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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高文龙副主任应邀到北京联合大学开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专题讲座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4-30

2025年4月24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合伙人高文龙律师应邀为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专题讲座。讲座由李晓丽老师主持,24级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参加。

 

高文龙律师首先就刑事诉讼法第50条提及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分类误区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在当下不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对证据种类的界定存在偏差,例如将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混同为书证使用,抑或是将网页截图、电子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简单地以书证形式提交。高律师强调,这种错误的证据归类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种类的明文规定,更可能导致证据审查与质证环节的混乱,影响司法公正。他以自身经办的多起案件为例,生动地阐述了若将电子数据不当作为书证出示,将直接跳过电子数据所要求的原始存储介质说明、文件属性记录等诸多关键审查步骤,进而使得篡改、伪造证据的风险大增。

在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方面,高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详细解读了举证与质证的内涵与操作要点。他强调,要实现有效的质证,辩护律师必须精准把握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同时善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手段,对证据的资格与效力进行严密质疑。

 

高律师还深入探讨了证据裁判规则与证明标准,他指出,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基,证据未经法定的出示、辨认、质证等调查程序,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他强调,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辩方虽有权对控方证据进行质疑与反驳,但并无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义务,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到严格遵循。在讲述证据分析模式时,高律师着重介绍了司法三段论的论证模式,即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出结论。他通过实际案例,详细演示了如何在质证中运用司法三段论,将证据的性状描述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得出明确的结论,为法官提供清晰明确的判断指引。

此外,高律师还就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展开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证明力关乎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大小,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而证据能力则涉及证据在法律上的资格。他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必须从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据能力入手,进而削弱其证明力,同时善于反驳对方的证据推理,揭示其逻辑漏洞。高律师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阐述了如何在辩护过程中运用证据能力的否定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辩方需提供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而控方则需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

讲座的最后,同学们积极向高律师提问,现场气氛热烈。面对同学们提出的“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如何规避风险”这一问题,高律师详细解答道,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必须重视会见笔录的作用。会见笔录具有备忘、确认和告知三大功能。它能帮助律师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确认辩护观点,同时告知当事人律师的身份和角色。更重要的是,它能有效规避风险,尤其在当事人突然提出新的主张时,会见笔录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明,表明律师并未诱导当事人。

 

本次讲座不仅为同学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知识,更通过大量实际案例的剖析,生动展现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应用。高文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在场众人上了一堂生动且极具价值的法律实践课,引发了大家对于刑事司法公正性与证据规则重要性的深入思考,对提升法律学习者的专业水平与司法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