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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论坛回顾丨于天淼:分案、另案和并案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11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天淼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于天淼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律师朋友,大家好,很荣幸在这里跟大家交流,今天有我的两位授课老师到现场,也有我非常敬重的老师和律师前辈在场,我既是学生,也是晚辈,今天主要是向各位前辈和老师们学习,借此宝贵时间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我想谈一下分案和另案的实践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入门问题:辩护人在分案审理、另案审理案件中出庭权的问题。分案审理、另案审理案件辩护人只能以旁听的方式进行出庭,出庭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但即使是旁听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保障。吴宏耀老师也提到这个问题,虽然律师乃至公民旁听案件是法定权利,但是实践中可能由于场地有限等原因,导致辩护人的旁听权经常受到限制;有一些案件,分案审理的案子是同时进行庭审的,辩护人分身乏术不可能全部参加;还有一些案件虽然是不同时间进行的,但辩护人可能自己也有其他庭审安排,可能会导致辩护律师不能出席共同犯罪案件另案或分案的庭审,也就无法获知相关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还有一些可能对自己被告人有利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辩护人的发问权和对质权问题。前面吴老师和梁雅丽律师都提到了,共同犯罪人应该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和对质,对此,我深表认同,同时我个人浅见,司法实践中不仅共同犯罪人作为证人出庭很难,在单独犯罪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本身就很低,对质权保障仍是个问题,这是个体系化问题。为此,应当同步推进落实证人出庭制度,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才能够最终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辩护人的阅卷权问题。对于另案案件,辩护人是没有法定权利阅卷的,并且,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另案处理,侦查卷宗可能会出现没有移送到检察院的情况,对于共同犯罪人的供述等证据,检察院、法院也均不掌握,比如毒品案件,对于上下游的共同犯罪人,起诉书可能只写了彪哥(另案审理),被告人身份难以核实,对于后续到底有没有处理、如何处理、这个人是不是警方线人等情况,辩护人是难以知晓的。分案的情况则相对较好,在我办理的分案审理案件中,法院通常为了便利庭审,会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分案审理卷宗。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公诉人到底当庭要不要出示分案卷宗中涉及的证据,法官是不确定的,公诉人也不会提前告知律师,分案案卷可能数量非常庞大,很难确定到底哪些跟案件有关联,虽然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小问题,但也会给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第四个问题,在我办理的一个分案案件中,我是共同犯罪分案案件后开庭案件的代理律师,代理第一被告,也是全案最重要的被告人,我当庭对他本人的供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法庭上简要沟通之后,检察官决定当庭不予出示,相当于实质性排除了非法证据。问题是,我是后开庭案件,而分案案件前面的庭审中这些证据如果已经被出示,庭审也已经结束,这时又将如何看待前案的庭审,如果尚未作出判决,是否可以进行二次开庭或重新开庭,已经出示过的非法证据如何进行救济和解决,如果已经作出判决,是否应当发回重审,被告人的权利如何被保障?我联想到同样的程序问题,比如后开庭的庭审,我们了解了一些关于回避的法定事由并提出回避事项,前面同样的合议庭法官当然也不适合审理前案的庭审,但庭审已经结束,对于这样的问题,实践中我们如何解决?我想这可能也是一个具体的问题和困扰。

 

第五个问题,法院阶段的分案处理有两种形式,可能是同一合议庭审理,也可能是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尚权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海南建省以来最大的涉黑案,共涉及185名被告人,该案件被分成5个案件,几乎同时进行并且是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的。不同的合议庭的法官如何了解其他的合议庭上发生的一些情况、了解这个案件的全貌,是要打一个问号。

 

第六个问题,已裁决案件对未裁决案件的影响,这是实践中一个普遍的问题,前面的老师们都提出了这个问题,刘少军教授也提出了应当以独立性为本、相关性为限原则,进一步指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面宋志军老师对此也作了深入与谈,我非常认同,就不再展开。

 

综上所述,分案有这么多问题,那么全部都并案审理是否是最优解呢?实际上,并案也不一定是最优解,并案也有很多困难。

 

前面马院长提到其办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多达93人,我们办理的海南涉黑案有185名被告人,全省恐怕都很难找到这样的大法庭容纳这样的人数,这是一个现实的困难。从诉讼价值角度来说,如果一百多个被告人在一起开庭,诉讼效率也会极大降低,庭审时间也会旷日持久。从量刑角度来说,有些案件中罪刑较轻的被告人可能最终量刑是非常短的,如果跟所有人一起开庭,可能会排期很晚,最终实体判决可能会受到羁押时间的影响,最终影响他的刑期。此外,并案审理,实践中还存在长臂管辖、远洋捕捞等问题。

 

最终,一个案件应该通过并案、分案还是另案审理?我们的思维碰撞可能还要回到吴宏耀老师提出的问题,法院能不能分案、能不能并案,如何分案更合理、如何并案更合理。正如左德起老师提到的,我们需要一个明确的分案标准,需要强化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和监督机制。我也非常期待,后面单元关于以上实践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和辩护经验分享。

 

 我就分享这些,感谢大家!