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23
胡佼松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立翔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学术研究部主任
尚权有组织犯罪研究部副主任
近日,我所胡佼松、宋立翔律师辩护的赵某某(化名)涉嫌强制猥亵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并对赵某某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退还了扣押的手机。
2024年底,赵某某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赵某某不服,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某某上诉后,2025年4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我所接受赵某某的委托,指派胡佼松、宋立翔律师为赵某某辩护。办好委托手续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预约递交辩护手续、复制证据材料的时间。查阅完全案证据材料后,两位律师发现有证据线索指向还有未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材料。于是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七项证据材料。之后,两位律师不断向主办法官沟通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事宜,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意见。2025年6月初,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指控。令人遗憾的是,案件还未重审开庭审理,泰山区人民法院也准许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定宣判后,赵某某不服,继续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期间,胡佼松、宋立翔律师继续为赵某某辩护。两位律师主要认为:一是重审一审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显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准许撤回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而本案重审一审法院根本还未组织开庭就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二是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案撤回起诉的理由只能是“不存在犯罪事实”,不能是证据发生变化。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就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而在重审一审法院期间,收集、调取的证据足以证实赵某某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不解的是,对于上述直接的法律适用错误、充足证据证实不存在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但是,两位律师在重审二审期间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在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的“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中得到了采纳。
另外,指控赵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目前正以“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