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张宇鹏:新《监察法》调查措施对职务犯罪辩护的影响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4-28

张宇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调查等于留置,留置就是调查,这是以往对于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认识,也就是因为如此,调查阶段律师难有作为,当事人家属问律师能做什么?律师想了半天,回答两个字“咨询”。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新《监察法》,这种状况有望得以改变,但新《监察法》中仍然没有律师的位置,辩护还需要通过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来实现。

 

关于强制到案

 

强制到案的性质类似于刑事拘传,修法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规定这样的制度是为了“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实践中真的有被调查人敢于经通知不到案吗?如果是公职人员,鲜有被通知到案而敢于抗拒的,实践中恐怕更多的情况是非公职人员不想到案,不愿意到案,比如行贿人。还有一些人仅仅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或者证人,不愿意到监察机关配合调查工作。

 

新《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根据这一规定,强制到案适用的对象是被调查人,但是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是有可能涉案的人员,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也好,证人也好,都存在着不愿意去监察机关,而被迫去监察机关配合调查的情况。那么强制到案这个措施,有没有可能被滥用,使得这种被迫配合调查的情况“有法可依”了?

 

关于管护

 

新《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有人说管护类似于刑事拘留,但并非如此。

 

管护适用的对象是三类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这三类人有个共同点,都是属于交代了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仅这一点就与刑事拘留有很大不同,刑事拘留是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即可实施。如果涉案人员并未交代其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否对其采取管护措施?

 

另外,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但管护并非留置的前置程序。“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这是留置的前提条件,即监察机关掌握了部分证据就可以留置。刑事拘留也并非逮捕的法定前置程序,但实务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逮捕,都是以刑事拘留为前提。

 

鉴于管护和刑事拘留的差异,如果监察机关把管护当作刑事拘留来实施,有没有被滥用的可能?

 

关于留置

 

留置时间最长可达14个月。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可能是新《监察法》中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修法负责人的解答是,为了“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

 

有监察机关六个月搞不定的案子吗?有统计,超过90%的基层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能够在三至六个月内办结绝。从个人办案经验看,大多数案子在到案后短则一周,长则一个月,被调查人就认了。剩下的时间就是被调查人和监察机关讨价还价的过程,就刑期讨价还价,就退赃数额讨价还价,甚至就退违纪款数额讨价还价。

 

留置时间的延长对辩护有影响吗?在我看来影响不大,影响的只是律师介入的时间。如果被调查人能够坚持六个月不认罪,那坚持十四个月也不是问题。留置六个月还是留置十四个月,对律师的辩护工作在实质上没有较大影响。

 

关于辩护空间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因为这一规定,很多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机会,期待可以像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意见一样进行辩护。我们先不说《监察法》并没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即使有,律师能否提出有实质内容的建议?

 

新《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这一条,确实是律师可以通过近亲属来具体实现的辩护工作。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申请变更措施除了依据法律、司法解释之外,最重要的还是案件事实,没有案件事实,就谈不上辩护。绝大多数被调查人的家属对案情完全不清楚,少部分家属对案情一知半解,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做出一个有实质内容的变更措施申请?前面谈到的管护也是一样,没有案件事实,如何提出不予留置的建议?

 

没有会见,就没有案件事实。没有会见权,这些权利、措施,都是空谈。

 

关于责令候查

 

新《监察法》最值得肯定的,就是责令候查。责令候查和取保候审一样有各种限制性规定,但并不禁止被调查人在责令候查期间会见律师。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可以见到被调查人,了解案件事实,继而开展实质性的辩护工作。

 

不止如此,责令候查也确实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责令候查与取保候审相比,不仅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还适用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

 

《监察法》的修改侧重于完善强制措施和权利保护,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律师在调查阶段更多的辩护空间,也确实对人身权利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监察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给予律师的辩护空间仍然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