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0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各位上午好!
尚权所本届论坛在最初未公布主题时,就邀请我出席。我原以为,值此二十周年庆典,当以总结经验为主,于是认真准备了一篇题为《刑事办案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发言稿——因为尚权所二十年来,从第一任主任到现任各位主任,都始终坚持这一做法。后来接到正式通知,方知本届论坛的主题并非总结经验,而是研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办案质量提高的问题。今天,我便围绕这一主题,向诸位作汇报。
我着重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前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短板,即修改的动因;二是修改的方向和重点;三是当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面临的困境与问题。其中,我想借此次机会,重点谈谈第三个问题。
一、当前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短板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侦查阶段辩护权不足。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完整的阅卷权,同步录音录像查阅受限,调查取证权虚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见存在障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缺失,难以防范非法取证。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
(二)值班律师功能异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很多仅作为形式上的见证人,缺乏会见、阅卷、协商等权利。法律保障流于形式,无法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自愿性。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典,当时我们认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尚不明确,学者们建议借鉴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该制度本应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引入之后流于形式。
(三)辩护执业保障刚性不足。现行立法对辩护权缺乏保障。
(四)法律援助质量参差不齐。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存在“应付式”辩护。
(五)控辩协商地位失衡。律师制度究竟是不是一项进步的制度,这一问题在我国尚未得到真正的解决。《律师法》修改时,我曾提出,律师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力军,更应成为诉讼主体之一,并承担相应的社会服务职能。
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促使我们必须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
二、修改的方向和重点
就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而言,辩护制度的完善方向,我提出以下几点:
(一)确立有效辩护原则法定化,筑牢质量基础。本次研讨以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应将有效辩护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明确被追诉人享有获得及时、充分、平等、实质辩护的权利,划定辩护有效性的判断标准。这不仅要求律师履行会见、阅卷、提交辩护意见等义务,更要求辩护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抗控方的不当指控,杜绝消极辩护与象征性辩护。同时,明确委托辩护优先于法律援助的原则,避免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冲突,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强化全流程辩护执业权利保障,打破律师执业的层层壁垒。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打通各类人为设置的障碍。具体包括:其一,推动侦查阶段权利扩容,最理想的是增设侦查期间讯问律师在场权。其二,完善调查取证制度,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利与制度。其三,保障律师的通讯权、意见采纳权,强化其执业权利。其四,重塑值班律师制度,夯实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基础。其五,完善控辩平等协商机制,优化审前辩护空间。当前犯罪生态已发生重大变化,刑事协商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机已经成熟。其六,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实现辩护全覆盖、质量双提升。其七,构建刚性权利救济机制,保障辩护权落地。律师会见、阅卷受阻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审查并作出纠正决定;同时明确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法律责任,将辩护权保障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考核,从制度上倒逼办案机关尊重辩护权。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意义有四:一是人权保障;二是司法公正;三是要从繁简分流层面认识并完善律师制度的价值;四是从法治现代化的层面理解完善律师制度的价值。这些都是本次修改的方向与内容。唯有上述种种得以完善,刑事辩护质量方能落到实处。
三、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当前面临的难点和困境
我希望大家正视本次修法的难点与困境,广泛宣传、共同推动,把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得更好。
(一)当前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观念、标准与要求的认识尚不统一。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司法改革亦需现代化,律师制度该何去何从?观念的转变、标准与要求的统一,是当前修法的重要障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发扬斗争精神”,以促进、夯实司法制度改革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其核心在于斗争与博弈。目前有权威学者提出,刑事诉讼法本质上是平衡原则,主张“动态平衡”,这是只讲平衡、不讲斗争。然而,如果不讲创新、不讲发展,一味追求平衡,又何时方能实现真正的平衡?如何以司法现代化的理念、标准和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当前一个重大的难点与困境。
何谓司法现代化?如何把握这一标准?观念不转变,标准、要求不转变,仅在那里追求平衡是不行的。没有两种思想的博弈与斗争,法律何以发展?刑诉法历次修改无一不是博弈的结果。因此,当前修改刑事诉讼法最大的难点与困境,正在于观念的转变,即如何以司法现代化的标准看待这次修改。
(二)在权力配置层面,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责权边界平衡难度较大。特别是依宪法规定,过去由公检法相互分工、相互制约,如今又增加了监察委员会。
(三)价值目标冲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难度较大。如何既能惩罚犯罪,又能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困境与难题。同时,还应处理好传统“发动群众”做法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四)立法模式的选择之争。本次修法是采取小修小补,还是精细化大修,抑或法典化?这也是本次修法面临的难点。
(五)证据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一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混同,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尚未写入刑事诉讼法准则,卷宗中心主义尚未根本扭转,证人出庭率偏低,庭审虚化;二是,数字证据、大数据报告、算法证据、区块链证据等新型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矛盾,相关证据制度、审查标准、举证规则尚不清晰;三是,非法证据排除门槛较高、执行力度较弱,规则难以落地。
(六)程序出罪制度争议较大。程序出罪,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免予起诉等制度如何调整。如何总结修法经验、增强科学性,值得深入研讨。在程序出罪与诉讼分流方面,争议仍然较大。
(七)财产处置制度短板突出,立法推进阻力较大。目前人、案、财分离,涉案财产跨地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返还的规则不够完善;追缴、没收、灭失责任不清,善意第三人清偿顺位规则不明。
(八)管辖制度立法不足。实践中存在“远洋捕捞”、跨省抓捕等问题。
(九)数字时代司法治理带来全新挑战,相关规则供给滞后。这也是本次修法面临的重大问题。
(十)刑事执行程序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程序存在书面化问题,相关监狱、法院、检察院权责分散;财产刑执行的强制配套机制不足,在跨地域监管与一致执行方面存在较多漏洞。
(十一)本次修法面临制度完善与共识凝聚的双重难题。部分重大问题上理论共识与实务经验不足,理论分歧较大,极易引发争议,长期难以回应司法实践的迫切诉求。司法实践、改革深度与制度稳妥性三者之间,很难找到完美的平衡点。
上述十一个难点,是当前立法层面必须正视的问题。
最后,还需补充说明,如何解决部门立法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将一份草案分别征求公安部、法院、律师协会等各方意见,但各部门的关注点往往各有侧重。以涉案财物处置为例,相关部门提出“应追尽追”,而究竟哪些财产应当追缴、追缴的范围与标准如何界定、涉案财物如何处置与返还、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尚需法律作出更加清晰、统一的规定。
以上所述,即当前修法面临的主要难点。希望广大律师勤于动笔、撰写文章,向公众阐明道理。通过举办本次论坛,让更多法律人借鉴尚权所的做法,携手积极推进,把刑事诉讼法修改好,我们的辩护质量才能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