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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孙长永:第一次侦查讯问前的律师辩护权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0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长永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尊敬的樊崇义老师,尊敬的陈国庆大检察官,各位学界同仁,各位律师朋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祝贺尚权所成立20周年!在我心中,尚权所是中国改革开以来律师事业发展尤其是刑辩领域的一面旗帜,我衷心祝愿尚权所办越好,再创辉煌!

 

特别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让我有机会来参加今天这个有特别纪念意义的刑辩论坛。刚才倾听了樊崇义老师、陈国庆大检察官、陈卫东教授的演讲,深受教益,他们讲的很多观点我都赞成。围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讨论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问题,几乎有说不完的话题,很多老问题至今在立法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我今天想讲一个关注度还不够高的比较新的题目,叫“第一次侦查讯问期间的律师辩护权”,也就是一个自由民,当他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第一次接受侦查官员讯问时,应否享有以及享有何种律师辩护权。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进入刑事诉讼时犯罪嫌疑人通常都已经作了有罪供述。在几乎每个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围绕口供的采纳与采信问题都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但在法律制度上,我国一直排斥律师介入口供的收集、固定程序,对于口供收集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我们一直依赖的是侦查调查机关的“自律”,包括所谓同步录音录像也完全由侦查调查机关自己操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本来自由的公民在沦为犯罪嫌疑人后,通常不得不在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下单独面对权力强大的侦查调查官员,并且在法律上还要承担“如实供述”义务。这意味着,一个人一旦被侦查调查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不仅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会失去人格尊严,没有选择是否陈述、如何陈述的自由。可以说,强制性的侦查讯问是我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最落后的一个环节,如果立法在个环节上不能作出实质性完善,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必然将继续保持“弱肉强食”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就不可能受到侦查、调查官员的尊重,刑事执法司法中的基本人权也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侦查、调查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侦查、调查任何个人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同样的案件往往因为领导人或者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同、专业水平不同而呈现出巨大差异。有没有什么方法,从一个人被拘捕或者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就可以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来制约侦查调查机关的侦查调查权,以防止非法的或者无根据的刑事追究,从源头上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尊严以及如实陈述的权利呢?从比较法角度看,是有的,这就是一个人因涉嫌犯罪被拘捕或者第一次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侦查讯问时起,就有权利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

日本著名法学家团藤重光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也就是辩护制度扩充的历史”。从历史上看,至少从18世纪末开始,欧美国家已经普遍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侦查讯问重要地位的提升,嫌疑人在接受侦查讯问期间的律师帮助权,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一起,作为公正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得到各国国内法的普遍保障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承认。侦查讯问期间律师帮助权是有效辩护原则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内容包含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权、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和免费的法律援助权三项核心内容,其中第一项权利是基础,第二项权利是关键,第三项权利是保障。对于这三项权利,我国学界多年来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律师界也作了大量的努力,目前都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由于时间关系,我想着重谈一下第一次侦查讯问前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权。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讯问前,有没有权利与律师进行会见交流?这个问题国内学界研究较少。2026年3月,山东律师于某因涉嫌犯罪被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事先口头约定委托的辩护律师李某某赶到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会见,以便补签委托书,被看守所以“办案人员正在提审”为由拒绝。这一事件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特别是律师界不少人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从法解释论角度说,第一次侦查讯问前律师肯定是可以会见的。对此,只要简单参考1996年以来《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变化即可。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删去了1996年法律中的“后”字。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维持了2012年的规定。

 

解释论上看,“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当然包括第一讯问时就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据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在侦查官员正式讯问案情之前要求委托律师,甚至指名要委托某某律师,侦查机关就不应当继续讯问,而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交流之后才能进行讯问。这是解释论的当然结论。但是,在我国目前实践中,侦查机关虽然会在第一次讯问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辩护权和约见值班律师权,但立法没有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在就案件事实问题正式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告知其诉讼权利,并保障其在第一次讯问期间就获得律师帮助,因而侦查人员所告知的委托律师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辩护权、约见值班律师权等,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期间无法实际行使。这是我国侦查初期律师辩护权保障方面的一大缺陷。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想办法从立法上解决。

 

在欧美发达国家,第一次讯问前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权,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得到确认,例如,英国1964年的《法官规则》、德国1964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美国的1966年出台的米兰达规则等都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前会见或者咨询律师的权利。在欧洲人权法院2008年的Salduz诉土耳其案判决之后,欧洲其他国家也普遍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前会见律师的权利。2013年欧盟《关于刑事诉讼中律师帮助权的指令》第3条吸收了Salduz判决的精神,明确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不迟延地获得律师帮助。在任何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自以下最先到来的时刻起获得律师帮助:(1)在他们接受警察或其他执法、司法官员讯问之前;(2)在侦查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依据第3款第(3)项实施侦查或其他取证行为时;(3)被剥夺自由后不迟延地;(4)在受到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传唤的情况下,在他们出庭前的适当时间内。”我国台湾地区也确认了这一权利。很多国家和地区还要求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实际能够见到律师,除紧急情况以外,侦查官员必须等2-4个小时,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3-4-2条(2小时)、《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第28条(2小时),《西班牙刑事诉讼法典》第520条第4款(3小时),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90-1条(4小时)。

 

仅就第一次侦查讯问前的律师会见权而言,我国落后于发达国家至少60年,即使相对于法国、荷兰、比利时等较为保守的国家,我国也至少落后了20年左右。

 

目前发达国家中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讯问前会见律师权利的只有日本。但2008年5月,日本最高检察厅和警察厅根据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要求下发通知,要求侦查官员遇到辩护人等申请会见时,即使正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也应“尽早给与会见的机会”。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一年间,日本全国地方检察厅共收到犯罪嫌疑人正在讯问中的案件提出会见申请的有310件,其中305件“实现了立即会见或者在最近的休息间隙实现了会见”。

 

我希望在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能够废止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条款,它改造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权利,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前与律师(包括值班律师)以现场会见、视频会见或者电话咨询的方式进行交流的机会。如果能够进一步允许律师于侦查讯问时在场,当然更好。对《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修改,应当明确要求侦查官员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案件事实正式讯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其罪、律师帮助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可以行使这些权利。这样修改之后,会有很多好处:

 

第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防止侦查人员滥用讯问权;

 

第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涉嫌的犯罪和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自愿作出完整的如实陈述,确保其认罪的自愿性;

 

第三,有利于在律师的监督下由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出准确、完整的记录,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促进公正审判。

 

当然,确认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前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权,涉嫌会见交流权与侦查讯问权之间的平衡,具体立法时还需要合理界定什么是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主张或者放弃会见交流权、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流、会见交流权的行使存在哪些例外情形、是否限制会见交流的时间或者次数、是否允许律师在侦查讯问时在场、在场律师享有哪些权利、侦查官员侵害会见交流权时如何排除相关证据等等问题。

 

希望大家共同呼吁,争取让每一个人在成为犯罪嫌疑人时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律师的帮助,有尊严地应对侦查、调查机关的侦查或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