即重逢。
如果是告别。再见梁文文,可以是指梁文文告别过去的自己,告别12年的铁窗;可以指这次以梁文文贩毒案为主题的培训活动的谢幕,各位年轻刑辩律师暂别优秀且充满社会责任感的尚权所;可以指2016年后,我国的毒品犯罪办案规程的日渐成熟,梁某文式的粗放办案已经不那么常见。
如果是重逢。再见梁文文,亦可指梁文文的家人、朋友,以及这个对他熟悉又陌生的世界,终究见到了那张熟悉但是苍老许多的脸。但是还有一种不那么温馨的重逢,称之为重蹈覆辙更合适。
梁某文案非常好地体现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观念不改,就会有下一个梁文文。现实是,在我国涉及当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依然存在普遍的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情况。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纵使各位学员在模拟庭审中吼得响亮,但是现实中却犹如中彩票。
7月17日,四川大学的韩旭教授公开发文,称其被某地级市中院刑庭庭长阻挠入庭,法庭庭长创造了庭审新模式“分时段分别审理”,以为是法官对于刑诉法的独到理解与超前解释,结果该法官称“我没学过刑诉法”。
韩教授发布这篇文章的那天,恰好也是本次培训的最后一天。这似乎是在冥冥之中提醒各位参加培训的学员,“模拟庭审虽然没有告诉你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请别以为现实的庭审真会给你们留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