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4-27
宋立翔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学术研究部主任
尚权有组织犯罪研究部副主任
笔者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多起涉黑案件且负责组织团队成员阅卷。针对阅卷的问题,笔者担任律师助理期间曾撰写《如何当好跟案律师助理——内蒙某涉黑案办案手记》,但相关内容较为零散。笔者在此基础上,并结合近两年的办案情况,总结出了更为系统的经验,以飨读者。
一、团队协作阅卷的基本要求
高效制作出一份高质量的涉黑案件阅卷笔录对“人”和“事”均有要求。一方面,制作涉黑案件阅卷笔录时,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方可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参与制作涉黑案件阅卷笔录的人员可分为三类,组织者、主办律师、律师助理,每一类人员均有各自的工作重点。其中,组织者负责给团队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阅卷过程中要将遇到的问题进行归集汇总并及时解决。同时,组织者也应参与制作阅卷笔录以及撰写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组织者通常系涉黑案件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人)。另需注意,组织者应尽量结合各主办律师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指控事实分配任务。主办律师作为案件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前期应参与阅卷笔录的制作,但到后期的工作重点则在于撰写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律师助理主要负责制作阅卷笔录。
另一方面,工作须分阶段开展,具体如何分步骤,后文将详细阐述。在此,笔者需强调三点:第一,每一阶段工作开始之前,组织者应当先做示范,做出一部分证据目录、阅卷笔录供其他成员参考,从而统一工作标准。第二,在工作初期,第一次参与涉黑案件阅卷的成员可以先将小部分工作成果交由组织者查阅,从而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第三,各阶段工作过程中,组织者应密切关注各成员的工作进展,根据整体工作情况随时调整各成员的工作内容。例如,个别成员临时因事短期内无法参与阅卷,此时组织者就应及时将该成员所负责的工作重新分配。
二、涉黑案件阅卷的基本步骤
(一)制作证据目录
从检察院或法院拿到卷宗材料后不要急于制作阅卷笔录,应先制作证据目录。一份完整的证据目录应包含五要素,即案卷卷号、案卷名称、证据名称、证据所对应的案卷及页码、每本案卷所对应的指控事实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特征(如图1所示)。另外,制作证据目录时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尽量严格按照证据材料的名称命名,若证据材料本身并无特殊之处,例如,标题仅是“借条”,那么最好注明借条签订时间之类的要素,从而具有辨识度。第二,证据目录需根据情况随时更新,如后期拿到新的案卷材料,相关案卷也需要补充进证据目录中。第三,如果案卷多达上百本,可以以100本为单位,放在一份工作表中(如图2所示)。
图1
图2
尽管制作证据目录会耗费数日,但一份完整的阅卷笔录有助于我们后期的工作事半功倍,具体体现在:第一,制作证据目录有助于我们快速了解本案各卷宗的内容以及侦查机关如何分卷,如哪些案卷的内容系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哪些案卷的内容系用于证明各罪,哪些案卷的内容系用于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第二,一份完整的阅卷笔录相当于该案的“字典”,有助于我们及时锁定需要查找的证据材料。例如,在开庭过程中,我们需要查找一份证据材料,但记不清该份材料所对应的案卷材料是哪一本,我们可直接在证据目录中进行关键词检索。否则,我们只能逐一翻阅阅卷笔录或案卷。第三,在制作证据目录的过程中,我们可及时发现存在缺页的案卷,并进行标记,便于后期补拍该份案卷。
(二)捋清各组织成员的地位、作用及其所涉及的案件事实
制作证据目录后,我们通过阅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可初步了解各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基于此,我们应当制作表格,将各组织成员的地位、作用及其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予以展示(如图3、图4)。针对各组织成员的地位、作用及其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制作表格的作用在于:其一,能够通过图表直观看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对每一名组织成员的“角色”,如哪一名组织成员系组织、领导者的“心腹”,哪一名组织成员系该组织的“打手”,哪一名组织成员系该组织的“财务人员”等;其二,能够直观看出各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其三,由于团队成员代理着不同的组织成员,明确各组织成员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有助于后期制作各罪部分阅卷笔录进行合理分工。
图3
图4
(三)制作阅卷笔录
涉黑案件具有卷宗数量多,罪名多,涉案人数多的特点,这要求我们制作阅卷笔录必须讲究“章法”,阅卷笔录既要内容详尽,还必须高效完成,为我们后期撰写辩护意见提供良好的基础。据此,笔者认为,制作涉黑案件阅卷笔录应当按照如下步骤:
1.步骤一:先处理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卷。
我们律所的律师均有阿尔法“智能证据系统”,该系统能够帮助我们将言词证据全部转化为文字形式。因此,我们会将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讯问笔录的全文摘录进WORD文档中,并且将摘录讯问笔录以人为单位分别设立文档(如图5、图6)。另需注意,出于节省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写的自述材料,只需要摘录题目以及标题即可,至少要了解每份自述材料的主要内容。
图5
图6
先处理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卷的理由如下:第一,在摘录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充分了解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各罪的基本态度以及辩解理由,有助于我们快速把握各罪的辩护要点。第二,后期制作各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阅卷笔录时,可直接复制该部分内容,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由于每一份WORD文档均全面记载了该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全案的供述和辩解,这为我们后期制作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发问提纲提供了便利条件。换言之,我们制作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发问提纲时,可直接参考此人所对应的WORD文档,无需专门到各罪案卷或阅卷笔录中去找此人的相关笔录。
2.步骤二:制作各罪部分阅卷笔录。
在涉黑案件中,各罪部分的案卷数量最多,我们多数时间均是在制作该部分阅卷笔录。因此,制作该部分阅卷笔录时,必须把握好时间。制作各罪部分阅卷笔录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可直接从之前的工作成果中复制过来,对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仍应进行全文摘录。针对其他证据的摘录,可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介入案件的时间系审查起诉阶段。在该阶段,我们需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而充分沟通的前提是要给检察官留足阅读辩护意见的时间。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期前几天才提交辩护意见,谈何有效沟通?尽管涉黑案件多数时候检察院会退回补充侦查,客观上给我们留出了更多时间,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检察院一定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换言之,万一检察院决定不退回补充侦查,我们将会失去与检察官交流意见的机会。另外,有时候恰恰是检察官认真阅读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才会产生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意愿。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出具一份较为完整的辩护意见。基于此,我们不能在制作各罪部分阅卷笔录时耗费过多的时间,摘录其他证据时,仅需在阅卷笔录中列明证据名称,同时标注该证据在案卷中的位置。待后期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我们可对阅卷笔录进行补充完善。
情况二:介入案件的时间系一审阶段。在该阶段,我们制作阅卷笔录系服务于庭审发问、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而非与检察官交流意见。据此,我们应当将所有证据均进行完整的摘录。但是,如果我们代理的被告人均不是组织、领导者,可仅针对我们代理的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各罪事实可交由律师助理在后期抽空制作,制作完成后交由主办律师查阅。需说明的是,由于所有组织内犯罪均系公诉机关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依据,故其他各罪事实不能被我们忽略,否则将无法针对涉黑部分充分发表意见。
3.步骤三:制作涉黑部分阅卷笔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特征应当在各罪中能够得以体现,故制作涉黑部分阅卷笔录时,大量内容均可直接从之前的工作成果中复制过来。例如,用于证明某一违法犯罪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时也会被用于证明危害性特征。需注意的是,我们制作该部分阅卷笔录时,已过去较长时间,故我们此时应当尽快出具辩护意见初稿。据此,在这一期间,可安排律师助理制作涉黑部分阅卷笔录,主办律师则无需参与阅卷笔录的制作,而应当开始撰写各罪部分的辩护意见。如此安排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完成全案的阅卷笔录以及辩护意见初稿。
4.阅卷笔录制作完毕后的注意事项。
首先,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移送了新的案卷材料,我们应当及时更新阅卷笔录,具体方法笔者已在《如何当好跟案律师助理——内蒙某涉黑案办案手记》一文中阐明,不再赘述。如果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仍应坚持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全文摘录,其他证据先标记证据名称以及卷宗位置,从而能够在短时间内向检察官提交补充意见。
其次,侦查机关有时会将涉黑案件分批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每移送一次检察机关就会收到一套案卷材料,辩护人亦是如此。我们通常会用内容最齐全的那一套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制作完成后,则应当做好案卷核对工作。核对案卷时,一方面要将阅卷笔录中没有的,但在另一套案卷中出现的证据材料摘录进阅卷笔录中;另一方面,针对阅卷笔录中已摘录的,在另一套案卷中也出现的证据材料,应当在阅卷笔录中注明该份证据材料在另一套案卷中的位置(如图7)。公诉人开庭时无论用哪一套案卷举证,我们均能够从容应对。
图7
最后,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结合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将每一起犯罪事实进行列示,从而能够把握控方的证明体系,为后期开庭打下良好的基础(如图8)。
图8
三、摘录常见证据时应把握的要点
在阅卷过程中,证据摘录占用的时间比重最大,且这一项工作是阅卷的核心。换言之,一份阅卷笔录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摘录的情况。如果证据摘录得当,我们仅凭一份阅卷笔录便可完成会见、撰写法律意见、开庭等工作,从而避免将时间浪费在翻找卷宗材料。基于此,笔者将常见证据的摘录方式进行介绍。
(一)诉讼文书
摘录诉讼文书时,证据名称应当严格依照诉讼文书名称命名,并注明文书号。至于诉讼文书的内容,无需一字不差地摘录。我们摘录诉讼文书的目的是为了解司法机关在什么时间节点对当事人实施了何种诉讼行为。据此,一般而言,只需一句话或一段话即可阐明诉讼文书的内容,其中所需包含的要素有:时间、办案单位、对象、诉讼行为。如果多份诉讼文书若指向同一人,可直接用一段话阐述(如图9)。另需注意,摘录判决书时,需先判断该份判决书的证明目的,如果判决书是为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则无需全文摘录,只需摘录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哪个法院判处了何种刑罚。
图9
(二)讯问(询问)笔录、辨认笔录
首先,摘录讯问(询问)笔录时,证据名称应当包含的要素有:人名、时间、讯(询)问笔录、讯问(询问)的次数、笔录在案卷的位置。
其次,如前所述,对于讯问(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当进行全文摘录。全文摘录一方面能够直接通过原文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所要表达的意思,另一方面有助于后期开展证据比对、分析。例如,在一起开设赌场案中,笔者想了解每个人对于一个箱子的描述,笔者通过检索关键词即可找到相关人员的笔录内容(如图10)。
第三,介入案件之初,如果认为本案有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应当将讯问(询问)地点、讯问(询问)人也摘录下来。
第四,如果某一起指控事实的证人数量较多,可在人名后标记人员身份,比如李XX(小区保安),这也便于后期开展证据分析。
最后,摘录的辨认笔录的内容应当附在辨认人的讯问(询问)笔录之后,便于后期撰写质证意见。而摘录辨认笔录时应当把握住辨认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谁的见证下,辨认出了谁。即便辨认人没有辨认出任何人也应当写明(如图11)。
图10
图11
(三)书证
首先,摘录书证时,需要结合起诉书、起诉意见书、言辞证据才能把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而抓住摘录的重点。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如果对被害人的伤情、因果关系等因素有争议,病历资料应尽量全面摘录患者的主诉、诊断等信息;如果只是对被告人是否在场有争议,对于被害人的伤情无争议,则病历资料可以简要摘录。
其次,为厘清每份书证的来源,我们还应对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进行摘录,且应摘录在所对应书证的前面(如图12)。摘录前述文书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有:时间+办案单位+提供物证、书证的人员、单位+调取、接受的物证、书证名称(如图13)。
图12
图13
最后,有部分类型的书证,我们无法直接摘录原文,但可以结合该类书证的特点进行变通。其一,银行凭单、电汇凭证、微信转账记录主要是为证明资金的去向。据此,我们可直接从前述证据材料中总结出证明内容,即时间、交易双方、转账金额(如图14)。其二,照片、地图这类书证既无法摘录文字,也难以用文字准确描述。因此,我们将证据名称、证据出处列明即可,无需摘录。如需审查证据,直接翻阅原卷即可。其三,民事诉讼卷宗材料通常既包含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等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也包含立案审查、流程信息管理表、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手续、传票等仅能体现民事诉讼程序性事项的材料。前者通常是控方用于证明指控事实(例如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的关键证据,故应当全文摘录。至于后者,可以仅标明证据名称以及出处。
图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