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丨何声颖:《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30

2025年12月29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同时,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二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是《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司法认定》,由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何声颖律师担任主讲人。

 

 

何声颖律师首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9日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切入,结合相关数据,展示了行贿、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态势。随后,他结合刑法条文的演进,对《刑法》第390条进行了系统分析,重点指出第390条第3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贿犯罪辩护中的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何声颖律师以其亲自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为例,展示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围绕“何为被追诉前”“何为主动交待”“交待内容的认定”等问题展开分析。随后,他结合法律条文的演变、相关司法解释、学术观点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对上述争议概念的内涵进行了较为系统阐释。进一步地,他从时间、程序节点以及法律后果两个维度,对《刑法》第390条第3款与坦白、自首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最后,何声颖律师指出,在行贿犯罪辩护中,无罪辩护空间相对有限,应当高度重视从轻辩护思路的构建,注重对《刑法》第390条第3款中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罚规定的合理运用,从而为行贿犯罪辩护拓展更多实务空间。

 

 

在交流环节,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项宇律师对何声颖律师的分享表示感谢,并就“行贿人在实践中避重就轻交待行贿金额、对关键事实交待不清时如何定性”进行提问。对此,何声颖律师从自首与主动交待的内涵出发,指出若存在明显避重就轻情形,通常较难认定为主动交待。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天淼律师进行了与谈。她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何声颖律师本次分享所体现出的专业性与研究深度予以肯定,并表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等关键问题上的理解与何声颖律师一致。

 

本次学习持续一个小时。通过何声颖律师的详尽分享与互动交流,与会人员对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司法认定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