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30

张雨扬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尚权刑辩学院副秘书长
尚权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问题的提出
笔者今年在安徽省某市办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在一年内多次向上家张某购买、吸食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笔者的当事人及多名同案犯对于购买、吸食、转卖毒品的基本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对其中第六次交易中所涉毒品的性质和实际效果提出了明确异议。
被告人一致反映:此前多次从上家张某处购买的毒品,吸食后兴奋感强烈、主观体验明显,正是基于这一体验才反复回购;但第六次购买的毒品在吸食后却明显“没劲”“不够嗨”,甚至一度怀疑购入的“假冰毒”,并就此向上家提出退款、退货要求。

当然,在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以“毒品质量较差”为由提出异议,确实存在意图减轻刑责的可能性。但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并非对全部交易提出质量异议,仅针对多次交易中的一次明确表示体验异常,且在案发前即已向上家主张退款。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人关于该次毒品主观体验明显异常的陈述,至少具备进一步审查与分析的必要性。
后经司法检测鉴定,第六次交易中查获的物质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高达 80%。承办法官据此认为,被告人所购毒品客观上仍属甲基苯丙胺,不能因主观体验差异而否定其“冰毒”属性。含量高达 80% 的甲基苯丙胺,却被多名被告人一致反映为“没劲”,这一显著背离常理的现象,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思考。
经初步检索,笔者发现,亦有律师同仁在辩护时遇到过这一问题。原来,甲基苯丙胺并非仅以单一化学结构存在,而是具有左旋甲基苯丙胺与右旋甲基苯丙胺两种对映异构体;虽然二者具有相同分子式,但是在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强度方面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左旋甲基苯丙胺对于人中枢神经的作用轻于右旋甲基苯丙胺。[1]
但是,光知道左旋甲基苯丙胺作用轻于右旋甲基苯丙胺是不够的。这仍然是一个模糊且不精确的结论,无法为刑事律师辩护提供充分的依据。此外,将左旋体与右旋体按等量混合,可形成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外消旋甲基苯丙胺的对于人中枢神经的作用又是如何呢?
因此,本文将从有机化学与药学的角度,对甲基苯丙胺及其左旋体、右旋体和外消旋体的化学结构与药理特性进行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三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列管现状,司法实践中对三者的态度,探讨其是否均属于我国《刑法》与《禁毒法》意义上的“毒品”;并最终分析在三者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作用存在差异的情形下,该差异是否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的认定。
一、必要化学知识:甲基苯丙胺及其异构体
以下内容为甲基苯丙胺及其对映异构体的基础化学知识,用于阐明不同结构之间的客观差异,以支撑后续对其性质及法律评价问题的分析。
(一)甲基苯丙胺
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又称甲基安非他命、去氧麻黄碱,化学式为C₁₀H₁₅N
其纯品(游离碱)状态为淡黄色油状液体。在非法流通与滥用中最为常见的形态为其盐酸盐或硫酸盐结晶体。该结晶体外观透明、棱角分明,英文俗称 Ice,中文俗称“冰毒”。根据法〔2014〕224号《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状毒品,应当统一表述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在下文中再次出现时可以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
甲基苯丙胺可拆解为 甲基(meth)与 苯丙胺(amphetamine)两个部分。甲基是指甲基基团(methyl group),化学式为 –CH₃,由一个碳原子和三个氢原子组成。在英语语境中,常以 “meth” 作为甲基苯丙胺的简称。苯丙胺是一系列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显著兴奋作用的合成药物(统称苯丙胺类)的原型。安非他命就是对苯丙胺的音译。
(二)甲基苯丙胺的对映异构体
1、异构体
在立体化学中,同分异构现象(isomerism)是指具有相同分子式而具有不同结构的现象。分子式相同、结构不同的化合物互称为同分异构体(isomer),也称为结构异构体(structural isomer)。结构异构体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各种类别。对映异构体(Enantiomer)属于结构异构体的一种。

当一个碳原子跟四个不同的基团相链接的时候,可以产生两个立体结构。这两个立体结构,就为对映异构体。对映异构体分子式相同,但是空间结构不同,二者互为镜像,不能重叠,具有手性(chirality)。甲基苯丙胺的分子结构中有一个碳原子和四个不同的基团,因此,甲基苯丙胺存在一对对映异构体。
2、手性
手性(chirality)是指物体与其镜像无法重合的特性,这是自然界的一种本质属性。
人类的双手是人们最容易感知到的一种手性,左手和右手可以合十,左手照镜子的像(镜像)与右手一模一样,但左手却永远无法与右手重合。
上文所述的对映异构体,互为镜像,不能重叠,即具有手性。与四个不同的基团相链的碳原子就被称为手性碳原子(chiral carbon atom)。
对映异构体在一般情况下(非手性环境中)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基本是相同的。但是在手性环境中,它们的性质是不相同的。由于人体的酶和受体本身具有手性,只能“识别”其中一种空间结构,因此,不同手性的分子在人体内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生物效应。
3、构型
构型是指手性化合物的结构,含有一个手性碳原子的物质都可以写出,也只能写出两种构型。构型可分为相对构型和立体构型。

相对构型(relative configuration),是指分子相对于甘油醛的结构,用D/L标记进行识别。早期,人们无法确定手性化合物的绝对构型,对映异构体的构型都是采用相对的方法来确定。德国化学家Fischer 选择甘油醛为标准物,人为规定如果羟基在右侧的为D构型(拉丁文Dextro),如果羟基在左侧的为 L构型(拉丁文leavo)。其他对映异构体的构型以甘油醛的构型为参照,通过与甘油醛的通过化学反应的关联来确定的。若某化合物是由 D-甘油醛通过反应转变来的,而在整个转变过程中手性碳原子的四个键没有变化,则生成的化合物也是D构型。
绝对构型(absolute configuration),是指分子在三维空间中的真实立体结构,用R/S进行标记识别。它是将与手性碳原子相连的四个基团按顺序规则排列大小,最小的基团放在离眼睛最远的地方,其他三个基团按由大到小的方向旋转,若旋转方向是顺时针的,则为R构型(拉丁文Rectus);若旋转方向是逆时针的,则为S构型(拉丁文Sinister)。
甲基苯丙胺只有一个手性碳原子,因此它存在两种也只有两种构型。站在绝对构型的角度为S构型、R构型甲基苯丙胺,站在相对构型的角度为D构型、L构型甲基苯丙胺。其中S构型=D构型,R构型=L构型。需要注意的是,D/L标记法与R/S标记法没有任何对应关系。只不过后续经观察,刚好甲基苯丙胺的L构型在立体纬度里刚好是R构型,甲基苯丙胺的D构型刚好是S构型。由于R/S构型因为反映的是化合物的真实结构,相较于D/L构型使用得更多。因此,下文再提及甲基苯丙胺对映异构体的两种构型时将只用R/S进行标识。
4、旋光
一对对映异构体的旋光能力相等,但旋光方向相反,分为左旋和右旋。左、右旋等量混合为外消旋体,旋光度为零。
旋光性(optical activity)是指物质能使偏振光振动平面发生旋转的性质。手性分子都具有旋光性。一对对映异构体的旋光能力相等,但旋光方向相反,一个能使平面偏振光向左旋转A度,则另一个可使之向右旋转A度。
通过仪器测量,正多少度就是右旋,负多少度就是左旋。(+)代表右旋,(—)代表左旋;亦可用d代表右旋(dextrorotatory),l代表左旋(levorotatory)。50%的左旋体跟50%的右旋体等量混合将会得到一个旋光度为零的组成物,称之为外消旋体(racemate)。外消旋体并不是一种新的化学结构,其只是左旋、右旋两个结构的混合成的新的形态。外消旋体可以用(+-)或(dl)来进行表示。此处的dl与上文的D/L构型虽然英文字母一致,但并不是同一回事,请勿混淆。
站在旋光的角度,甲基苯丙胺存在左旋、右旋、外消旋体(无旋光性)三种形态。需要注意的是,化合物的构型与旋光方向没有任何对应关系。只是刚好R构型的甲基苯丙胺向左旋光,S构型的甲基苯丙胺向右旋光。
5、甲基苯丙胺对映异构体的命名
综合构型、旋光性这两个角度可以更为全面地描述甲基苯丙胺的对映异构体。由此,甲基苯丙胺分为S(+)-甲基苯丙胺和R(—)-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为S(+)-与R(—)-等量混合的产物。CAS编号(CAS Registry Number)是由美国化学会下设的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为化学物质分配的唯一数字识别码,相当于化学物质的身份证。下文为了描述简化,仍将S(+)构型称为右旋,R(—)构型称为左旋。三者对应的结构CAS号如下表和下图所示。


图:S(+)-甲基苯丙胺

图:R(—)-甲基苯丙胺

图:(+-)-甲基苯丙胺
(三)甲基苯丙胺对映异构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的作用
在药学上,右旋甲基苯丙胺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更强的兴奋效应和成瘾性;而左旋甲基苯丙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相对较弱。[2]在医疗实践中,左旋甲基苯丙胺因其外周作用特性,曾被用于缓解鼻腔黏膜充血等症状,作为鼻部喷剂使用。[3]

图:含左旋甲基苯丙胺的鼻部喷剂
关于外消旋甲基苯丙胺的药理效应,海外研究表明,当以 1:1 的比例、总剂量为 0.5 mg/kg 给药时,其所产生的效应与单独给予 0.5 mg/kg 的右旋甲基苯丙胺相近。据此,与等剂量的右旋甲基苯丙胺或左旋甲基苯丙胺相比,外消旋甲基苯丙胺的药理效应并非简单的线性叠加,而是呈现出更为显著的中枢兴奋效果。[4]
对映异构体性质不同并非个例,而是一种普遍现象。如前文所述,人体内的多种酶和受体本身具有手性结构,不同手性构型的化合物在与其相互作用时,往往会表现出显著不同,甚至相反的药理效应。除甲基苯丙胺外,我国列管的多种药物亦存在对映异构体,例如 α-甲基色胺(AMT)[5]、1-(2,5-二甲氧基-4-甲基苯基)-2-丙胺(DOM)[6]、芬氟拉明等。在上述物质中,S(+)异构体通常较 R(−)异构体具有更强的中枢作用。有学者认为,左旋芬氟拉明在我国甚至不属于毒品。[7]
(四)甲基苯丙胺对映异构体合成路径
现实中吸毒人员所接触到的甲基苯丙胺呈现不同构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不同构型对应的合成路径存在差异。在以麻黄碱或伪麻黄碱为原料的合成路线中,原料分子的手性构型会直接影响最终生成的甲基苯丙胺构型。
具体而言,右旋甲基苯丙胺通常由 1R,2S(—)-麻黄碱 或 1S,2S(+)-伪麻黄碱合成;而左旋甲基苯丙胺则可由 1R,2R(—)-伪麻黄碱或 1S,2R(+)-麻黄碱合成。与之不同,外消旋甲基苯丙胺通常由苄基甲基酮经还原胺化或 Leuckart 反应合成。[8]该方法工艺相对简单,易于规模化操作,因此更适合大规模非法生产。
在实际制毒过程中,为提高成品的中枢兴奋作用强度,制毒者往往利用酒石酸对甲基苯丙胺对映体进行拆分,以富集右旋甲基苯丙胺。近年来,随着对麻黄碱和伪麻黄碱类前体化学品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苄基甲基酮为原料的合成路径逐渐成为更为常见的制毒方式,并已在欧洲地区发展为主要的非法生产路线之一。[9]

图:不同前提化学品生成甲基苯丙胺异构体的过程
(五)左旋、右旋、外消旋体甲基苯丙胺的检测
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标准可以检测左旋、右旋甲基苯丙胺。公安部于2021年10月14日发布的《法庭科学 疑似毒品中左旋甲基苯丙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检验 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法》(标准号GA/T 1933-2021),用于法庭科学领域疑似毒品固体样品中左旋甲基苯丙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其原理为对疑似毒品样品中的左旋甲基苯丙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进行提取,采用液相色谱-质谱检测,以保留时间、质谱特征离子对和离子对丰度比作为定性判断依据;采用液相色谱检测,以色谱峰面积作为定量依据,用外标单点法或外标标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色谱仪、质谱仪的详细原理推荐阅读王勃律师的《尚权研究丨王勃:毒品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二):色谱仪与质谱仪》。简而言之,可通过质谱图的不同区分是左旋甲基苯丙胺或右旋甲基苯丙胺。可通过色谱判断二者含量的不同。若鉴定出左旋体与右旋体的含量为一比一,即为外消旋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GA/T 1933—2021《法庭科学 疑似毒品中左旋甲基苯丙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检验 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法》在其封面及附录中,对左旋、右旋甲基苯丙胺标注反了,在此有必要向读者作出提示。
如前文所述,依据有机化学的一般原理及CAS编码,S(+)构型对应右旋甲基苯丙胺,R(−)构型对应左旋甲基苯丙胺。


图:GA/T 1933—2021《法庭科学 疑似毒品中左旋甲基苯丙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检验 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法》封面及附录
二、左旋、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在中国的列管情况
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制。根据公通字〔2015〕27号《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一)2013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上述法条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是指,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该目录尚未区分药用和非药用。左旋、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均属于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列管药品,详见下表。

图: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虽然表中的名字略有不一致,但是根据化合物的“唯一身份证”CAS号我们可以清楚地判断出:
36 左甲苯丙胺 = 左旋甲基苯丙胺
38去氧麻黄碱 = 右旋甲基苯丙胺
39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 外消旋甲基苯丙胺
此处的去氧麻黄碱正是甲基苯丙胺的别名,这是与麻黄碱相对比而得出的。从化学结构上看,去氧麻黄碱与麻黄碱的差异仅在于羟基(–OH)被氢原子取代,即少一个氧原子,故称“去氧”。在医药领域中沿用“去氧麻黄碱”的称谓,主要出于历史与学术传统。1948 年《上海医药月刊》第 4 期曾刊载《医药知新:去氧麻黄碱之功用》一文,其中“去氧麻黄碱”被认为是汉语中最早用于指称甲基苯丙胺的名称。此后,在医药领域一直沿用。[10]
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去氧麻黄碱前虽不加“右旋”二字加以提示,但是根据其对应的CAS号核实分子名称和结构即可得知,其实质上为右旋体。
(二)2025年《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2025年7月2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对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在名称上,将“左甲苯丙胺”修改为“左旋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修改为“右旋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修改为“甲基苯丙胺”。三者在2025年版目录中的情况如下。


图:2025年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三、司法实践中对左旋、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的态度
笔者以甲基苯丙胺、左旋、右旋为关键词在Alpha法律检索系统里进行检索,共检索到7个案例。但经筛选后,仅有两个相关案例,且年份较早。

图:Alpha法律检索系统检索页面
在(2015)川刑终字第297号 刘猛犯制造毒品案中,辩护人认为一审理化检验报告中没有确定检出的甲基苯丙胺是左旋结构还是右旋结构,不能证实本案现场扣押的液体系毒品。四川省高院则认为,刘猛等人的目的就是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对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液体进行了理化鉴定,并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法律并不要求对甲基苯丙胺的内在结构进行鉴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2017)闽刑终327号黄宪华、饶新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中,辩护人认为原判没有对甲基苯丙胺作左旋还是右旋结构的司法鉴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制造的产物是具有毒性的右旋甲基苯丙胺,即没有证据证明产物是毒品冰毒。福建省高院则认为制造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经制造出冰毒的成某和半成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述两个案例的辩护人均认为未对甲基苯丙胺左旋、右旋结构进行鉴定,无法判断案涉物品系毒品。只有右旋甲才属于毒品。但是,无论是四川省高院还是福建省高院都未采纳。法院的逻辑很简单,只要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就属于毒品,且法律没有规定要对甲基苯丙胺的内在结构进行检测。
此外,大毒枭刘招华曾辩解其所制作的物质为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和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并非甲基苯丙胺。表面上看,该说法引入了“左旋、右旋”的区分,但其论证重点并不在于不同旋光异构体在化学性质或药理作用上的差异,而在于试图将“盐酸盐形式”排除出“甲基苯丙胺”的概念范围之外。事实上,甲基苯丙胺在非法流通领域常以结晶体(盐酸盐)形式出现,故《刑法》在条文中表述甲基苯丙胺时括注为冰毒。[11]因此,刘招华的辩解并不成立。

图:以刘招华为原型的电视剧《扫毒风暴》截图
四、左旋、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化学性质对定罪的影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禁毒法》第二条规定的毒品的定义: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上述规范框架下,围绕甲基苯丙胺不同构型的法律评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一)左旋、右旋及外消旋甲基苯丙胺,是否均属于我国《刑法》与《禁毒法》意义上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在判断《刑法》《禁毒法》意义上“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具体外延时,除法律规范本身外,司法实践中直接服务于毒品识别、检验与认定的技术标准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对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整体考察,可以发现它们在对甲基苯丙胺不同异构体的处理上呈现出高度一致的取向。
2023年 GB/T 29636-202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检验》标准,在附表 B.1“甲基苯丙胺的基础信息”中,仅列举了右旋甲基苯丙胺和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并未将左旋甲基苯丙胺纳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该列举方式是相较于2013年版的GB/T 29636-201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新增并细化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种类、含量鉴定结论是控方定罪的重要证据,该标准事实上承担着界定《刑法》和《禁毒法》意义上甲基苯丙胺具体内涵的重要功能。

图:GB/T 29636-202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检验》 表B.1 甲基苯丙胺基本信息
此外,在2024年司法部主导发布的 SF/T 0169—2024 《血液中 11 种毒品及代谢物的液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附表A.1《目标物的相关信息及方法线性范围、检出限与定量限》中,甲基苯丙胺同样排除了左旋甲基苯丙胺,仅包含右旋甲基苯丙胺。至于外消旋甲基苯丙胺,由于其在人体内可代谢为右旋体和左旋体,因此在血液检测中,不再列出外消旋体。

图:SF/T 0169—2024 《血液中 11 种毒品及代谢物的液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附表A.1《目标物的相关信息及方法线性范围、检出限与定量限》
综合上述两项标准可以发现,无论是疑似毒品检验,还是血液检测,现行技术规范均呈现出高度一致的取向,即:将具有显著中枢神经系统作用和社会危害性的右旋甲基苯丙胺(含外消旋体)作为“甲基苯丙胺”核心识别对象,而未将左旋甲基苯丙胺并列纳入其中。
因此,笔者认为,右旋甲基苯丙胺与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属于《刑法》《禁毒法》意义上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左旋甲基苯丙胺不属于该范畴。
(二)左旋甲基苯丙胺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禁毒法》意义上的“毒品”?
既然左旋甲基苯丙胺不属于《刑法》《禁毒法》所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则进一步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左旋甲基苯丙胺是否仍属于我国《刑法》《禁毒法》意义上的“毒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禁毒法》第二条对毒品作出了统一界定: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并不限于条文列举的具体名称,而是至少包含两个核心要素:其一,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成瘾性或成瘾潜力(自然属性);其二,依法被国家列入管制目录的受管制性(法律属性)。[12]
《禁毒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令第 797 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 年修正)第三条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根据公通字〔2015〕27 号《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事实上,只要被列管,药品就具有受管制性。而药物之所以被列管,正是因为其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由此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凡依法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则上均属于我国《刑法》和《禁毒法》意义上的毒品。
在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对上述逻辑予以确认。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作出批复,明确指出:自 2015 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系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制定,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认定毒品的依据。笔者认为,基于同样的逻辑,2025 年公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亦当然可作为毒品的认定依据。
综上所述,左旋甲基苯丙胺已被明确列入 2025 年《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符合“具有成瘾性或成瘾潜力且依法列管”的毒品认定标准。因此,尽管其不属于“甲基苯丙胺(冰毒)”,但仍应认定为我国《刑法》和《禁毒法》意义上的毒品。
五、左旋、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化学性质对量刑的影响
既然左旋甲基苯丙胺已被认定为我国《刑法》《禁毒法》意义上的毒品,但是其与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在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强度、成瘾性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若在量刑层面不加区分而适用同一罪刑标准,可能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左旋甲基苯丙胺能否相对于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评价。
笔者尝试从毒品的数量、含量角度切入。根据法〔2023〕108号《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有关“毒品数量、含量问题”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的,按照相关标准依法定罪量刑。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参考已有折算标准,综合考虑其毒害性、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纯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涉案毒品既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亦无折算标准的,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确定涉案毒品的致瘾癖性、毒害性、纯度等,综合考虑其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
由此可知,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指出了判断毒品数量、含量的先后次序:1、刑法、司法解释2、已有折算标准3、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确定。上述次序不能颠倒,前者优先于后者。
此处的司法解释是指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此处的已有折算标准是指,国家禁毒办印发的禁毒办通〔2016〕38号《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3]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亦指出药物依赖性主要依据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左旋、右旋及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均被列入 2004 年《非法药物折算表》,其具体折算关系为:
1 克左旋甲基苯丙胺(左甲苯丙胺)=0.04 克海洛因;
1 克右旋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即“冰毒”)=1 克海洛因
1 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1 克海洛因
据此可以推导出,1 克左旋甲基苯丙胺约相当于 0.04 克右旋或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即仅按 4% 的比例进行折算。这一折算结果,从依赖性和毒害性层面直观反映了不同构型之间的显著差异。

图: 2004 年《非法药物折算表》
然而,依据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的判断次序,既有折算标准仅适用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因此,要判断左旋甲基苯丙胺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折算比例,仍需回到看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定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经上文分析,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范畴其实不包含左旋甲基苯丙胺,仅包含右旋、外消旋甲基苯丙胺。那么左旋甲基苯丙胺是否属于其他毒品呢?因此,将目光转向《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第一、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其他毒品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情形。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其内涵直接关系到左旋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标准。若将左旋甲基苯丙胺认定为该条款所称的“等苯丙胺类毒品”,则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应参照 MDMA 等苯丙胺类毒品适用,即以 100 克、20 克作为“数量大”“数量较大”的分界点。与甲基苯丙胺(冰毒)适用的 50 克、10 克标准相比,其折算比例约为 1∶0.5。反之,若认为左旋甲基苯丙胺不属于“等苯丙胺类毒品”,则根据 2023 年《昆明会议纪要》的思路,需转而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折算,可能适用 1∶0.04 的比例。二者在量刑结果上的差距显著,因而必须加以厘清。
笔者认为,左旋甲基苯丙胺应属于司法解释中“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范畴。
第一,“等苯丙胺毒品”是指以苯丙胺为母体衍生的一系列化合物,种类繁多。[14]2014年《非法药物折算表》明确列明了左旋甲基苯丙胺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及致幻型麻醉剂:精神依赖性强尚有医疗用途的品种”,从属于“苯丙胺类(含致幻剂)”。
第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甲基苯丙胺除外”这一表述,其排除对象应当限于右旋及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其原因在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已针对甲基苯丙胺设定了明显重于“其他毒品”的专门定罪量刑标准,正因如此,《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在规定“等苯丙胺类毒品”时,才有必要将“甲基苯丙胺”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以避免规范冲突。如前文所论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称的甲基苯丙胺,实际上仅指右旋及外消旋甲基苯丙胺,而不包括左旋甲基苯丙胺。既然刑法条文中“甲基苯丙胺”的规范外延本就限于上述两种构型,则在对“甲基苯丙胺除外”作体系解释时,其排除范围亦应当与刑法条文所指对象保持一致,而不宜扩张至左旋甲基苯丙胺。
第三,凡确有必要将某一毒品从“等苯丙胺类毒品”体系中剥离,并单独调整其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通常会作出明确、正面的列举规定。例如,相较于2000年《毒品犯罪司法解释》,2016年《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将甲卡西酮从“等苯丙胺类毒品”中单列出来,并有意识地下调其量刑标准,明确以 200 克、40 克作为“数量大”“数量较大”的分界点。
2018 年《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理解与适用详细说明了作此调整的理由:有意见认为,对甲卡西酮可以参照《2000年解释》中苯丙胺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执行,即100克以上为“数量大”。经研究认为,甲卡西酮虽与苯丙胺类毒品的结构类似,但严格来说属于卡西酮类毒品,就其定罪量刑标准单独作出规定更为科学。关于甲卡西酮的药物依赖性,《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1克甲卡西酮=1克海洛因。公安部禁毒局国家毒品实验室的实验数据显示,甲卡西酮与甲基苯丙胺产生的精神兴奋性为2:1。考虑到甲卡西酮在我国虽已出现滥用和犯罪,但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犯罪形势和交易价格等与甲基苯丙胺还存在一定差距,故综合上述因素将甲卡西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设定为甲基苯丙胺的4倍,即200克以上为“数量大”。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左旋甲基苯丙胺从“等苯丙胺类毒品”中单列,亦未刻意对其量刑标准作出下调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其排除出“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规范范围之外。
因此,将左旋甲基苯丙胺纳入司法解释所称“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范围,既符合既有分类体系,也符合司法解释一贯的规范表达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左旋甲基苯丙胺的量刑标准。

总结
落到辩护工作本身,笔者认为,对甲基苯丙胺相关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把握。
首先,化学与药理差异:站在立体化学的角度,甲基苯丙胺存在R(—)(简称为左旋)与S(+)(简称为右旋)两种结构。等量左旋体与右旋体混合后形成外消旋甲基苯丙胺。从药理作用来看,左旋甲基苯丙胺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作用明显弱于右旋及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左旋、右旋及外消旋甲基苯丙胺之间的差异,是一个科学问题。
其次,定罪与量刑:右旋及外消旋甲基苯丙胺属于我国《刑法》和《禁毒法》意义上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左旋甲基苯丙胺虽不属于甲基苯丙胺(冰毒),但仍属于我国《刑法》和《禁毒法》意义上的毒品。在量刑上,左旋甲基苯丙胺可参照 MDMA 等其他苯丙胺类毒品的标准处理,以100克、20克作为“数量大”“数量较大”的分界点。
最后,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在案涉毒品涉及甲基苯丙胺,且当事人对毒品质量提出异议时,辩护律师可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核实鉴定机构是否依据《法庭科学 疑似毒品中左旋甲基苯丙胺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检验 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法》(GA/T 1933-2021),对甲基苯丙胺的左旋、右旋异构体性质及其含量进行鉴定。若无,则可要求重新鉴定。同时,还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随鉴定意见一并附具质谱图、色谱图等鉴定底稿,以确保鉴定结论具有可核查性和说服力。
一家之言,欢迎各位同仁交流指正。
注释:
[1]参见范雅俊律师:《毒品案件涉及甲基苯丙胺化学异构体的辩护思路| 大成研究》。
[2]THOMAS L. LEMKE, DAVID A. WILLIAMS等:《Foye's Principles of Medicinal Chemistry, SEVENTH EDITION》,第647页。
[3]转引自徐媛媛、庄华:
《论甲基苯丙胺的构型及其管制》,载《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0 年 第16卷第1期。
[4]转引自Heather M. Barkholtz等:《Pharmacology of R-(−)-Methamphetamine in Humans: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载《ACS Pharmacology & Translational Science》,2023年第6卷第7期。
[5]赵建等译:《药物学原理(2005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版,第501页。
[6]赵建等译:《药物学原理(2005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版,第504页。
[7]周立民:《“芬氟拉明”的由来》,载《中国禁毒报》。https://mp.weixin.qq.com/s/XpXhBGIkjdag0JnNBlklCg
[8]张建新等人:《从甲基苯丙胺的对映体特征推断前体化学品》,载《卫生研究》2009年第38卷第4期。
[9]转引自Adam E Bauer等人:《 Enantiomeric profile of amphetamines in seized drug samples and in blood of impaired drivers in Iceland: The rise of (R)-methamphetamine? 》,载《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2024年第48卷,第6期。
[10]周立民:《冰毒有这些“曾用名”》,载《中国禁毒报》。https://mp.weixin.qq.com/s/28C8cQgzguDD6uEux-Kjjw
[11]方文军:《毒品犯罪司法实务精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第1版,第10页。
[12]包涵:《毒品定义的立法完善路径探析》,载《中国禁毒报》。https://mp.weixin.qq.com/s/0uTImVHAQf19tjApSrb9pQ
[13]陈兵:《论新型毒品的种类折算》,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25期。
[14]方文军:《毒品犯罪司法实务精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第1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