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0-21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沈阳市于洪区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威(以下简称刘队长)走私毒品案相信大家也都在网上看到了,10月15日说一审宣判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这个案子从几个月前笔者就在关注,原因是该案不同于一般的毒品案件,实属罕见。其特殊之处,除了被告人的身份为区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外,还有一点就是被告人本人一直喊冤,声称自己这么做是出于工作目的,是为了寻找跨境毒品犯罪线索,于是刘队长在本案中到底是为公,还是为私,还是公私兼顾,就成了本案关注的焦点。
但今天笔者不评价一审判决认定刘队长构成走私毒品罪是否正确的问题,因为网上披露的资料有限,笔者不好乱评价。今天笔者只谈这个案子暴露出来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违法滥用特情问题,而也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需要特别说明一下,自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之后,特情被改称为隐匿身份侦查,但为了方便描述本文中仍称之为特情。
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笔者还要是先介绍一下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问题。当前由于毒品犯罪案件断涯式下降,不止原本本就毒品案件不多的地方毒品案件几乎绝迹,就连原来毒品案件泛滥的地方一年也没有几起新发案件了,而且即便偶有发生也往往是零包贩毒等小案件。而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几乎是每个地方公安机关内部都单独设立的一个部门,这就导致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严重恐慌,因为如果再这样一年破获不了几起毒品案件他们部门可能就要被撤销、合并了。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在笔者近一两年新遇到的案件中,一些地方的禁毒部门把原来毒品案件多发时那些他们根本不屑理会的小案子现在也开始重新立案侦查了,甚至把一些原来都已经作了撤销、不起诉的沉年旧案又重新捡起来侦查起诉了,还有一些抓住一件小案就刻意“扩大战果”,牵连甚广。而本案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如果是在十年前沈阳毒品犯罪泛滥之时,送上门来的大案子刘队长还忙不过来呢,才不会出如此昏招违规滥用特情主动去寻找什么跨境毒品犯罪线索。
特情问题既是破获毒品案件的神器,也是违法办理毒品案件的顽疾。说它是破案神器,是因为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隐蔽性极强,以常规侦破手段往往收效甚微,所以使用特情就成了各地禁毒部门的杀手锏之一,本案中刘队长说他们单位99.9%的毒品靠特情破获并非夸大其词。而之所以说是违法办案的顽疾,是因为司法实务中特情问题乱象频出,违法发展特情、违法使用特情、特情违法引诱他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是栽赃陷害的案件都有过,比如著名的甘肃“贩毒导演”马进孝案。一句话,依靠特情破案效果明显但负作用也巨大,就像俗话所说的阳光强烈的地方影子也黑暗!
本案中刘队长辩称其在本案中行为实际上系为了工作目的,而该辩解理由没有被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其违规使用特情操作本案中的行为,即刘队长在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就将王迁作为特情人员使用,擅自指示王迁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泰国贩卖大麻人员,让其向国内邮寄大麻,同时刘队长还和王迁诱使他人向王迁购买大麻。据此分析在这个案子中,刘队长在使用特情方面有两个明显违法之处:
第一个就是未经审批将王迁作为特情,让其联系从国外邮寄大麻入境的行为。首先,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之规定,使用特情实施侦查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虽然刘队长称按辽宁省的相关规定他有权使用临时特情人员,但事后一直到本案案发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刘队长都未补办审批手续。而且恕笔者孤陋寡闻,其所称有权使用临时特情的辽宁省地方规定笔者没有听过,即便存在这样一种地方规定也与公安部的上述规定抵触,应是无效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特情的使用和管理的确是非常乱的,为了有效地破获毒品案件,一些乱七八糟的人未经批准就被公安人员违规发展成了特情,甚至是一些本身就吸毒、贩毒的人,也被吸纳成了特情。笔者前些年办过的一起案件中,一个派出所的不同民警之间,你有你的特情,我也有我的特情,甚至连辅警人员手中都有自己的特情。而这些所谓的特情人员根本不是正规的特情,在公安机关也根本没有登记在册,完全就是黑特情,作起事来当然也就谈不上守什么规矩,相比之下刘队长在本案中这种违规使用特情的行为根本算不了什么。
第二个就是刘队长和王迁还诱使他人向王迁购买大麻,然后再将其抓获,使买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这说白了也就是钓鱼执法。这种情况其实在毒品犯罪的侦查中也很常见。《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也就是说诱使他人犯罪是是被《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第二款也规定“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即《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仅是指不得进行犯意引诱;机会引诱是合法的,可以进行;数量引诱则未被明确禁止。(《诱惑侦查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副庭长方文军,《法律适用》2024年第2期)。刘队长这种恶意执法犯法,使无辜之人被引诱后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行为,实在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以上两方面的违法行为,严格来说就已经算是滥用职权行为了,但一审并未追究其滥用职权的责任。可明知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做呢?这是因为在这些侦查人员看来,关于特情的规定是束缚住了他们的手脚,限制了他们的破案努力,使得他们使用特情办案时还要瞻前顾后,不能放手大干,但殊不知这些规定也恰恰是保护了他们这些侦查人员的安全,而本案正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可以说刘队长本人既是不规范使用特情的受益者,但同时也因此受到了反噬,成为了受害者,作为一个从警多年,功勋卓著的老警察,如今因为违法滥用特情落得锒铛入狱,着实让人疼惜,这也为我们的禁毒部门和侦查人员敲响了警钟,值得警醒!特情是一把双刃剑,能伤人也能伤己,必须得严格控制使用,坚决杜绝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